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示

孝昌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1月12日在机关办公楼六楼召开《孝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草案)》听证会,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后,现将修订完善的《孝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月13日至1月20日止。

在公示期间如对《孝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有新的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712-*******

邮箱地址:*********@qq.com

地址:孝昌县汇通大道6号

孝昌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1月13日

孝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市场实际情况,制定《孝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孝昌县烟草专卖局管辖范围内。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的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并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控烟履约、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因素,以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保护进行统筹规划,举行听证等程序后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以下情形外,不受本规划其他条款调整的影响。

(一)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孝昌县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孝昌县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禁止性设置规定

第七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书报摊、简易搭盖、临时建筑、活动板房、违规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视为不固定经营场所);

2.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消费者进出有限制的区域,如客厅、餐厅、卧室等,包括住宅、公寓、办公写字楼等场所的地下室、储藏室及二楼以上区域);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5.经营燃气、化工、鞭炮、农药、化肥、油漆等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6.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托幼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7.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8.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区域从严管控,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供人员出入使用通道口最短可通行间距50米范围内的,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距离中小学校在50米以内或距离幼儿园在50米以内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影响,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办理延续申请;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八条 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城区街道、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城区街道、乡镇街道以外的其他区域间距不低于100米;

2.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3.乡道、村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乡道、村道穿越街道的,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二)下列区域按照小区域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客运汽车车站、火车站内的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车站经营场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2.工业园区、物流园、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养老院、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特殊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3.加油(气)站设有专门便民店,与加油(气)机机座间距5米以上,且有与其它未包装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的专柜的,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在其经营场所内可设1个零售点,不影响对周边零售点间距测量;

4.单向高速公路加油站便利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分别设置零售点1个。

(三)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农村行政村(自然村)按居住人口布局零售点,每村常住人口在500人以上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2.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内部要从严限量设置卷烟零售点,防止出现连片集中经营,形成新的批发市场。场内经营点规模不足50个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经营点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量不超过5个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此类市场零售户店面面向街道的按所处街道布局规定执行;

3.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部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居民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内设置零售点,150套以上可设置1个;每超过150套可增设1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低于5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按照街道间隔距离设置;

4.辖区内旅游景点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2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50米;

5.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3个以内,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4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6.高等院校按照每1000人(含教职工)设置1个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4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四章 准予发放许可证的特殊情形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不受间距和数量限制,但其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须具备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因继承、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二)规模较大的(连锁门店总数20家以上)品牌化连锁便利店;

(三)实际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星级宾馆、酒店、农家乐、娱乐服务场所;

(四)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且进驻参建人员超过300人的在建工地,可根据工期及周边零售点实际情况,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期限与在建工期一致。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视实际给予适当放宽: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政府行为涉及房屋拆迁、道路扩建整修,造成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或变更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二)因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烟草制品零售点清理需要,被孝昌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撤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持证零售户积极配合,主动歇业后另选新址经营,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一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询属实,给予适当放宽(但每人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一)持有军队、政府及其机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自主守法经营的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残疾人,实际经营者为本人的,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60%执行。

(二)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40%执行,且不受总量控制限制。

(三)国家及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的。

第五章 相关解释

第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行政许可的,按照行政许可受理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具体见《孝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附件)。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餐饮住宿、娱乐活动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第十六条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如上位法有调整,本规划出现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条例有冲突的,按上位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孝昌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2023年1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2021年6月1日实施的《孝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孝昌烟办〔202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孝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孝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孝昌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

6.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2.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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