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吉林省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将省司法厅组织起草的《吉林省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来电、来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1月16日前反馈至吉林省司法厅。
电话(传真):0431-********
电子邮箱:*********@qq.com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新发路992号(来信请注明《吉林省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公开征集意见等字样)
邮编:******
附件:吉林省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司法厅
2023年1月10日
吉林省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积极营造具有鲜明吉林特色的、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需要的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面实施“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对标国内外法治环境的最高标准、最实举措和最优方案,抓重点、破难点、创亮点,着力构建全链条协调发力、全过程公平公正、全周期精准服务的法治环境,以高效能治理促进高质量发展,努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先行。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引领作用,注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协同、配套,着力打造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蓬勃发展提供坚实、有效的法制保障。
2.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难点、痛点和堵点问题,把脉市场主体关心关注以及影响经济发展的关键症结对症下药,着力整治营商环境中的“顽瘴痼疾”。
3.坚持系统协调。强化各地区各部门的主体责任,保持法治环境建设的连续性、整体性和精确性,防止出现“九龙治水”、各自为政的现象。
4.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更新理念,探索研究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招硬招,及时推行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市场主体欢迎的改革措施,为优化法治环境贡献吉林智慧、提供吉林方案。
(三)工作目标。通过两年左右的创新实践,公平公正的制度体系日趋成熟,包容审慎的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健全,权威高效的司法体系更加完善,共享共建的法律服务体系均衡发展,努力形成一批首创性、突破性的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吉林注入法治动能。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体系。
1.启动重点领域立法项目。一是制定《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从数据安全和数据权益入手,完善数据规则,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二是制定《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顶层设计,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三是制定《吉林省粮食流通条例》,激发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公平竞争。四是制定《吉林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大力培育气象信息服务市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信息的需求。五是制定《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打破阻碍营商环境的信息壁垒,推进税费共治。各地各部门要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发达地区,优先制定一批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方面的立法项目。(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立法前置审核机制。各地各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健全市场主体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将征求各类市场主体关于营商环境建设意见作为立法的重要环节。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年报、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营商环境立法后评估。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动涉及营商环境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吸收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工商联等参与其中。要充分重视评估结果的运用,及时开展“立改废”工作,提升立法质效,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严格落实《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和《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强化事前合法性审查和事后备案审查制度,对妨害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针对涉及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限制竞争和有碍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影响营商环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根据清理结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取消和调整一批不合理罚款事项。对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重点取消和调整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形成包容审慎的行政执法体系。
7.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制定《吉林省综合行政执法人才培养方案》,指导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编制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文书标准,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召开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推广各地区各部门好经验好做法。在“7+1”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开展“执法创新实践案例”评选活动。(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编制首违不罚清单,动态调整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等“四张清单”,全面推行“一案三书”工作制度。探索“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容错纠错机制,建立从制度供给、规范执法、法律服务、公正司法到企业守法的完整链条,构建起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新形态,为推动更高水平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创新蓄势赋能。(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9.规范行政裁量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行政裁量权基准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社会预期的重要作用。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督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的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进合规改革。按照省委依法治省办的工作部署,我省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开展首批合规改革试点,通过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和解、行政奖励、信用约束、告知承诺等方式,着力构建与法治环境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宽容的发展环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行政执法“宜企行动”。聚焦市场主体关心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机械执法、暴力执法、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精准施策,更好地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将行政执法“宜企行动”打造成优化我省法治环境、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靓丽名片。(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行政执法“四张流程图”,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探索跨领域跨部门联合监督模式,逐步形成制度完善、机制健全、监督有力、运转顺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实现执法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双提升”。(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兴业创业的公正司法体系。
13.建立公安机关“六项承诺”制度。一是对企业各类报警求助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处置,严禁推诿拖延,切实做到快速反映、有效处置;二是对破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强力打击、依法严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三是严密企业周边巡逻防控,及时排查化解涉企纠纷,协同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切实维护企业良好治安秩序;四是对涉企公安政务服务事项开展上门办、网上办、预约办、延时办,做到全时段、无障碍,切实提供最优质政务服务;五是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和羁押性强制措施,切实防止过度执法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六是严禁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民警、辅警插手、干扰影响市场主体经营,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省公安厅负责)
14.开展涉企行政检察监督专项行动。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通过全省三级检察机关及时有效监督,纠正行政机关涉企的行政违法行为,保障涉企行政行为的依法合规,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和提高经济发展软环境水平。(省检察院负责)
15.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研究实践基地”实质化运行。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健全完善合规改革制度,推进合规案件办理,强化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适用和“涉案企业合规”检察理论研究,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省检察院负责)
16.完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工作机制。统筹刑事、民事、行政检察“三合一”办案模式,充分发挥三级检察机关的综合保护整体效能。对接长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全面维护中国制造、吉商品牌合法权益。(省检察院负责)
17.实施商事案件审判质效提升工程。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全面推行线上线下多元立案模式,坚决杜绝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设门槛、搞变通限制立案等现象。将商事立案审核时间平均压缩至3日内,加强网上立案审核周期监管,提高网上立案率。强化审限监管,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办案环节,实现立审执无缝衔接,降低民商事案件诉程比。(省法院负责)
18.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完善破产企业识别机制,依法将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不能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促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全力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持续强化破产审判管理,集中排查清理超长期案件,紧盯重点复杂案件办理,努力实现三年以上长期未结破产案件清零目标。健全完善破产预重整制度,制定符合实践需求的预重整规则,实现庭外重组程序与庭内重整程序的有效对接,降低重整成本。(省法院负责)
(四)积极打造共享共建的法律服务体系。
19.构建融媒体法治宣传平台。整合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网、微、屏、端”等新媒体资源,构建融媒体法治宣传平台,以弘扬公平公正法治理念为重点,以营商环境宣传推介为主线,开设营商环境专栏,推广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范例,激发典型示范效应,讲好吉林法治故事。(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20.拓展普惠式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依托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行业资源,积极开发助企发展、法治惠民、纠纷调解、法律顾问、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着力提升专业化、精细化、个性化水平,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21.打造高端法律服务“综合体”。加强长春智慧法务区建设,加快高端法律服务机构空间布局,引进国家级法律服务和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构,争取设立金融法庭、互联网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国际商事法庭、破产法庭和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审判机构,积极开展涉外商事法律服务,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律服务新高地。(省司法厅负责)
22.成立“法治体检中心”。成立“吉林省民营企业体检中心”,组建法律服务志愿者团队,立足各类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针对设立、孵化、发展、注销等不同阶段的实际需求,关口前移,帮助市场主体梳理、查找、防范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健全规章制度,维护合法权益,切实提升各类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省司法厅负责)
23.实施法律维权中心能级跃迁计划。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健全和完善“维权平台+法律服务”的体制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对行业壁垒的反馈渠道,实施营商环境考核评估工程,切实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省工商联牵头,省司法厅配合,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完善民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溯源治理,健全和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制度供给,积极探索第三方法律评估、联合调解、“调解+保险”等方式,大力建设一批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的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推动形成优势互补、有机聚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新格局。(省司法厅牵头,中省直各相关部门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工程的第一责任人,要站在政治、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营造法治环境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注重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用法治视角审视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努力打造更为高效、更加公平、更富活力的法治环境。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工作有力度、成果可预期、市场有感受的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职责分工和考核标准,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要坚持问题导向,以创新的思维和务实的举措,积极破解推进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建设工程中的难题,抓细抓实抓到位,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三)强化检查督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检查督导,把督导指导作为促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用“五化”闭环工作法对重点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挂图作战、对账销号。比照国家营商环境评价18项指标,将相关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落实不力、进度滞后的进行约谈,对严重损害营商环境的,依纪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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