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殷财购【2023】2号

殷都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殷财购【2023】2号

当事人:河南联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9******X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绿云小康住宅2号楼1606号

事实与理由:根据《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2〕7号)要求,殷都区财政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方式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在安阳市殷都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小麦病虫害航空植保专业化防统治项目(殷竞谈-2021-1)中:将投标人的从业人员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

(二)在安阳市殷都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节水增粮增效工作项目增施保水剂采购项目(殷磋商-2021-32)中: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处罚依据和结果:综上所述,你公司违反了以下规定: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参照《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以警告处罚。

如果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殷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9日[点击下载]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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