实验室设备招标公告
实验室设备招标公告
受天津市卫生经济学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卫生经济学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设备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天津市卫生经济学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设备项目
(二)项目编号:TGPC-2015-A-0733
二、项目内容
第一包:防爆粉尘采样仪20台;双气路粉尘采样仪20台;双气路大气采样仪20台;个体气体采样器30台;低流量电子皂膜流量计2台;高流量电子皂膜流量计2台;干式气体流量校准仪(低流量)2台;干式气体流量校准仪(高流量)2台(品目编号:A********)。预算415000元。
第二包:紫外辐照计4台;数字风速仪5台;热线式风速计10台;数字大气压力计10台(品目编号:A********)。预算124000元。
第三包:便携式红外线一氧化碳分析仪2台;自动烟尘测试仪1台;氢气发生器2台(品目编号:A021299)。预算123000元。
第四包:净气型储药柜(桌上)1个;净气型储药柜1个(品目编号:A021299)。预算36000元。
第五包:医用冷冻冷藏箱11台;台式离心机1台;电泳仪(含电泳槽)1台;电热鼓风干燥箱1台;恒温水浴箱(18L)1台;恒温水浴箱(25L)1台;恒温振荡器2台(品目编号:A032099)。预算178000元。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所投产品详细配置清单,该清单在投标人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后上网公示,并作为验收的依据。清单内容应包括详细配置及技术标准,并与交货时向采购人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一致。
三、实质性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实质性资格要求
第五包投标人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规定,若投标人是所投医用冷冻冷藏箱的生产厂家,提供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若投标人不是所投医用冷冻冷藏箱的生产厂家,提供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明文件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投标产品实质性资格要求
第五包所投医用冷冻冷藏箱须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提供医疗器械备案证明材料或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一)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16日,每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投标人可在获取招标文件前进行网上应答。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146号窗口获取。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需携带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
五、网上应答时间
2015年6月26日9:00至2015年7月20日8:30,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我要投标”进行应答(需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具体领取办法见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首页-机构证书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tjca.org.cn)。
六、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一)提交投标文件及签到时间:2015年7月20日9:00至9:30(需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
(二)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146号窗口。
(三)开标解密时间:2015年7月20日9:30至9:45,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开标解密的投标为有效投标(需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
开标当日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应答提交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方被确认为有效投标。
(四)开标地点: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七、中标供应商须于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者视同领取。中标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王永锋
(二)联系电话:***-********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采购人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越道6号
(三)采购人联系人:刘秀萍
(四)采购人联系电话:***-********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
(三)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四)采购代理机构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汇款银行及账号
邮政编码:300161
电子邮箱:pc@tjgpc.gov.cn
开户银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光大银行广东路支行
账号(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16912
十一、质疑方式:按照《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0〕14号)规定,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其他事项
(一)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09〕25号)规定,投标人可以申请进入评审现场观摩。
申请参加现场观摩的投标人须在本项目开标前一日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首页“阳光采购”栏目“事中监督”中“现场监督报名”处报名。
(二)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为保证评标结果的准确和符合性,会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过程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的监督,复核过程中,所有投标文件不排除被其他供应商查阅的可能性。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6月26日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