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招标公告

2015年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招标公告

采购计划编号:********1000C10516 采购品目: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受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委托,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将以公开招标方式,对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15年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和编号

(一)项目名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15年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项目

(二)项目编号:TGPC-2015-D-0408

二、项目内容

第一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2015年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交通标线施工(含材料)分项目,内容为天津市中心城区(即:外环线及以内的区域)和双青、华明、大寺、双港四个新家园区域内道路交通标线的施划和清除(品目编号:C99)。预算********元。

第二包:2015年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交通安全隔离设施清洗分项目,为交通隔离护栏、交通隔离水马等交通隔离设施的清洗作业服务(品目编号:C99)。预算*******元。

第三包:2015年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交通标志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维护分项目。项目内容为:(1)交通标志制作、安装、修改、维修维护;(2)隔离护栏、水马、步道桩、防撞桶等各类交通隔离及警示设施的维修、更换等;(3)高护栏试验安装;(4)大型社会活动及重要警卫任务专项维护保障。(5)大货车治理专项维护保障。(品目编号:C99)。预算1*******元。

第四包:2015年交通安全设施建设项目--交通安全设施巡检及一般性维护分项目。项目内容为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的市内六区及双青、华明、大寺、双港四个新家园区域的交通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检管理、专项巡检和一般维护服务及建立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指挥调度中心(品目编号:C99)。预算7000000元。

三、实质性资格要求

(一)第一、三包投标人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交通安全设施分项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证书原件评标现场审查。

(二)第一、二、三、四包投标人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证书原件评标现场审查。

(三)第一包投标人须提供由省级以上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部门出具的本工程主要材料(溶剂型常温涂料、热熔型标线涂料、双组份涂料)的检测报告证书复印件,证书原件评标现场审查。

四、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方式

(一)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7月24日,每日9: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投标人可在获取招标文件前进行网上应答。

(二)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146号窗口获取。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需携带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

五、网上应答时间

2015年6月29日9:00至2015年7月28日8:30,登录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我要投标”进行应答(需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具体领取办法见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首页-机构证书办理流程,网址:http://www.tjca.org.cn)。

六、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

(一)提交投标文件及签到时间:2015年7月28日9:00至9:30(需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

(二)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146号窗口。

(三)开标解密时间:2015年7月28日9:30至9:45,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开标解密的投标为有效投标(需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

开标当日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应答提交并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方被确认为有效投标。

(四)开标地点: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七、中标供应商须于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者视同领取。中标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八、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 杨光

(二)联系电话:***-********

九、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名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采购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8号

(三)采购人联系人:马弘刚

(四)采购人联系电话:***-********

十、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

(三)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四)采购代理机构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汇款银行及账号

邮政编码:300161

电子邮箱:pc@tjgpc.gov.cn

开户银行(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光大银行广东路支行

账号(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16912

十一、质疑方式:按照《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0〕14号)规定,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其他事项

(一)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09〕25号)规定,投标人可以申请进入评审现场观摩。

申请参加现场观摩的投标人须在本项目开标前一日使用天津市电子认证中心发出的U-Key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首页“阳光采购”栏目“事中监督”中“现场监督报名”处报名。

(二)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为保证评标结果的准确和符合性,会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复核过程邀请所有投标供应商的监督,复核过程中,所有投标文件不排除被其他供应商查阅的可能性。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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