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兴和县实际情况,制订《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辖区内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在行政区域内对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
第五条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总量指导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兴和县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将兴和县城区按照行政管辖区域划分为新城社区、兴达社区、兴昌社区、兴华社区、兴业社区、兴发社区、东梁社区、福瑞社区、马桥社区、幸福社区、东城外社区、兴盛社区共12个独立市场单元,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独立市场单元常住人口达到24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4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相应市场单元最近零售点间距要求100米以上。
第七条兴和县农村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农村区域(包含乡、镇政府所在地)按常住人口规模设置零售点。以行政村为一个独立的市场单元(包含其所辖的所有自然村)常住人口到达4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增设1个零售点,并符合对经营地址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的规定。
(一)经营地址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零售点间距在80米以上。
(二)乡、镇政府所在地之外其他行政村零售点间距为100米以上。
第八条110国道兴和段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该路段行政区划属于农村,但作为交通运输主干道,其经济发展与城区融为一体,将110国道兴和段归属一个独立市场单元,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场单元常住人口达到24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4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市场单元最近零售点间距要求100米以上。
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政府公布的最新常住人口数量对辖区内各个单元零售点总量指导数进行动态调整,每年1月份在政务服务大厅或政府网站公示辖区内各个单元的零售点总量指导数、零售点存量。
(一)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75%(含),发布绿色等级提示;
(二)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75%以上但未达到100%的,发布黄色等级提示;
(三)单元内零售点存量达到零售点总量指导数的100%(含)以上的,发布红色等级提示。
第十条兴和县其它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本条所有项均不受本《规划》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限制)。
(一)经营场所在居民住宅小区内部的,居民户数(不包含车库住户)在500户以上可在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距在100米以上,一个小区内部零售点总数不超过2个。
(二)宾馆、酒店标准在三星级以上的,固定建筑内按经营地址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1000 m2以上的以经营烟酒、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场所,按地址可设置1个零售点。
(四)综合性商贸、农贸市场、物流园区、惠民园等相对封闭市场内,按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面积达到3000m2,设置1个零售点,面积每增加3000m2,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总数量不超过2个。
(五)军事单位、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区域内部按照单位需求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火车站、汽车站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八)旅游风景区级别在3A以上且不属于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防火重点区域的,1个景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售点间距要求减少20米。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独立经营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残疾证,申请新办时未持有兴和县辖区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残疾证无效的,应主动向原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歇业申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军人、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新办时未持有兴和县辖区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零售点间距要求减少50%,且不受相应市场单元的总量指导数的限制。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如道路规划、城市建设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本规划实施前已设立的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烟草制品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100米以内,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前主动迁址经营,在本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下列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口通道(含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100米以内或位于托儿所、儿童游乐园、青少年培训教育机构等以青少年为主的活动场所内部的。
(二)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化工产品、木质产品等。
(三)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并且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医疗卫生、建材装饰、五金土产、水产育售、畜牧农资、废品回收、宠物服务等。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违章建筑、集装箱房、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五)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储藏室、地下室等(不包括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以经营烟酒、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六)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共楼层、天台、地下车库、消防通道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办证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门(含对外经营窗口)的中心点之间可通行的直线距离。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范围内的测量标准是以出入口的中心点为起止测量点。
可通行距离的测量,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多个出入口的以最近出入口的距离测量。
第十五条申请人享受优惠政策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只限一证,且必须本人经营。
第十六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第十七条申请人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同时处于两个以上独立市场单元的,应同时满足所有市场单元的布局要求。
第十八条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九条本规划所称“常住人口”以最近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准,增加或减少的常住人口数量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申请人经营场所的附属设施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该附属设施属于经营场所,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由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10月7日实施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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