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翟小龙,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10

经查,你在南通市崇川区永怡家园5幢1302室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崇综罚〔2022〕*****号),决定责令你改正并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6.5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崇综罚决〔2022〕*****号),你可联系下方电话或至下方地点获取处罚决定书,如不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汇丰支行(账户名:南通市崇川区城市管理局,帐号:500*****000003*****1001,开户行:江苏银行南通汇丰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月10日

联系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唐闸镇街道公园南苑31栋综合楼312室

联系电话:0513-********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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