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用车租赁服务招标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用车租赁服务招标公告

因工作业务需要,拟对抽样用车租赁服务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服务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名称

车辆租赁服务

二、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

预算金额(人民币,万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元 /月·辆)
193800

三、采购需求

一、项目总体要求及技术需求
服务名称技术参数、性能、标准及服务要求
车辆租赁服务采购

(一)供应商及车辆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要求:

(1)要求为2021年6月以后首次上牌的车辆。

(2)车型:5门6座或者7座面包车(或同档次其它便于运货车辆车型);长(mm)×宽(mm)×高(mm):约4710×1765×1760;轴距(mm):约2750;整备质量(kg):1370~1435;发动机:1.5L及以上;变速箱:自动档;转向系统:电动助力转向系统(EPS);驱动方式:前置前驱;制动系统:前通风盘式制动/后盘式制动、铝合金车轮;颜色:黑色、白色(或同档次其它便于运货车辆技术性能)。

2.保证车况良好、非事故车辆,设备齐全、无安全隐患,保险、证件手续齐全有效。

3.成交人承担租赁车辆年度各项税费、杂费、保险费、年检相关费用、市内路桥年费、正常维修和保养费用。

4.按国家有关现行法律规定为租赁车辆投保以下险种:交通强制险、车辆盗抢险、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保额大于10万元/位,包括驾驶员和乘客,总共购买5位)、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大于等于100万元)、不计免赔险。

(二)服务要求

1.车辆租赁期间,接到采购人关于车辆故障或事故的通知后,应在5小时内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2.车辆租赁期间,车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7 号),按照规定的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进行例行保养,并提供专业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的保养记录。

3.车辆租赁期间,如发生事故,要积极应对处理,并联系厂家及时维修,如事故由租赁车辆质量问题引起,成交人应承担相关责任,维修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免费提供与所租车辆同档次及以上车型的替代车辆,保证采购方工作正常运转,直至所租车辆正常交付使用;如因采购方的过失或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由采购人承担。

4.车辆配备:全车贴防爆隔热膜、配置脚垫、灭火器、随车备用工具、行车记录仪、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GPS车辆监控系统(每月月底将每辆车当月1日至月底的所有GPS位置信息或行程轨迹等信息汇总给采购人)等。

5.车辆使用不限公里数。采购人在租赁期间相对固定地自主管理和使用,成交人按月提供采购人所需车数量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由采购人负责支配、使用、管理。

6. 车辆不计租车费用时间:(1)法定节假日;(2)节假日调休时间长超过5天(含5天)以上的;(3)车辆退租时间段。

二、商务要求表
服务期限3个月或预算金额使用完毕止(具体起止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交付时间

1.合同签订后,接到采购人提出所需车数量之日起3天内提供符合租赁和使用条件的车辆和数量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2.新增车辆交付时间要求:接到采购人新增用车通知2小时内,成交人须提供具备出租条件的车辆供采购人租赁使用。

其他要求

1.报价要求:车辆按1.5L、5 门 7 座面包车(参考品牌型号:宝骏730或同档次其它便于运货车型)租赁租金进行报价,按每辆车每月分别报单价。使用车辆期间的燃油费、路桥通行费、停车费、洗车费等不含在本报价中,按实际发生额另行结算。报价单价超过本项目公告中单价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无效。

2.请对采购人的需求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方案,包括可供使用汽车的车型品牌、数量、配置等信息;详细的服务措施及流程;应急方案等。

3.对采购文件的项目要求应完全响应,如果存在虚假响应或者是虚假承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4.服务地点:国内各地(采购人指定地点)。

5.本项目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3个月期满或预算(¥******.00元)用尽,合同自动终止。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并生效,乙方提供采购人所需车数量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1.当月没有不计租车费用时间的采购人每月按(上月实际租赁车辆数量×中标单价)进行结算,

2.当月有不计租车费用时间的采购人每月按(上月实际租赁车辆数量×中标单价÷当月自然天数×实际租用天数)进行结算。

3.成交人应在每次申请支付租赁费时提供请款函和发票给采购人。

项目验收要求

采购人依据采购文件及合同要求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租赁进行验收。

四、投标单位基本要求

(一)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并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范围许可。

(二)具有良好的资信。

(三)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的经验和业绩。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技术能力,能同时提供15辆抽样车以上。

五、投标单位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投标报价函一份(附件:车辆租赁服务报价函),并加盖公章。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非自然人投标时提供)(必须提供,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章) 和委托代理人完整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时必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必须提供正反面复印件,同时要加盖单位公章)。

(四)投标人的类似成功案例的业绩证明文件。

(五)在南宁市内有固定合作的车辆保养维修服务网点(提供固定合作的车辆保养维修服务网点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六)投标文件材料装好密封后在密封件上、下封口处加盖公章送、寄达(在密封件外面正体字写清楚单位名称)。

备注:上述材料均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如有缺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六、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应于 2023 年 1月29日17:00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寄、送交到南宁市邕宁区永乐路28号广西质检院北楼5楼后勤服务部办公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七、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次招标将于2023年1月 30 日在南宁市邕宁区永乐路28号广西质检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场)。

八、中标条件

经广西质检院招标采购小组委员评价,符合招标公告采购需求、投标单位基本要求、提供的投标材料齐全完备,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

九、服务期限

3个月或预算金额使用完毕止。

十、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地址:南宁市邕宁区永乐路28号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0771-*******

附件:车辆租赁服务报价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023年1月17日

附件:车辆租赁服务报价函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抽样用车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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