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拜财采投处〔2023〕4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拜财采投处〔2023〕4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拜财采投处〔2023〕4号

投诉人:黑龙江航帆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华南城现代商贸物流城A区E6栋1-2层10号商服

被投诉人 1:拜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

被投诉人 2:拜泉县中医院

地址:拜泉县新生街15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拜泉县中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三包)(项目编号:[******]BC[GK]******** 包号:1)政府采购项目提出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加分项设置不合理,损害了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

(二)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以上质疑事项证明本项目有特定性、指向迈瑞和开立的相关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被投诉人回复的质疑回复函仅简单说其参数能够满足3家,没有品牌倾向性,另附专家评审表,而答复函并没有提供专家评审表。经我司与对方沟通索要专家评审表,对方拒不提供,故我司提起投诉,如其参数能够满足3家,望提供专家评审表;如不能满足3家,删除或修改有特定性、指向迈瑞和开立的相关招标文件、评分标准。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了专家对投诉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情形进行了审查认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证,公开招标文件表三详细评审表 除颤仪评审(17.0分),其中:5.为节约急救时间,开机时间≤3s得1分;开机时间≤2s 得5分;6.充电至200J≤10s得1分;充电至200J≤4s得5分。

以上加分项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同时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以上加分项已量化具体的加分标准,≤3s得1分; 开机时间≤2s 加4分后得5分; 充电至200J≤10s得1分;充电至200J≤4s加4分后得5分; 而且不属于《黑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及评审活动禁止行为清单(试行)》第11项:“无论何种采购方式,将“优于”采购文件技术、服务要求的作为加分项,但未量化具体加分标准的”禁止行为。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证,招标文件表三详细评审表血液透析机评审 (19.0 分): 第四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附表四胃肠镜,其中一:图像处理中心系统配置及要求,6.具有透光功能,开启后,光源以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闪烁输出,持续时间6-8秒,可用于对镜体头端部的定位,9.具有常规数字接口及网络接口(DICOM3.0协议),无需通过工作站等中转设备即可直接连接医院网络系统,11.具有CHB伪彩色图显示功能,实时显示区域血红蛋白浓度伪彩图,以及血红蛋白浓度平均值。CHB血红蛋白强调功能:0-8级可调,14.具有构造强调功能,具有A、B两种模式。每种模式3档可调。16.具有内置图文工作站,内置硬盘存储≥500G。无需外接电脑工作站,即可存储病人信息,进行拍照、录像。所有病

例信息可通过USB接口导出。其中二:高清电子胃镜2条,3.头端部外径≤9.3mm,4.插入部外径≤9.3mm,镜体具有辅助送水功能(具有独立的副送水通道),方便手术时对出血点和病灶部位的冲洗。其中三:高清电子结肠镜2条,3.头端部外径≤12.0mm,镜体具有辅助送水功能(具有独立的副送水通道),方便手术时对出血点和病灶部位的冲洗。4.插入部外径≤12.5mm,钳道孔内径≥3.8。

以上九条参数设置均为区间值,并不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同时也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处理决定

经研究,针对投诉事项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 和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和相关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拜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拜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拜泉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


附件: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拜财采投处【2023】4号.pdf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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