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银行贷记卡领用合约
乌鲁木齐银行贷记卡领用合约
甲方:乌鲁木齐银行贷记卡(个人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乌鲁木齐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乌鲁木齐银行贷记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贷记卡,经与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贷记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甲方同意乙方可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甲方有关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乌鲁木齐银行贷记卡章程》、提供贷记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奖品、保险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
2、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乙方依法对甲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主卡申领人可申请为其符合乙方发卡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以及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办理不超过两张的副卡,有义务督促其副卡持卡人遵守《乌鲁木齐银行贷记卡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并应承担因副卡持卡人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主卡申领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停止或取消副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并须承担主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副卡持卡人对副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乌鲁木齐银行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在审批授信、额度管理、欠款催收等发卡业务管理及异议核查过程中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并保存、使用本人征信报告中的全部信息。
甲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乌鲁木齐银行将本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
第二条 使用
1、甲方收到贷记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启用,并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甲方所申领贷记卡带有可用于脱机消费的芯片电子现金业务,若甲方需使用该业务,可向乙方申请电子现金启用,圈存电子现金后方可使用,电子现金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2、甲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乙方规定或依甲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并由甲方承担交易款项。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3、甲方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贷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贷记卡。因贷记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贷记卡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4、贷记卡可在乙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甲方在境内外的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乙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甲方使用贷记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乌鲁木齐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甲方在乙方、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贷记卡时,乙方以人民币方式计入甲方贷记卡账户。
甲方贷记卡账户的资金以现金存入或以合法款项转账存入。
5、甲方遗失贷记卡应立即通过乌鲁木齐银行电话银行(0991-*****)、网上银行(www.uccb.com.cn)、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或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电子现金除外,乙方不受理电子现金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贷记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甲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贷记卡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乙方对贷记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贷记卡,乙方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如果甲方在贷记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贷记卡有效期满前,提前30天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
已过期的贷记卡,甲方在按照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甲方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贷记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合约、《乌鲁木齐银行贷记卡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贷记卡继续有效,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贷记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等,下同)等权利。
如因乙方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甲方同意乙方可发放其他同等级的贷记卡。甲方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贷记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并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7、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45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下同)。在销户申请时甲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否则销户后将无法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甲方同意乙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甲方提供增值服务。乙方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乙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
9、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贷记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10、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甲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消费、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三条 对账及还款
1、对有交易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但账户有未清偿欠款的,乙方应通过电子对账单等方式,定期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15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贷记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在查证结果确认前,甲方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甲方信用记录产生影响。经查证,如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关利息、费用由甲方承担;如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甲方同意乙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停止甲方所有本行贷记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行使质权;从甲方在乌鲁木齐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应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外的透支利息。甲方使用预借现金业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年化利率18.25%)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4、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乙方对全部消费透支款项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1元。甲方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其所有贷记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对账单中未偿还的一般交易(分期付款、预借现金以外的透支消费以及相关利息、费用等)金额的百分之十;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预借现金金额的百分之百;上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
5、因甲方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甲方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贷记卡账户欠款。
6、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预借现金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18.25%),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透支扣收,下同)。
7、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8、甲方向乙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乙方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甲方贷记卡账户,甲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9、甲方应承担贷记卡(含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贷记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费用按照乙方对外统一公布的乌鲁木齐银行贷记卡业务收费标准收取。
10、甲方可选择自动转账方式还款,由乙方按照约定在到期还款日从甲方提供的账户中扣划约定还款额度的款项,转入贷记卡账户用于还款。
第四条 其他
1、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过贷记卡有效期到期日30天。甲方贷记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的,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2、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根据甲方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贷记卡账户的信用额度,或者要求甲方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权利质押担保。乙方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甲方。前述信用额度调整不影响甲方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甲方仍需清偿已经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等,且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乙方可对甲方名下的多个贷记卡账户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
3、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限制或停止其使用贷记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相关措施;甲方不得因乙方限制或暂停其使用贷记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甲方享有按规定使用贷记卡的权利。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停止甲方贷记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同时有权收回其贷记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甲方不得以乙方采取或未采取停止贷记卡使用的措施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甲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甲方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
(3)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质押权利受损害的、质押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
(4)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本合约及《乌鲁木齐银行贷记卡章程》等规定。
5、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甲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 并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在申请表中所填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各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送达地址以及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前述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各方和法院、甲方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对于甲方在申请资料中填写的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甲方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申请资料时由本人填写,也应当视为送达。
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甲方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甲方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
第六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产品介绍、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用途,乙方可通过电话、短信、客户端、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向其发送产品和服务、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等相关信息。甲方如不同意上述授权,可拨打乙方服务热线撤销授权。无论甲方是否同意上述授权,乙方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并不会影响向甲方发送风险提示、服务状态通知、业务办理进度、还款提示等提醒信息。甲方同意授权后,如需更改授权,可拨打乙方服务热线或通过乙方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调整或退订。
第七条 贷记卡申请表和《乌鲁木齐银行贷记卡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本合约进行修改。乙方如对合约内容进行修改,将依约通过乌鲁木齐银行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或乌鲁木齐银行营业网点等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贷记卡,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公告期满即为生效。
第九条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本合约与《乌鲁木齐银行贷记卡章程》不一致的,以本合约约定为准,未尽事宜依据《乌鲁木齐银行贷记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约自甲方签署贷记卡申请表或通过电子渠道提交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本行申领的所有贷记卡项下债务全部清偿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
第十二条 乙方服务及投诉电话:0991-*****。乙方公告方式:乌鲁木齐银行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手机银行或乌鲁木齐银行营业网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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