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智能制造产教融合基地建设
2、预算金额:人民币******.00元。
二、验收标准
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其质量、技术等特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标准及用户需求;
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货物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应保证,在提供本项目的货物、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依法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如果投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须在报价中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相关证明文件,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4、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时如发现所交付的设备有短装、次品、损坏或其它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招标人应做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三、服务要求
1、所有设备均由供货方免费送货至采购人指定的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好,安装调试应以本需求书要求的技术参数指标为标准。
2、所有货物交货后的拆箱、安装、调试等项工作(包括其费用)由采购人负责,但必须在用户指定人员的参与下进行。调试的原始记录需经各方签字后作为验收的文件之一。
3、中标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满足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的技术文件,如:设备和附件装箱清单、设备质量合格检定证明文件(包括合格证书和质检报告)、设备保修服务卡、设备使用说明及有关图纸和维护手册等。
4、应按出厂标准及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包装及运输。
5、中标人须负责对用户方的技术人员免费进行安装、操作、数据处理、维护维修等方面的培训,学会为止。请供应商说明针对采购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
四、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1、交货地点(货物安装地点)
产品交付、检验、安装使用地点在凌海市职业教育中心院内。
2、包装要求
要求使用国际通用的标准包装,适合于长途运输,外包装到货时完好无损。
3、交货时间
交货时间: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交货,并安装完成通过验收;
五、售后服务要求
1、需安装调试的设备,投标人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企业落实。仪器到货后1周内完成安装、调试及用户操作人员的现场操作、维护培训,培训人数2人以上,达到用户操作人员熟练操作为止。
2、接到采购人(用户)提出的维修或技术支持要求后24小时内予以响应,需要到达用户现场的72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直至解决问题为止。
3、投标人必须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投标报价应包括:货物及其附件的设计、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运输、保险、现场仓储、税费(含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以及安装调试、软件、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等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
4、符合运输要求,保证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完好,无毁损,包装不回收。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产品损失或损坏由投标人负担。
六、付款要求
1、签订合同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中标人完成项目安装调试。设备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一次性付清。
2、采购人支付每笔货款时,中标单位应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3、付款方式:采用支票、银行汇付(含电汇)等形式。
4、本合同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
七、主要参数指标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辽宁省财政厅辽财采〔2021〕153、辽财采〔2022〕119 号文件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