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老年大学南校区和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滁州老年大学南校区和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滁州老年大学南校区和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监理
招
标
文
件
(自行公开招标)
招 标 单 位:中共滁州市委老干部局(盖章)
代 理 机 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2023年1月
目录
序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 | 招标单位 | 招标单位:中共滁州市委老干部局 地址: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南一楼 联系人:杨雪峰 联系方式:0550-*******、188*****997 | |
2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联系人:王芳 联系方式:0550-*******、189*****067 | |
3 | 项目名称 | 滁州老年大学南校区和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监理 | |
4 | 建设地点 | 滁州市 | |
5 | 工程规模 | 本项目施工总投资约1500万元,监理费用约12万元。 | |
6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比例:100% | |
7 | 招标范围 | 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前期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 |
8 | 标段划分 | 一个标段 | |
9 | 评标办法 | 随机抽取法 | |
10 | 工期 | 工期:同施工工期(具体以实际建设期为准,本工程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 计划开工日期: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 计划竣工日期:双方签订合同时明确。 | |
11 | 质量要求 |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 |
12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 1、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综合资质或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2、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并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级监理工程师证书。【总监在滁州本地(含区县)不多于两个项目,滁州以外无在建项目,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3、拟组建的监理部人员要求: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文件配备人员,招标阶段不作要求,中标后人员配备需满足上述文件要求,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4、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担过单项合同施工金额12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监理业绩。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①中标通知书、②监理合同、③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三者缺一不可, 如上述三项材料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工程业绩的工程规模、 类型等内容的,还需另外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 注:①业绩有效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②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 | |
领取文件方式及时间: |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从滁州市委老干部局网站( http://lgj.chuzhou.gov.cn/index.html)下载。 | ||
13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组织踏勘现场。 | |
14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5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及方式 |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请于2023年2月1日10时前将疑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czsctgczx@163.com(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邮箱),招标人将在2023年2月2日17时后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滁州市委老干部局网站( http://lgj.chuzhou.gov.cn/index.html)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 |
16 | 偏离 | √不允许;□允许 | |
17 | 监理酬金及相关说明 | 本项目固定监理费用(费率)为:0.80%,投标人须在随机摇号方式监理投标确认函中对费率承诺同意。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注:投标报价费率要求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如填报多位小数的,按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修正投标报价费率(如:某投标报价费率为0.785%,则修正为0.79%;某投标报价费率为0.784%,则修正为0.78%)。 本工程监理费用按照中标费率计取监理费用,监理费率结算不做调整(初期暂以建安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算额计算监理费,最终支付以建安工程结算审计价为计费基数计算监理费)。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 监理费=建安工程结算审计价*中标费率。 | |
18 | 工程质量 |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 |
19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 |
20 | 投标保证金 | 0元 | |
21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须按格式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 | |
22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密封后递交。 | |
23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按顺序装订 | |
24 |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2023年2月6日15时00分前不得开启 | |
25 | 投标截止时间 | 在2023年2月6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收件人: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时 间:2023年2月6日15时00分 地 点: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会议室 | ||
开标顺序 | 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开标顺序:先随机抽取2名预中标候选人,然后对预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评审,按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第一名预中标候选人资格评审不合格,则推荐第二名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若本项目只有一名投标单位,则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直接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 ||
26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是 | |
27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代表组建; | |
28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 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2名,并标明排序。 | |
29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在滁州市委老干部局网站( http://lgj.chuzhou.gov.cn/index.html)公告 | |
30 | 履约担保 | 履约数额:1500万元*中标费率*2% 形式:银行转帐等现金形式或银行保函或商业保险或第三方担保方式 银行保函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履约担保》): 1、保函形式须为见索即付型(无条件保函) 2、须从中标人基本账户办理 3、须由滁州本地银行或在滁州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出具 4、须有保函编号 5、须加盖银行公章而非银行业务专用章 6、须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规范填写 商业保险的具体要求:须在本地的(滁州市)保险公司或在本地的(滁州市)的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开具 收款单位:另行通知 开户银行:另行通知 银行帐号:另行通知 缴纳时间: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缴纳及合同签订。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退还时间: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 |
31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无 | |
32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详见资质要求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 |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3000元和专家评委费(专家评委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中标人现场现金支付),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代理公司。 | ||
付款方式 | 竣工验收合格、施工结算、资料归档及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总价的80%,剩余20%待工程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两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回访合格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 ||
监理机构人员要求 | 按照《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文件配备人员,招标阶段不作要求,中标后人员配备需满足上述文件要求,否则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 ||
到会审查要求 | 投标人应派授权代表(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准时递交投标文件和出席开标会议。递交投标文件和出席开标会议时,如为授权委托人参加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审查,如为法定代表人参加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审查。 | ||
特别说明 | 1、如本文件前后章节、条款、内容规定不一致,以对招标人有利的解释为准。 2、本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 ||
办公场所、设备 | 现场办公场所由施工单位提供,办公设备由中标单位自行配备。 | ||
合同签订 | 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缴纳及合同签订。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
监理人员费用考核 | 中标监理费总价最终结合投标人员到位数量来结算。即:投标总价/服务期(月)/投标人数=每个投标人员每月应得的费用,经现场考勤,少投入1人扣除1人应得费用(以委托人签字认可的考勤表为准)。中标后,如实际到岗人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将按上述标准从监理费用中予以扣除。(各专业监理可结合项目的实施阶段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分期到岗) | ||
监理考核考勤 | (1)人员考核:工程开工进场后,监理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以监理单位任命文为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发包人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从第一次监理例会进行计算时间)监理单位累计7日内必须整改调整到位。否则,对于总监和总监代表,按照2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累计28日内未整改调整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2)在第一次监理例会,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监理单位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3)在图纸交底会议,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监理单位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4)人员考勤:①监理部所有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人脸识别电子考勤,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必须与招标人现行使用的监管平台无缝对接。②监管平台设备及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监理人可以租赁或购买,但租赁或购买费用由监理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③监管平台考勤范围为本项目监理部和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监管平台信息及数据录入(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许可办理等)均由监理单位负责。 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安排,按照经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考勤。总监及总监代表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月均在岗。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总监和总监代表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向发包人代表履行请假手续,若被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在岗的,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 ||
日常履责管理 | 一、工作纪律 1.工程项目开工后,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总监、总监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根据施工内容可按投标承诺安排人员进退场,进退场人员报项目组备案纳入考勤。工作期间上下班应与施工单位同步,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检查中如有发现给予1000元/次处罚,工作期间酗酒的予以清退。 2.应认真审核施工图,在施工图纸交底、会审时,提出图纸中各专业存在的错、漏、碰、缺等,并提出优化意见,及时协调图纸变更手续,不及时办理给予2000元/次处罚。 3.现场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抽检工作;无设备和仪器处罚2000元,未做好见证取样或抽检处罚500元/次。 4.审查第三方检测方案并负责第三方检测过程中的协调和报告运用,不审查或协调不力的处罚500元/次。 5.定期召开监理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监理日志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监理月报应包括监理管理执行情况说明,质量、进度、安全控制情况评析等内容详实。每月3日前报上月监理月报至建设单位项目组审阅,日志、月报内容不详实或超期处罚500元/次。 6.应公正开展监理工作,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处罚3000元/次。 7.不得向施工单位推销材料、介绍队伍、索取钱物、报销费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处罚3000元,并记入“黑名单”。 8.监理人员在服务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公司应予以赔偿损失。不准泄露与工程有关的技术和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并记入黑名单。 二、质量控制 1.审核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发现审核后的施工方案有严重审查错误而不及时处理的,一次罚款1000元。 2.材料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由于发现不及时或发现未经批准的材料使用,监理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一次处罚1000元。 3.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的,及时安排处理并复查,质量问题不得隐瞒并私自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处罚3000元。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不得再有质量问题。 4.监理单位对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符合要求的及时签认;对施工单位的报验的关键部位或工序要及时进行验收,凡未履行签字验收程序就进行下道施工的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 5.各级巡查检查中对现场管理混乱、观感质量差的处罚1000元/次;检查中发现未按图纸及《规范》施工,监理理应发现而未发现,视为监理失误,处罚违约金1000--*****元/次;上述行为虽被监理人员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听之任之的,处罚违约金2000--*****元。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 6.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旁站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当发现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工程质量出现的缺陷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口头要求暂停施工并采取录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将所发现问题及处理过程记入监理日志。建设单位抽查发现旁站不到位,一次处罚1000元。 三、进度、投资控制 1.监理单位须配合施工进度,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如不审查处罚1000元/次。 2.为了配合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检查,对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问题敢于指出并要求整改,必要时签发监理通知,以减少工序验收时返工。 3.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月报,对设计变更及工地洽商等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签认,对进度滞后提出原因分析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汇报业主方。 4.实行业主、监理、跟审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计量方式,严格控制工程量清单数量,做到及时、准确、不漏计、不重计。为保证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采取进度款支付联合会审逐级签认,若监理单位出现漏签、错签、代签的处罚2000元/次。 四、安全文明生产、扬尘控制 1.监理部应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台账,若出现防治措施不到位,被巡查、检查发现的,按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处罚。 3.做好日常安全监护及督促,对发现下述情况,监理单位不按照要求提出整改听之任之的,对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项。 (1)工程标牌未设置,或设置位置不醒目,破损未及时修复的。 (2)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员缺岗或不到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台帐未及时建立或不完善,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未按要求配置,施工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报验不及时及未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现场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未按要求佩带或配置的。 (4)施工现场扬尘、高空抛物或从高处倾倒物体、随意倾倒垃圾、损坏设施不及时修复的。 (5)外墙脚手架未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钢管、扣件、栏杆颜色标识不清楚,围档及周边道路、工地出入口未保持清洁,绿化、广告、灯箱等发生破损未及时修复的。 (6)现场出入口、通道口、楼梯口、井道口、预留洞口、临边洞口、基坑边缘等容易发生坠落的地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边防护未及时设置,现场塔吊、架桥机、吊车及其他施工机具未按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或超过质检期违规使用的。 (7)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未按规定堆放的。 (8)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电箱、开关箱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施工电缆随意拖拉,未架空或埋地,接头未保护,绝缘层有破损,现场用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未按要求配置或失灵的。 (9)发现生活区、职工集体宿舍、食堂违规使用电器,电线私拉乱接及未配设防火设备的。 五、监理合同补充条款 1.单位工程质量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每出现一项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元,依次类推。 2.因监理服务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每天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500元。 3.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对监理单位按返工损失总额的10%给予处罚。 4.如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元—*****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5.若是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签发不实的经济和工期签证,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元—*****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六、其他 项目组、业主代表将严格按此要求进行检查,并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所有处罚均函告监理公司。 | ||
农民工工资支付 |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信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1)凡到我单位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2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100元,依此类推。 (2)凡赴市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4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200元,依此类推。 (3)凡赴省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6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300元,依此类推。 具体见附件。 | ||
禁止条款 | 不得与施工单位同吃同住;不得将罚款、差旅费及相关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不得代替施工单位整理相关施工资料及相关有偿服务;不得以监理费支付等为由拒绝履行监理服务,如有发现,委托人有权立即予以清退出场,终止合同,并另行委托同等资质的监理单位完善后续服务。 | ||
税收管理规定 | 执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综合治税工作方案的通知》(滁政办秘【2019】120号)文件管理规定,收款单位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 ||
投诉与处理 | 若参选单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22条款、第44条款、第54条款规定事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并在工作时间内(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节假日休息)向项目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联系人:杨雪峰联系电话:0550-*******、188*****997地址: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南一楼)。投诉人所提出的投诉内容及投诉文件本身必须真实有效,造成犯罪的将依法提及相关公安、行政部门处理。。 |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监理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将对投标人所提的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资格审查办法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网上邮件或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中共滁州市委老干部局网站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以澄清的方式在中共滁州市委老干部局网发布。
2.4固定监理费用(费率)
2.4.1固定监理费用(费率)的作用和说明
(1)本项目固定监理费用(费率)。
(2)投标人对固定监理费用(费率)有异议的,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或投标人提出异议经招标人复核后的固定监理费用(费率),视为合理有效。
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诚信投标承诺书;
2、随机摇号方式监理投标确认函;
3、资信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身份证、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滁州本地(含区县)不多于两个项目,滁州以外无在建项目的承诺书;(原件,格式见附件)
(6)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滁州本地(含区县)不多于两个项目的,须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参与本项目总监投标履约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
(7)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六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8)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担过单项合同施工金额12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监理业绩。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②监理合同、③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三者缺一不可, 如上述三项材料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工程业绩的工程规模、 类型等内容的,还需另外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
(9)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本项目固定监理费用(费率)。投标人须在随机摇号方式监理投标确认函中对费率承诺同意。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3.2.2投标报价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
3.2.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项目招标范围内监理单位所提供的全部服务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所有成本、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
3.2.4本项目监理费,计算过程中涉及到的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等调整系数均已综合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报价不做其他调整。
3.2.5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招标人均不再补偿监理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格式递交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自合同签订并备案后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在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
3.5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投标文件正本、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5.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密封包装,并在封套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及具体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各投标人在须在相关表格上签到。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5.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投标人签到登记。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如投标人参加开标大会,投标人授权代表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参加并签到。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单位相关人员是否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
(7)进行资格审查;
(8)对投标人进行商务标评审;
(9)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业绩奖项公示(本项目不采用)
招标人对参与投标的投标企业的业绩、奖项全部进行公示。
7.4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5重点项目约谈。
实行重点工程项目考察约谈机制。项目单位牵头负责,公管等部门参与对预中标单位进行考察约谈、警醒提示,防止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出借资质的情况发生。
7.6 履约担保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的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7.1条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1)总监在滁州本地(含区县)不多于两个项目且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参与本项目总监投标履约,滁州以外无在建项目,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7.7.2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4 除法定情形外,合同履行期间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
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应经项目单位审核同意后,在中共滁州市委老干部局网站发布变更公告,报行业主管部门网上变更。
8. 纪律和监督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应当在开标期间或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审查内容 | 评审标准 | |
1 | 审查资料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 核验原件 |
诚信投标承诺书 | 核验原件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核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企业资质证书 | 核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 核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滁州本地(含区县)不多于两个项目,滁州以外无在建项目的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 核验原件 | ||
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滁州本地(含区县)不多于两个项目的,须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参与本项目总监投标履约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 核验原件 | ||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总监)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六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 核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担过单项合同施工金额1200万元及以上建筑工程监理业绩。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②监理合同、③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三者缺一不可, 如上述三项材料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工程业绩的工程规模、 类型等内容的,还需另外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 | 核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
1.审查资料
①诚信投标承诺书;(原件)
②资信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身份证、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滁州本地(含区县)不多于两个项目,滁州以外无在建项目的承诺书;(原件,格式见附件)
(6)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滁州本地(含区县)不多于两个项目的,须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参与本项目总监投标履约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
(7)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六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8)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承担过单项合同施工金额1200万元及以上建筑工程监理业绩。须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②监理合同、③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三者缺一不可, 如上述三项材料不能够充分有效证明该工程业绩的工程规模、 类型等内容的,还需另外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证明材料。
(9)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2.审查办法
1、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中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评审表要求对投标人审查资料进行核验和信用查询。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格审查为不合格:
(1)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经审查不合格;
(2)联合体投标人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4.审查结果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的评标程序。
第三章 评标办法一总则
1.本次评标采用随机抽取法
本办法适用于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下的勘察、监理、施工图设计等服务项目。本办法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评标程序
1.依据相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2.申请投标人的编号,按照递交投标文件顺序依次自行选取确定;
3.现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如投标人不足三家,若为两家则资格审查合格后直接抽取中标候选人,若只有一家则资格审查合格后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4.依序对2名预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5.推荐中标候选人2名,如投标人不足三家则推荐中标候选人1名;
6.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网上公示;
7.确定中标人。
二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评审阶段,评委可能会要求有关投标人就其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
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不得超出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3.评委会修正错误的原则:
3.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3.2如果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当单价小数点有明显的错位时,评委会将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其单价。
4.评委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无论投标人是接受或是拒绝调整后的价格,都应当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予以书面确认。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
1.投标人在投标时不需编制技术标,但在投标函中需对招标人的发包价进行确认。否则,应当否决其投标。
2.在监督部门监督下,现场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预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按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资格审查不合格,继续抽取补齐2名中标候选人,若第一名预中标候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则推荐第二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投标人不足三家,若为两家则资格审查合格后直接抽取中标候选人,若只有一家则资格审查合格后直接确定为中标人;
3.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滁州市滁州市委老干部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之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将确定为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中标价的确定:发包价即为中标价。
5.当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从余下的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
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7.无效投标条款
7.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拒收:
(1) 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7.2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后其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人不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携带的材料或材料经审查不合格;
(2)投标人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投标人与在本项目代理机构存在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4) 保证金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投标人超出营业范围投标的;
(6) 联合体投标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
(7) 被暂停停业的;
(8)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0)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11) 其它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委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
(12)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3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后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全,经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对开评标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实质性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5)投标报价(费率)超出规定的投标限价(费率)的;
(6)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或者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的投标报价的。
(7)评标专家无法查看并检验标书中相关资料的;
(8)其它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委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的;
(9)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7.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详细评审后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1)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投标文件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或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3)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标段)中有多个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接近最高限价,且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出现异常的,可以宣布其投标无效;
(4)其它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委提出按无效投标处理;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投标情形。
8.其他
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文件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责。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中共滁州市委老干部局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滁州老年大学南校区和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监理;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监理费=建安工程结算审计价*中标费率。
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
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同施工工期)。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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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招标文件;(4)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5)通用条件;(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协助招标人开展上述前期工作,接受招标人安排履行项目各项前期手续、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及工期的全过程、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项目负责人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除①因重病或重伤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②辞职的;③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⑤被责令停止职业资格的;⑥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⑦死亡的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1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并按照滁州市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2)总监代表、监理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除亡故、重大疾病、出国、辞职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10000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总监代表、监理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权;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发包人授权的处罚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等。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1)项目负责人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除①因重病或重伤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②辞职的;③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⑤被责令停止职业资格的;⑥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⑦死亡的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1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并按照滁州市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2)技术负责人、项目部“五大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除亡故、重大疾病、出国、辞职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5000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项目部“五大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无,汇率为:无。
5.3 支付酬金
本工程监理费用=建安工程结算审计价*%(初期暂按施工中标价为计算额计算监理费,最终支付以审计结算总造价作为计算额),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工期延长,委托人均不再增加监理费用。监理服务收费调整系数均为1.0。
支付方式:竣工验收合格、施工结算、资料归档及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总价的80%,剩余20%待工程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两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回访合格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
(1)提请滁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补充条款
1、总监理工程师:
2、总监理工程师情况一览表
姓 名 | 年龄 | 性别 | 职称 | 拟任职务 | 持证名称 | 持证证号 |
3、标后约谈:中标公示期满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约谈中标人的法人代表、总监,重大项目由局主要领导参加约谈。招标人有权组织对中标人的履约能力、业绩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如有证据证明实际考察情况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不符的,视同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将提请市公管局取消其中标资格。
4、履约保证金缴纳: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缴纳及合同签订。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合同签订: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5日内完成履约保证金缴纳及合同签订。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6、前期手续办理:合同签订后90日内配合发包人完成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证办理,否则,每延期一天处罚承包人5000元/天的违约金(因发包人原因除外)。
7、监理人员费用考核:中标监理费总价最终结合投标人员到位数量来结算。即:投标总价/服务期(月)/投标人数=每个投标人员每月应得的费用,经现场考勤,少投入1人扣除1人应得费用(以委托人签字认可的考勤表为准)。中标后,如实际到岗人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将按上述标准从监理费用中予以扣除。(各专业监理可结合项目的实施阶段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分期到岗)
8、监理考核考勤:
(1)人员考核:工程开工进场后,监理单位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以监理单位任命文为准。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发包人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对未按投标文件配备或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的,(从第一次监理例会进行计算时间)监理单位累计7日内必须整改调整到位。否则,对于总监和总监代表,按照2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按照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进行处罚。累计28日内未整改调整到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2)在第一次监理例会,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监理单位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3)在图纸交底会议,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监理单位为本项目配备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提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人员进行“黑名单”处罚。
(4)人员考勤:①监理部所有管理人员上下班实行人脸识别电子考勤,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必须与招标人现行使用的监管平台无缝对接。②监管平台设备及人脸识别电子考勤系统设备,监理人可以租赁或购买,但租赁或购买费用由监理人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③监管平台考勤范围为本项目监理部和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监管平台信息及数据录入(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施工许可办理等)均由监理单位负责。
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安排,按照经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考勤。总监及总监代表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20天,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月均在岗。未按规定在岗履责的,对总监和总监代表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处罚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离岗必须向发包人代表履行请假手续,若被相关部门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在岗的,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罚5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9、日常履责管理
一、工作纪律
1.工程项目开工后,应按时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总监、总监代表应常驻工程现场,根据施工内容可按投标承诺安排人员进退场,进退场人员报项目组备案纳入考勤。工作期间上下班应与施工单位同步,不得无故离岗、迟到、早退、酗酒,检查中如有发现给予1000元/次处罚,工作期间酗酒的予以清退。
2.应认真审核施工图,在施工图纸交底、会审时,提出图纸中各专业存在的错、漏、碰、缺等,并提出优化意见,及时协调图纸变更手续,不及时办理给予2000元/次处罚。
3.现场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抽检工作;无设备和仪器处罚2000元,未做好见证取样或抽检处罚500元/次。
4.审查第三方检测方案并负责第三方检测过程中的协调和报告运用,不审查或协调不力的处罚500元/次。
5.定期召开监理例会,认真书写监理例会纪要并于监理例会后的24小时内下发例会纪要,不及时传发以上资料的一次处罚300元。监理日志填写内容齐全、真实、清晰、可追溯;监理月报应包括监理管理执行情况说明,质量、进度、安全控制情况评析等内容详实。每月3日前报上月监理月报至建设单位项目组审阅,日志、月报内容不详实或超期处罚500元/次。
6.应公正开展监理工作,不得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现场验收不得拖延,工程资料应及时签认,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处罚3000元/次。
7.不得向施工单位推销材料、介绍队伍、索取钱物、报销费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货商的吃请或接受回扣,一经发现处罚3000元,并记入“黑名单”。
8.监理人员在服务期内如果有重大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公司应予以赔偿损失。不准泄露与工程有关的技术和机密,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并记入黑名单。
二、质量控制
1.审核各专业施工方案,使之符合规范及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施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发现审核后的施工方案有严重审查错误而不及时处理的,一次罚款1000元。
2.材料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由于发现不及时或发现未经批准的材料使用,监理不采取措施制止的,一次处罚1000元。
3.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的,及时安排处理并复查,质量问题不得隐瞒并私自处理;否则发现一次处罚3000元。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不得再有质量问题。
4.监理单位对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符合要求的及时签认;对施工单位的报验的关键部位或工序要及时进行验收,凡未履行签字验收程序就进行下道施工的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
5.各级巡查检查中对现场管理混乱、观感质量差的处罚1000元/次;检查中发现未按图纸及《规范》施工,监理理应发现而未发现,视为监理失误,处罚违约金1000--*****元/次;上述行为虽被监理人员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听之任之的,处罚违约金2000--*****元。情节严重的记入“黑名单”。
6.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旁站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当发现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工程质量出现的缺陷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口头要求暂停施工并采取录相、摄影等手段予以记录,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令》,并将所发现问题及处理过程记入监理日志。建设单位抽查发现旁站不到位,一次处罚1000元。
三、进度、投资控制
1.监理单位须配合施工进度,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如不审查处罚1000元/次。
2.为了配合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检查,对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问题敢于指出并要求整改,必要时签发监理通知,以减少工序验收时返工。
3.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已完成工程量月报,对设计变更及工地洽商等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签认,对进度滞后提出原因分析并督促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汇报业主方。
4.实行业主、监理、跟审和施工单位四方共同计量方式,严格控制工程量清单数量,做到及时、准确、不漏计、不重计。为保证请款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采取进度款支付联合会审逐级签认,若监理单位出现漏签、错签、代签的处罚2000元/次。
四、安全文明生产、扬尘控制
1.监理部应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建设单位。
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台账,若出现防治措施不到位,被巡查、检查发现的,按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处罚。
3.做好日常安全监护及督促,对发现下述情况,监理单位不按照要求提出整改听之任之的,对监理单位处罚1000元/项。
(1)工程标牌未设置,或设置位置不醒目,破损未及时修复的。
(2)施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员缺岗或不到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台帐未及时建立或不完善,未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未按要求配置,施工脚手架未按规范搭设、报验不及时及未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的,现场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等未按要求佩带或配置的。
(4)施工现场扬尘、高空抛物或从高处倾倒物体、随意倾倒垃圾、损坏设施不及时修复的。
(5)外墙脚手架未保持整洁、美观,发生破损,钢管、扣件、栏杆颜色标识不清楚,围档及周边道路、工地出入口未保持清洁,绿化、广告、灯箱等发生破损未及时修复的。
(6)现场出入口、通道口、楼梯口、井道口、预留洞口、临边洞口、基坑边缘等容易发生坠落的地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临边防护未及时设置,现场塔吊、架桥机、吊车及其他施工机具未按要求配备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或超过质检期违规使用的。
(7)施工现场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未按规定堆放的。
(8)施工现场用电设备、配电箱、开关箱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未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施工电缆随意拖拉,未架空或埋地,接头未保护,绝缘层有破损,现场用电设备漏电保护装置未按要求配置或失灵的。
(9)发现生活区、职工集体宿舍、食堂违规使用电器,电线私拉乱接及未配设防火设备的。
五、监理合同补充条款
1.单位工程质量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每出现一项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元,依次类推。
2.因监理服务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每天扣减监理费用人民币500元。
3.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对监理单位按返工损失总额的10%给予处罚。
4.如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签字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元—*****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5.若是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签发不实的经济和工期签证,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视其情节轻重,扣减监理费用*****元—*****元,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六、其他
项目组、业主代表将严格按此要求进行检查,并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所有处罚均函告监理公司并在处网站公布。
10、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
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滁人社发【2019】21号
一、在建筑市政、铁路、电力、通信、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施工资保证金和设立工资专户制度,并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资保证金缴纳和工资专户管理工作。市交通、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工作保证金和工资专户监管工作。
三、工作保证金和工资专户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缴存和开设。
四、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存。施工企业未提供劳务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户证明的,建设单位不予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五、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内,可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信用状况等适当调整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三)对一年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新开工项目工资保证金应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3%缴存。对因欠薪被纳入黑名单的,应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4%缴存,缴存金额不受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六、缴存企业可以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的种类应当是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由施工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保函有效期由开立申请人、受益人与银行三方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期限合理确定。如银行保函到期时给出尚未竣工验收,或存在农民工工资尚未结清的,开立申请人应与银行协商续开保函;无法续开的,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需动用工资保证金垫付被拖欠工资时,出具保函的银行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垫付,紧急特殊情况应当尽快办理垫付手续。符合退还工资保证金条件时,开立申请人应将银行保函退回开立银行予以注销。
七、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监管,同时要对建设单位工程支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一)交通、水利、电力、铁路、通信等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15%直接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15%直接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园林景观(含道路绿化)工程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20%直接汇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道路、电梯、强弱电、暖通、智能化等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应将工程进度款的5%直接汇入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户。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重点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通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督促缴存施工企业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和开设工资专户,未缴存工资保证金或是未开设工资专户的施工企业一律不予开工建设,确保应缴尽缴。
九、工程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未发现拖欠工资行为的,经缴存施工企业申请并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缴存施工企业将工资保证金本息一并转入该缴存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的决定。
十、工资保证金由缴存企业存入工资保证金账户,工资专户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工资保证金专户银行开设,实行专户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和工资专户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作他用。对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十一、未尽事宜,按《滁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滁人社发〔2018〕215号)执行。
11、禁止条款:不得与施工单位同吃同住;不得将罚款、差旅费及相关费用转嫁给施工单位;不得代替施工单位整理相关施工资料及相关有偿服务;不得以监理费支付等为由拒绝履行监理服务,如有发现,委托人有权立即予以清退出场,终止合同,并另行委托同等资质的监理单位完善后续服务。
1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信访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1)凡到我单位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2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100元,依此类推。
(2)凡赴市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4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200元,依此类推。
(3)凡赴省政府上访,滞留时间半个工作日(不足半个工作日以半个工作日计算),工程款支付比例在30%-40%(含)的,按每人每半个工作日600元的标准给予处罚,每增加工程款支付比例10%,每人每半个工作日处罚标准增加300元,依此类推。
具体见附件。
13、特别说明
该项目应缴、可缴本级财政的税收,必须全部在滁州市缴纳,否则不予办理竣工结算。
本项目实施范围内工程量无论增减,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视为违约,招标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4、工地围挡公益广告设置基本要求
一、内容:根据工地围挡实际长度合理安排公益广告内容,并严格按照以下类型依次排序,12幅以内的,按如下前后顺序选用;超过12幅的,则按照以下顺序重复安排,但内容重复,画面不得重复。
先后顺序: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2、滁州市民公约;3、滁州文明16条;4、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发布的“图说我们的价值观”;5、“讲文明树新风”;6、 关爱未成年人;7、志愿服务;8、道德模范;9、法治精神;10、关爱未成年人(画面不可与6相同);11、环境保护;12、身边好人。
上述公益广告通稿可在中国文明网“图说我们的价值观”围挡类图库中下载,为保证图片分辨率,需打包下载;滁州市自创公益广告由市创建办提供,联系人:侯明明,电话:189*****793。
二、占比:1、公益广告展示面积要占工地围挡面积≧50%;2、关爱未成年人的公益广告必须≧20%;3、我市自创公益广告必须≧30%。
三、间距:公益广告不要连续设置,也不要满铺,公益广告之间以及上下采取适当距离的间隔留白,留白距离大小综合工地围挡实际总长度统筹考虑。
15、滁州市建设工程及储备用地围挡整治提升方案
执行《关于印发《滁州市建设工程及储备用地围挡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滁创建指办【2018】19号文)
1、建设工程(储备用地)必须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5米的封闭围挡,围档材质可选用砌体、钢结构或彩钢夹芯板等,不得使用彩钢板,围挡设置标准可参照施工围挡标准图集中的内容执行。
2、在建工地封闭围挡刊载以公益广告比例不低于围挡墙体面积的50%,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需穿插展示,每3块商业广告中至少有1块公益广告,并保持常态,积极营造“创建无处不在、文明无时不有”,全民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3、围挡装饰画面或广告画面与墙体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构件不得裸露;制作精良,张贴应平整、整洁,不留缝隙,不出现褶皱;根据周围环境可选择性设置灯光、喷淋、垂直绿化等,临近商业中心区、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区宜设置围挡喷淋系统。
16、文明施工要求
1)公共环境
①建筑工地采用砌体、钢结构或彩钢夹芯板等,不得使用彩钢板封闭管理,高度不低于2.5米;储备用地、路面施工应一律设置建筑围墙进行遮挡。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围墙内外无乱堆放现象,无生活垃圾;施工现场标识明显,四周设置围墙、围挡,并符合标准;施工车辆有硬化的进出通道和冲洗设备,无抛洒和污染路面现象。
②场内设有不少于15米硬化面,车辆进出工地实行密闭运输,有车辆冲洗平台和冲洗设备、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污水处理排放系统、降尘设备等设施;场内干净整洁,机械设备、物料等摆放有序,安全施工措施到位,文明施工氛围浓厚。能够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施工噪音、粉尘等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2)公益宣传
①运用建筑围挡宣传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及时更新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发布的“讲文明树新风”、“图说我们的价值观”通稿作品以及本市自创的公益广告(建筑围挡无破墙开洞现象,公益广告无污染、破旧现象)。
②公益广告展示面积占围挡总面积的比例不少于50%,且公益广告要与商业广告穿插展示(每3块广告中必须要有1块公益广告),且单面围挡墙体均能看到公益宣传。步行30米,达到50%面积比例。
17、重要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1)在第一次监理例会,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和以监理单位任命文为准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
(2)在图纸交底会议,监理单位针对投标承诺配备项目总监和以监理单位任命文为准的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部到场参加;
(3)发包人组织对总监进行业务能力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要求更换人员,且更换人员考核依然不合格的;
(4)各专业监理可结合项目的实施阶段经委托人签字认可后分期到岗,若实际到岗人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工程进度管理:执行招标文件规定;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经济损失。
18、监管平台
监理单位须在监管平台录入以下(但不限于)内容:
1、在进度管理中,每周实际完成工作量、投入人员及机械使用情况;
2、在安全管理中,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
3、在质量控制要点中的关键工序、验收资料及检测资料及存在的质量问题;
4、监理日志
5、创城、创卫管理内容
19、人员变更
(1)项目负责人(总监)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并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变更行为管理的通知》及滁州市其他相关规定要求,除①因重病或重伤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②辞职的;③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不能担任项目负责人的;④无能力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⑤被责令停止职业资格的;⑥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⑦死亡的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1万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并按照滁州市有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
(2)总监代表、监理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发包人批准,除亡故、重大疾病、出国、辞职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中,亡故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三甲及以上医院证明;出国、辞职等原因提出变更的,除需提供相关证明外,须缴纳*****元违约金,否则不得变更。变更后的总监代表、监理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配备的同等条件人员。
20、其他规定
(1)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本条款中所有处罚方式皆以现金方式交纳至中共滁州市委老干部局,对于拒不交纳罚款的监理人予以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等相关手续。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
A-3 保修阶段:
。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工程技术人员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3. 其他人员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2. 生活用房 | |||
3. 试验用房 | |||
4. 样品用房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1. 工程立项文件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
6. 其他文件 | |||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2. 办公设备 | |||
3. 交通工具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目 录
1、诚信投标承诺书;(原件)
2、随机摇号方式监理投标确认函;(原件)
3、资信证明文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企业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企业营业执照(或三证合一的有效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4)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身份证、在本单位注册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5)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滁州本地(含区县)不多于两个项目,滁州以外无在建项目的承诺书;(原件,格式见附件)
(6)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滁州本地(含区县)不多于两个项目的,须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参与本项目总监投标履约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原件)
(7)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六个月连续的养老保险证明(或官网在线打印件,证明文件两个月内有效)(同一人担任不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该法定代表人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提供本人在其他公司任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8)投标人业绩;
(9)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1)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项目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投标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下列情形: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2、近三年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3、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4、被税收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5、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6、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7、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信用信息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8、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七、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八、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九、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
十、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十一、如我公司中标,保证中标的总监在滁州本地(含区县)不多于两个项目,滁州以外无在建项目,否则取消中标资格。
十二、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十三、如我公司中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国家住建部和人社部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市[2020]18号)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对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将人工费部分按规定汇入建筑工程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按月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建筑工人。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或者中标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投保保证金不予退还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2)随机摇号方式监理投标确认函
致:(招标人) :
1、根据你方项目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研究后,我方愿意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响应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
2、我方承诺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和监理规范的要求完成该项目的前期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服务。
1、3、我们已仔细地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须知合同条件、工作要求,以及全部补遗和澄清文件。我们已了解和审核了全部招标文件,并完全理解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范围,工作要求,并考虑到了潜在所有风险。据此我方愿以监理费费率:大写百分之,小写%(小数点后保留 2 位)为报价费率,作为本工程项目监理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4、如我方中标,我方拟派 为本工程项目总监,在本工程竣工前不予变更。
5、你方中标通知书及本确认函将成为约束双方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6、若我方中标,愿意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交纳招标代理费。
7、我单位提供如下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确认本项目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提供的以上地址送达,相关文书只要发送至以上电子邮箱(地址)即视为送达,投标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8、如果我方中签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2、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评审答疑、签订合同以及与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招标人):
我公司现承诺在(项目名称)中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在滁(含下属县、市、区)有个在建工程(须附所有在建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参与本项目总监投标履约的证明材料原件),滁州以外无在建项目。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
企业性质 | 资质等级 | |||
主管单位 | 经营范围 | |||
组建时间 | 联系人姓名 及职务 | |||
企业地址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开户银行 | |||
企 业 人 员 状 况 | 企业总人数: 人 | 累计监理工程总投资: 万元 监理面积: | ||
其中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人 省厅颁发上岗证: 人 | 其中 与本工程类似的工程总投资: 万元 目前在建、与本工程类似的工程投资: 万元 企业固定资产总额: 万元 其中:设备总数: 台 计 算 机: 台 测量仪器: 台 检测设备: 台 |
拟在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仪器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备注 |
我单位对滁州老年大学南校区和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维修改造工程监理的招标文件进行确认。 招标单位:中共滁州市委老干部局 经 办 人:杨雪峰 联系电话:0550-*******、188*****997 (单位盖章) 2023年1月 |
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经办人:王芳 联系电话:0550-*******、189*****067 (单位盖章) 2023年1月 |
标签: 维修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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