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青岛市档案馆《关于转发山东省档案馆〈关于报送2022年度档案专...

关于转发青岛市档案馆《关于转发山东省档案馆〈关于报送2022年度档案专...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零售户、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市北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青岛市市北区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与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具体规定相关条件,并在举行听证后实施。

第五条 ?根据市北区行政区划情况,将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城镇街道和综合商贸市场(城)两种区域市场单元类型。

第六条 ?经营场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有其它合法证明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二)经营场所与经营者住所相独立;

(三)经营场所内应设有专门经营卷烟的区域及柜台,并与其它商品分开陈列。

第七条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核查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区域市场单元规划标准:

(一)城镇街道间隔距离为60米以上;

(二)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综合性商贸市场(城),设置零售点的数量原则上为4个以下,且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60米以上 ;营业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商贸市场(城),每增加1万平方米,设置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的数量原则上为6个以下,且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为60米以上 。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实际对零售点的间距要求适当放宽,但与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为40米以上:

(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便利店、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8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宾馆、酒店、娱乐场所、茶室等;?

(三)国家3A级以上景区、季节性旅游景点或为满足重大活动需要;

(四)实际经营人为残疾人、低保户、军烈属等社会弱势群体和优抚对象,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申请人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保持一致的,凭有效证件且经现场核实确认后,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零售点间距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仅享受一次优抚优待;?

(五)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区域市场单元规划的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经营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宾馆、酒店、娱乐场所、茶室等;

(三)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公共交通服务区域;

(四)部队营区以及监狱等;

(五)设置了便利店且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

(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和综合性商贸市场(城)除外。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中小学、幼儿园的所有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基准可通行直线距离100米范围内;

(二)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以及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亭、集装箱、公厕)等。“固定经营场所”中的“固定”是指经营场所由砖、木、钢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主要开展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有异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国家重点防火区域;

(四)住宅楼、写字楼、商住楼、公寓等一层以下(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二层及以上不对外零售的场所;

(五)博物馆、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六)主营美容美发、服装鞋帽、化妆品、五金、家具电器、珠宝饰品、各类建材、农药化肥产品、化工产品、润滑油、图书报刊、物流快递(邮政网点除外)、中介机构、法律服务、装修装潢、花卉绿植、计生用品、修理加工、理疗馆、办公用品、文具用品、电子产品、母婴产品、保健按摩、车辆销售及维修、车辆清洗美容、清洗干洗、租赁服务、通讯器材、打字复印、体育用品、广告设计、游乐场所等与主营烟草制品无直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以及从上述场所中单独分离出的经营场所。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以及列入证件管理系统“黑名单”的,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八)政府相关部门认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会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九)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认为不宜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隔距离是指拟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与相邻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 可通行直线距离,也称可行进距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间隔距离是指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点到相邻零售点出入口中心点的最短距离;多个出入口的,以相邻零售点最短距离的出入口为准;

(二)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内部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还应包括内部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三)实地测量时,由两名以上核查人员在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测量,最多重新测量两次。实地核查结束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地核查记录表》进行书面确认。测量过程将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影音记录。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幼儿园是指由教育局备案,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局、地方人大、政府有新规定的,依据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市北区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规划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市北区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相关条件规定》(市北烟专〔2021〕1号)同时废止。??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档案馆 档案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