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治理和规范全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治理和规范全省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缺牙修复服务,促进口腔种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关于印发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27号)(以下简称《立项指南》)和《关于印发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操作要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2〕140号)(以下简称《操作要点》)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

对照国家医保局《立项指南》,梳理整合现行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共映射我省现行口腔项目42个(附件1),采取新增、停用、限制使用范围、调整类别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我省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新增15个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原则,新增“种植体植入费(单颗)”等15个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 ,即种植体植入费与种植体耗材系统价格分开计价;牙冠置入费与牙冠产品价格分开计价;植骨手术费与骨粉、骨膜价格分开计价。其中,医学3D模型打印(口腔)和医学3D导板打印(口腔)暂不实行“技耗分离”,进行打包定价。医疗机构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时,不得额外增设项目。

(二)规范现行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用“种植治疗设计”、“种植模型制备”等22个现行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限制23个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使用范围,在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时,不得收取“光合仪检查”、“咬合重建”等23个口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费用;调整3个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类别,将颜面赝复体种植修复(编码*********)类别调整为颌面缺损修复(编码******)、下齿槽神经移位术(编码*********)、颜面器官缺损种植体植入术(编码*********)类别调整为口腔颌面一般手术(编码******),同时修订现行项目编码。(附件3)

二、制定单颗常规种植牙全流程调控目标

确定省级公立医疗机构调控目标为4300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调控目标为3900元。各市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确定县级(含)以下公立医疗机构调控目标。全省调控目标n值定为97。按照“诊察检查+种植体植入+牙冠置入”的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整体调控,包含种植全过程的诊察费、生化检验费、影像检查费、种植体植入费、牙冠置入费、扫描设计建模费、药品费的总和。(附件4)

三、调整部分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对历史价格偏低的、以技术劳务为主的“激光口内治疗”等12个医疗服务项目,适当提高价格(附件5),按原医保类别管理。各市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各市要严格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及时做好县级(含)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调整,做到应调尽调。

(二)规范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民营医疗机构口腔种植等医疗服务价格仍实行市场调节,各市要采取自主定价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指导民营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对比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制定符合市场竞争规律和群众预期的合理价格。对于承诺参与集采和全流程价格调控的民营医疗机构,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省级调控目标4300元,对于口腔种植费用经济性优势突出、评价排名靠前的民营医疗机构,由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展示价格和费用情况,为患者就医提供指引。对价格高、采用“介绍费”“好处费”买卖客源引流的民营医疗机构予以公开曝光。

(三)做好监测评估。各市要设置市级监测点,动态监控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和种植体等耗材的实际采购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妥善应对执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要及时掌握调整价格后医疗服务质量状况,加强对医疗质量指标及医疗服务项目运行情况的监测。

(四)建立口腔种植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口腔种植的价格异常警示制度,将价格投诉举报较多、拒绝或消极参与种植牙集采、虚构事实贬损参与集中采购的单位和中选产品、不配合调控工作维护虚高价格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并每季度在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开。年内多次进入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集中通报。对于列入价格异常警示名单的医疗机构,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息披露、公开曝光等监管手段,促进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属于公立医疗机构的,审慎对待其提出的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申报事项,必要时采取约束措施。

(五)加强督导检查。各市医疗保障局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对医疗机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查处。省医疗保障局将在2023年下半年开展全省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并适时组织督导和交叉检查。

(六)积极宣传引导。各市要在医疗保障局官网开设口腔种植专项治理专栏,通过宣传政策文件、公告项目价格、公示中选结果、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进一步宣传指导好专项治理落地落实。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2023年1月31日起执行,医疗机构贯彻执行情况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反馈。



附件:1.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映射表

2.新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3.现行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表

4.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构成

5.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医疗服务 口腔种植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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