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征集招标公告

市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征集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征集公告有效期:2023-01-14 至 2023-01-20
撰写单位: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撰写人:刘庆芳



(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征集公告

项目概况

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征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获取征集文件,并于2023年02月14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2-******-*****
项目名称: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
包组编号:001
最高限制单价(%):100
采购需求:

项目需求产生背景

1、政策、管理文件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规[2022]2号)、《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财政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本政发[2016]25号)、《本溪市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中介机构考核办法(试行)》(本政发[2016]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由本溪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01包采购工作。

2、审核项目范围

市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依法举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等。

二、采购工作组织

1、采购方式: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并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公开征集。

2、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落实对于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的规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规定。

三、框架协议内容:

1、框架协议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

2、框架协议期限:2年。

3、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入围家数:

当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大于或等于19家时,入围供应商15家;

当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小于或等于18家时,按淘汰比例20%计算,取整数,例如18×80%=14.4,入围供应商14家。

4、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确定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用质量优先法。

5、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直接选定,依据入围供应商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为项目申报提供咨询服务的供应商不再承担项目的评审、复核工作,具体原则如下:

(1)按照委托书下发的时间轮流分配;

(2)日常考核审核报告完成的质量好和时效高的优先;

(3)实地考核供应商配备的造价专业人员多和技术装备先进的优先;

(4)综合评价供应商配备的造价专业人员政治素质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优先;

(5)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与结算审核尽量是同一供应商(付费时只计算一次基本计费);

(6)项目评审任务分配原则上按照上述五点,如遇特殊评审业务,可视项目具体情况指定供应商完成任务。

6、供应商清退原则: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清退,并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1)供应商所提交的审核报告等成果文件均须通过审批,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报审不及时、反复报审、审批不通过等影响工作进度计划的情形,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审核费并保留向供应商追偿的权利;

(2)供应商有违反合同约定或其职责、义务的行为,在采购人指定期限内未予以纠正或补救的,解除合同关系;

(3)由于供应商原因,项目审核时限超出委托时限,累计次数达到3次,停止服务业务半年;累计次数达到5次,解除合同关系;

(4)供应商存在与项目施工(供货、服务)单位私下交易,接受项目单位、项目施工(供货、服务)单位赠送的礼物、礼金、礼券、电子红包、支付凭证、储值卡、消费卡、费用报销、有价金融产品、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等,以业务会、招待会、茶话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接受宴请等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解除合同关系并追究相关责任;并取消供应商5年内进入本市市场的准入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供应商应予赔偿;

(5)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将审核资料丢失的,解除合同关系;

(6)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争议问题时,不接受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明确调解意见的,采购人有权对其委托评审项目收回,2次不听劝阻的,解除合同关系;

(7)因供应商违约给采购人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合同解除的,采购人保留追究损失的权利;

(8)供应商泄露因担任审核服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解除合同关系;并取消供应商5年内进入本市市场的准入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供应商应予赔偿;

(9)复审误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提出警告并扣减审核费,累计3次,解除合同关系;

(10)供应商在工程项目评审过程中,不服从采购人管理;不配合采购人监督、检查、指导的,不遵守采购人对供应商业务考核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及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恶劣行为等,采购人有权对其委托评审项目收回,此类情况累计3次,解除合同关系;

(11)供应商履行合同期间所提供的造价服务与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不符的或有明显偏差,责令限期整改、如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关系;

(12)供应商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评审报告的,解除合同关系;

(13)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考核的,解除合同关系;

(14)供应商拒不接受、拖延采购人服务需求的,解除合同关系;

(15)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允许将服务工作转托其他机构的,解除合同关系;

(16)供应商接到服务工作任务后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相应的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关工作例会,解除合同关系;

(17)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制定的模板出具审核报告的,解除合同关系;

(18)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要求指派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服务人员参与项目审核工作的或者参与人数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解除合同关系;

(19)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要求定期汇报审核工作进展或者遇有重大问题未与采购人沟通的,解除合同关系;

(20)框架协议及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关系。

四、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下列标准的100%。

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审核费用计算公式按《本溪市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中介机构考核办法(试行)》(本政发[2016]26号)执行,审核费用系数标准及要求如下:

资金性质

项目送审金额(万元)

500(含)以下

500-1000(含)

1000-2000(含)

2000-3000(含)

3000-5000(含)

5000以上

预算(招标控制价)

基本计费系数

1.8‰

1.35‰

1.08‰

0.9‰

0.72‰

0.54‰

因素计费系数

一审0.7%、二审1.4%

结算

基本计费系数

1.8‰

1.35‰

1.08‰

0.9‰

0.72‰

0.54‰

因素计费系数

一审1.5%、二审3%

(一)审核超时限扣减审核费用计算标准:

1、预算、拦标价审核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1至10个工作日,扣减基本计费的10%(例如: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文件规定7个工作日,如果实际审核时间在8个工作日以上17个工作日以内,扣减基本计费的10%);超过规定时限的11至20个工作日,扣减基本计费的20%;超过规定时限的21个工作日及以上,扣减基本计费的30%。

2、预算、拦标价报审值小的项目,最低审核费用为2000元。实际审核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文件规定7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以内,扣减审核费用1000元;实际审核时间超过规定时限6个工作日以上,审核费用全部扣减。

3、结算审核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1至15个工作日,扣减基本计费的10%;超过规定时限的16至30个工作日,扣减基本计费的20%;超过规定时限31个工作日及以上,扣减基本计费的30%。

4、结算报审值小的项目,最低审核费用为2000元,如果审核时间超过文件规定时间(45个工作日),审核费用全部扣减。

(二)审核误差率【三审结果与一审、二审比较(三审制);或二审结果与一审比较(二审制)】超过3%的项目扣减审核费用计算标准:

1、审核误差率在3%至5%之间,扣减基本计费10%+因素计费10%;

2、审核误差率在5%至10%之间,扣减基本计费20%+因素计费50%;

3、审核误差率在10%以上,扣减基本计费30%+因素计费100%。

其他说明:单项支付评审费时,上述标准最多不超过30万元。

五、报价要求

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100%,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印刷费、邮寄费等各项费用,上述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土建(土木建筑)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3、允许分公司(分所)参与征集,如分公司(分所)参与征集应由其总公司(总所)授权。

4、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的相关规定。

七、采购需求

1、服务内容: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第三方评审机构采购,第三方评审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开展本溪市财政投资审核范围内的工程预算审核、招标控制价审核、工程结算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审核等采购人指定的相关内容。如遇服务范围变动,以实际需求为准。

2、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服务内容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及辽宁省及本溪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服务内容成果方面的文件、规定。

3、服务地点:评审项目所在地和采购人要求的服务地点。

4、费用支付方式:符合付款条件的,结合委托业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按年度预算安排支付审核费。

5、服务成果交付时间:

(1)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完成时限,自采购人向供应商递交审核文件时起算:

500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

7个工作日内

5000万元-1亿元(不含)项目

10个工作日内

1亿元以上项目

12个工作日内

特殊项目及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评审必要资料,不认可评审结果等特殊情况另议

(2)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完成时限,自采购人向供应商递交审核文件时起算: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多不能超过4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及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评审必要资料,不认可评审结果等特殊情况另议。

(3)如有新文件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如有紧急采购项目交付时间另议。

6、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提交的所有成果性文件及资料均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有关造价咨询服务等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及辽宁省和本溪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服务内容成果方面的文件、规定。

(2)供应商应及时报告超出概算项目并提出建议的处理方案;

(3)按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参加采购人组织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

(4)按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协助采购人处理有关工程造价服务方面的诉讼、仲裁和调解工作;

(5)按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到现场核实工程量,做好踏勘记录,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6)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服务,不得将委托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7)供应商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咨询服务任务。接受采购人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8)供应商接到项目服务工作任务后,应在5小时内(由于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接洽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采购人安排的审核任务;

(9)供应商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知悉的秘密和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10)各工程预算审核、招标控制价审核、工程结算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审核,报采购人审批。工程造价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工程预算书、招标控制价或工程结算书等相关资料和审核依据;供应商负责按采购人要求核对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完善或补充资料及依据,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B.以合法、合理、公平为审核原则,重点核查审核计价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核实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核实费用记取依据和准确性,解决工程审核中的疑难分歧;

C.受委托项目审核完成后,经采购人对最终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后,按采购人要求移交有关审核资料,并出具最终成果文件和意见,并且提供详细的审核底稿,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成果文件以及电子文件等。

(11)供应商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核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如遇不能胜任的受托业务应及时提出,采购人重新分配委托业务。

(12)当招标控制价编制与委托招标控制价评审为同一单位时,供应商应当回避,采购人重新分配委托业务。

(13)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供应商不能及时完成审核任务,采购人重新分配委托业务。

(14)如遇急难险重等特殊项目,需要多家供应商共同完成的,采购人有权在其他供应商中选调,组成临时审核小组,共同完成该委托任务。

(15)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将按照《本溪市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中介机构考核办法(试行)》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考核。

(16)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并按照采购人制定的报告模板出具审核报告,如模板更新应按要求调整模板,报告内容应当全面细致、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成果性文件应提供PDF扫描件电子版、相关照片电子版、专业软件电子版两份、纸质性成果文件份数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同时纸质性成果文件应留存以备查阅。

(17)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审核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供应商须专门指定一名专门联络人与采购人的业务负责人员办理委托工作协调工作,合同期内如有调整,须在调整前书面告知采购人。

(18)评审工作期间,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审核进度及阶段性汇总情况,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汇报并附相关材料。

(19)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对采购人、项目单位、项目施工(供货、服务)单位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供应商对其委派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0)如采购人需要,供应商应当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委托的其他审核机构对供应商完成的审核项目进行复核。

(21)供应商应当完整保存送交的审核资料(含电子版)以备查,保存期限自核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0年。保存期限内,采购人需要调阅审核资料的,供应商应当无条件配合。

(22)按规定接受审核意见分歧处理;

(23)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24)如有更新文件、更新规定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包组编号:002
最高限制单价(%):100
采购需求:

项目需求产生背景

1、政策、管理文件依据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规[2022]2号)、《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财政审核管理办法(试行)》(本政发[2016]25号)、《本溪市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中介机构考核办法(试行)》(本政发[2016]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由本溪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评审02包采购工作。

2、审核项目范围

采购人委托的会计事务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等。

二、采购工作组织

1、采购方式: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并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公开征集。

2、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本项目落实对于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的规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规定。

三、框架协议内容:

1、框架协议方式:封闭式框架协议。

2、框架协议期限:2年。

3、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入围家数:

当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大于或等于7家时,入围供应商5家;

当提交响应文件和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小于或等于6家时,按淘汰比例20%计算,取整数,例如6×80%=4.8,入围供应商4家。

4、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确定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用质量优先法。

5、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直接选定,依据入围供应商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为项目申报提供咨询服务的供应商不再承担项目的评审、复核工作,具体原则如下:

(1)按照委托书下发的时间轮流分配;

(2)日常考核审核报告完成的质量好和时效高的优先;

(3)实地考核事务所配备的审核专业人员多和技术装备先进的优先;

(4)综合评价事务所配备的审核专业人员政治素质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优先;

(5)项目评审任务分配原则上按照上述四点,如遇特殊审核业务,可视项目具体情况指定供应商完成任务。

6、供应商清退原则: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清退,并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

(1)供应商所提交的评审报告等成果文件均须通过审批,由供应商原因造成的报审不及时、反复报审、审批不通过等影响工作进度计划的情形,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审核费,并保留向供应商追偿的权利;

(2)供应商有违反合同约定或其职责、义务的行为,在采购人指定期限内未予以纠正或补救的,解除合同关系;

(3)由于供应商原因,项目审核时限超出委托时限,累计次数达到3次,停止服务业务半年;累计次数达到4次,解除合同关系;

(4)无故不服从安排的、无故不参加相关会议的,累计次数达到2次,停止服务业务半年;累计次数达到3次,解除合同关系;

(5)供应商利用工作之便,接受评审对象贿赂或有意出具虚假评审结论的,解除合同关系并追究相关责任;

(6)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将评审资料原件丢失的,解除合同关系;

(7)因供应商违约给采购人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合同解除的,采购人保留追究损失的权利;

(8)泄露因相评审服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解除合同关系;

(9)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考核的,解除合同关系;

(10)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向被审单位出具评审报告和评审结论,解除合同关系;

(11)供应商拒不接受、拖延采购人服务需求的,解除合同关系;

(12)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允许将服务工作转托其他机构的,解除合同关系;

(13)供应商接到服务工作任务后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相应的或未按照规定参加相关工作例会,解除合同关系;

(14)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制定的模板出具审核报告的,解除合同关系;

(15)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要求指派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服务人员参与项目审核工作的或者参与人数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解除合同关系;

(16)供应商未按照采购人要求定期汇报审核工作进展或者遇有重大问题未与采购人沟通的,解除合同关系;

(17)框架协议及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情形,解除合同关系。

四、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下列标准的100%。

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审核费用计算公式参照《辽宁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辽财经[2009]9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实际评审投资额=报审投资额-经财政评审出具报告的审定额),审核费用系数标准及要求如下:

(一)基本计费

1、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下,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2‰计算确定;单项委托评审的费用额在0.5万元 以下,按0.5万元拨付评审费。

2、评审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投资评审 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5‰计算确定。

3、评审项目投资额在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含),投资评 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2‰计算确定。

4、评审项目投资额在 2000 万元至3000 万元(含),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1‰计算确定。

5、评审项目投资额在 3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含),投资评 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0.8‰计算确定。

6、评审项目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投资评审基本付费额按投资额的0.6‰计算确定。

(二)因素计费

因素付费主要根据评审报告质量,按核减额的2%-5%确定。

1、评审报告完全符合评审要求,评审质量高,内容详实、全面,数据准确,反映问题客观、公正,报告出具及时。按核减额的3%计算因素付费。

2、评审报告符合评审要求,反映问题客观、公正,报告出具及时,可进行正常批复。按核减额的2%计算因素付费。

3、评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经修改后可进行正常批复,不计算因素付费。

4、评审报告不符合评审要求,结论不准确,无法批复,不支付因素付费,同时扣减项目基本付费额的50%。

其他说明:单项支付评审费时,上述标准最多不超过30万元。

五、报价要求

采购文件规定标准的100%,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印刷费、邮寄费等各项费用,上述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供应商具备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4、允许分公司(分所)参与征集,如分公司(分所)参与征集应由其总公司(总所)授权,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以分公司(分所)为准。

七、采购需求

1、服务内容: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第三方评审机构采购,第三方评审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采购人委托的会计事务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等采购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相关内容。

2、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评审署、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会计评审等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及辽宁省和本溪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服务内容成果方面的文件、规定。

3、服务地点:评审项目所在地和采购人要求的服务地点。

4、费用支付方式:符合付款条件的,结合委托业务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按年度预算安排支付审核费。

5、服务成果交付时间:

会计事务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完成时限,自采购人向供应商递交审核文件时起算,:

500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

30个工作日内

5000万元-1亿元(不含)项目

45个工作日内

1亿元以上项目

60个工作日内

特殊项目及因建设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评审必要资料,不认可评审结果等特殊情况另议。

如有新文件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如有紧急采购项目交付时间另议。

6、服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应采购人要求,参加采购人组织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

(2)应采购人要求,到现场或指定的办公地点提供会计事务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等咨询服务;

(3)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会计事务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等涉及的其他有关咨询服务;

(4)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服务,不得将委托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5)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会计事务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任务。接受采购人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6)根据相关规定及委托方要求报告格式和内容,及时提交会计事项评审 、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

(7)供应商应同时具有合法有限的营业执照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对提交的会计事项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8)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办理的其他会计事务评审事项;

(9)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人要求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并按照采购人制定的报告模板出具审核报告,如模板更新应按要求调整模板,报告内容应当全面细致、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成果性文件应提供PDF扫描件电子版、相关照片电子版、专业软件电子版两份、纸质性成果文件份数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同时纸质性成果文件应留存以备查阅;

(10)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审核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格,供应商须专门指定一名专门联络人与采购人的业务负责人员办理委托工作协调工作,合同期内如有调整,须在调整前书面告知采购人。

(11)评审工作期间,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审核进度及阶段性汇总情况,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汇报并附相关材料。

(12)供应商在审核过程中,对采购人单位提供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供应商对其委派人员的泄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3)如采购人需要,供应商应当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委托的其他审核机构对供应商完成的审核项目进行复核。

(14)供应商应当完整保存送交的审核资料(含电子版)以备查,保存期限自核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0年。保存期限内,采购人需要调阅审核资料的,供应商应当无条件配合。

(15)按规定接受审核意见分歧处理;

(16)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17)如有更新文件、更新规定按新文件、规定执行。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01包特定资格要求: (1)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土建(土木建筑)专业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2)允许分公司(分所)参与征集,如分公司(分所)参与征集应由其总公司(总所)授权; (3)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的相关规定。 02包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项目负责人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3)允许分公司(分所)参与征集,如分公司(分所)参与征集应由其总公司(总所)授权,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以分公司(分所)为准。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期限:2年
五、获取征集文件
时间:2023年01月14日 10时00分至2023年01月20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六、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02月14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文件上传至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文件递交至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101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征集单位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征集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征集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响应)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对于使用电子签章的,供应商应在辽宁政府采购网 CA 认证平台下载签章工具或向 CA 认证机构索要电子签章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签章。电子文件中存在图片较多或内存较大等情况,需使用特殊工具对电子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在系统中认真核对调整后的电子文件,确保文件真实有效,清晰可辨,避免影响评审活动。
3、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响应)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采购文件规定的以介质形式(U 盘)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响应)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不再要求提供纸质文件。
4.供应商须自行携带可在线解密的笔记本电脑现场解密或在本单位使用可解密的电脑在线解密。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6.项目投资为750万元。
7、本项目共划分两个包,一个供应商可同时响应两个包的征集,但只能入围一个包,如一个供应商在两个包的评审中均入围,则按其所响应的自然包号顺序(01包、02包)确定其入围包。
十、对本次征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征集单位信息
名称: 本溪市财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 本溪市平山区平山路3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九马路47号
联系方式: 024-****************
邮箱地址: lngczbgs220@163.com
开户行: 农行沈阳和平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工程招标有限公司
账号: 061*****04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刘庆芳
电话: 024-********

标签: 本级基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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