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招标公告
农药招标公告
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信息
农药采购
沈 阳 市 沈 北 新 区 政 府 采 购 询 价 公 告
项目名称:农药采购
公告编号:XC(X)2015-0026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委托,对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项目---"农药采购"进行询价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做出对采购单位最为有利的报价文件,并将该文件(一正二副共三份)密封好于指定时间报送至沈阳市沈北区政府采购中心。
一、货物需求情况。此项为投标人应达到的最低要求,投标人应投报相等或更优的产品及服务。
1. 农药采购(具体内容见技术规格及要求)。
2. 交货时间:中标后2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5日内供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3. 交货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行政区域内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4. 质量及保修要求: 不少于3个月(自交货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5. 付款方式及条件: 验收合格后,无质量问题,2015年9月末前一次性付清。
6.本项目不分包进行报价。
7.本项目不组织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及电话:
8.本项目要求递交投标产品样品。如果要求递交投标产品样品,具体事宜如下:
A 样品要求:(1)提供以下投标产品的样品:(1)防治水稻纹枯病用药、(2)防治水稻稻瘟病用药,数量:提供每样样品的最小包装各一袋;(2)投标产品样品须符合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如有不同视为无效响应;(3)投标产品样品正面显著位置处标示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B 演示要求:无
C 样品的封存及退回: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单位封存,供验收时使用,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合同产品必须与样品相同;其它投标人的样品在评标结束后由投标人自行领回。
9.本项目提交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递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成交供应商依据合同供货,并经验收合格后,5日内由采购单位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10. 最高限价(人民币248000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文件为无效投标报价文件。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3.本项目不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4.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5.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1)投标产品具有农药登记证。
三、投标报价
1. 报价截止时间:2015年07月02日 10点00分
2. 接收报价文件时间:报价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
3. 本项目不提交投标保证金和成交服务费。
四、合同签订及供货: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请到网盘下载。
1.中标供应商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正品,非盗版或仿造、非积压性质的产品。
2.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签订的地址、货物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安装到位,调试合格。送货、安装(施工)、调试、税金等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
3.询价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中标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标供应商递交的有效澄清及修改文件等相关采购文件均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验收:
采购单位在供应商送货、安装、调试后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在《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付款:
采购单位按照沈北新区财政部门相关规定进行付款。
七、售后服务及培训:
售后服务及培训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配置能正常使用和兼容,如缺配件、不兼容、不能正常使用或有其他问题,供应商需在不降低档次的前提下无偿提供配件或更换配置。供应商如发现采购需求表的配置有无法使用和不兼容等问题,需在报价文件中予以说明。
八、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内容及格式:报价文件格式请到网盘下载。
1. 报价函;
2. 报价一览表;
3. 报价明细及偏离情况一览表;
4. 售后服务及培训承诺;
5. 营业执照副本内页复印件(能够清晰反映合法性与经营范围,同时加盖公章);
6. 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
7. 即日起六个月内任意一期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10.实行许可证制的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属强制认证的需提供强制认证证书;产品实行生产注册制度的需提产品注册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涉及医疗器械类采购的,必须出具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供应商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投标人为经营企业的还需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设备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相关授权证明;所投医疗器械需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
11.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与本次采购相关的资质证书、证明或授权文件;技术文件(文字资料、彩页、数据、图纸、说明书、检验报告等)。
说明:
1. 以上1-9项及特别要求的材料必须有且应符合要求。第10项内容为适用条款。
2. 以上文件必须合法、真实、有效。对于给定格式的,必须按照给定的格式进行填报,同时应符合给定格式的相关要求;没有给定格式的,可以自行设计,但应清楚有条理。
3. 所有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均要清晰可辨且加盖投标人公章。要求提供原件的,应单独密封并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4. 中标后采购单位要求审查原件的,需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原件进行审查,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5. 供应商在装订报价文件时,应按照给定格式的顺序进行装订。
6. 不具有独立运作并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的分公司没有企业法人授权的报价文件无效。
九、关于投标报价:
1. 请详细阅读投标人须知后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须知请到网盘下载。
2. 当本公告内容与具体采购要求不一致时,以具体采购要求为准。
3.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技术指标要与技术规范一一对应,如有差异,应在报价文件中使用明显的标记加以强调。
4. 如果本项目所询产品已停产或已断货,则可报其升级产品或性能、规格相近产品,且必须在"报价明细及偏离情况一览表"中详细列示具体差别。
5. 如项目要求执行相关通用技术、标准等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证明材料,如暂时不能提供,采购单位有权在货物验收时随机抽取送检,确认检测结果达到采购文件要求的标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十、评审
1.按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与。如果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取有效投标内报价最低的进行计算。
3.评审中出现特殊情况,评审小组有权酌情处理。
十一、其他说明
1.如果供应商认为本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技术规格中存在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内容的,可以在报价截止时间一天之前向本采购项目联系人反映。
2.参与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将被视为接受本询价公告及附件(包括给定格式、合同条款及格式、投标人须知等)的全部条款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该项目的成交结果将在本网站的中标信息中公布。
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和投标人须知按照《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执行。
4.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凡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事宜请按下述地址联系
采购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联系电话:********
集中采购机购: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 系 人:王丽娜
电话/传真:***-********
联系地址:沈阳辉山农业高新区明珠路1号。(蒲河新城管委会西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政府采购科)
邮政编码:110164
网盘地址:********88">http://pan.baidu.com/share/linkshareid=76056&uk=********88
沈阳市沈北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06月29日
产品序号 产品名称 技术规范 数量
XC(X)2015-002601 农药采购
(1)产品名称:防治水稻纹枯病用药,数量:1397公斤,产品要求①、总有效成份含量: ≥16%;其中井冈霉素含量:≥16%;羟烯腺嘌呤含量:≥0.0004%;②、剂型:可溶粉剂;③、每袋净含量:40克;(2)产品名称:防治水稻稻瘟病用药,数量:1048公斤,产品要求①、有效成份含三环唑:≥75%;②、剂型:可湿性粉剂;③、每袋包装净含量:3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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