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20)大唐珲春发电厂竞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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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珲春发电厂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089

大唐珲春发电厂就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吉林省珲春市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连城矿到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大唐珲春发电厂煤场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20,000

5. 发货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吉林省珲春市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连城矿

6. 到货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大唐珲春发电厂煤场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3-01-12 至 2023-01-31

9. 运距:16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3-01-11 14:18:38

四、竞价主要条款

甲方:大唐珲春发电厂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承担甲方煤炭汽车运输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合同标的
乙方负责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煤矿至大唐珲春发电厂的煤炭火车运输工作。

第2条 合同价款

珲春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连城煤矿至大唐珲春发电厂煤场汽车运输运费价格为中标价格(含税价),运输煤炭数量以甲方燃料质检部汽车衡检斤数量为准。

第3条 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

第4条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1.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汇款;
2.每月月底结帐,乙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以甲方燃料质检部汽车衡检斤数量进行结算,并将运费于次月月底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只能将运输款汇往本合同(或经授权代理人)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指定账户,除此之外,甲方不予支付。
3.合同执行期间如遇税率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执行。

第5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运费。
2.乙方在煤炭运输过程中,要及时与甲方管理人员沟通,按日调运计划运至指定地点配合卸车。
3.乙方负责煤炭运输过程中自身的车辆及人身安全。
4.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卸车所需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第6条 争议
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30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第7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服务标准的,甲方有权根据情况要求乙方增加运输数量、及时配合卸车。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对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于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8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内发生战争、封锁、骚乱、暴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执行的,甲、乙双方均可免除责任。
2.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另一方,尽力减少损失,并提供事件所在地有关部门的证明。
3.不可抗力消除后,双方均认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继续履行,一方接通知后不履行的,按违约论处。

第9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在双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

第10条 其它

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珲春发电厂
2. 联系人:李东
3. 联系电话:151*****796
六、备注




七、附件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珲春发电厂

2. 联系人:李东

3. 联系电话:0433-*******

六、备注

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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