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0204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0204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2年第65号),涉及我市3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仁买海鲜档销售的“鲈鱼(淡水鱼)”
(一)东莞市塘厦仁买海鲜档销售的“鲈鱼(淡水鱼)”(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4日),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仁买海鲜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检出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鲈鱼(淡水鱼)”和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鲈鱼(淡水鱼)后未添加任何物质,所以认为上述鲈鱼(淡水鱼)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养殖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二、东莞市鑫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生姜”
(一)东莞市鑫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8月6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鑫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生姜”和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相关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采购上述批次生姜后未添加任何东西,所以认为生姜检验不合格的成因是种植环节导致的,并非其造成。
三、东莞市和丽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和“椭圆铁勺”
(一)东莞市和丽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碗”和“椭圆铁勺”(消毒日期为2022年9月20日),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和丽湘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罚〔2022〕******B0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使用的碗和椭圆铁勺检验不合格应该是清洗消毒不到位、消毒时长不够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1日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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