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融创临江府项目(一标段)“9·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武汉融创临江府项目(一标段)“9·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24日上午,武汉融创临江府项目(一标段)11#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青山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城建局、新沟桥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9·24”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人员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工程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事故项目为武汉融创临江府项目门窗、幕墙工程,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建设四路与抚顺路交汇处,项目分为3#、7#、8#、9#、10#、11#及裙楼商业、商墅部分的门窗幕墙工程,幕墙总面积约为7万平方米,其中3#楼共33层,建筑高度为96.6米,7#楼共33层,建筑高度为96. 6米,8#楼共33层,建筑高度为96.6米,9#楼共31层,建筑高度为94.2米,10#楼共30层,建筑高度为92.6米,11#楼共34层,建筑高度为103.4米。塔楼部分玻璃幕墙面积约*****平方米,铝型材线条*****米,铝板幕墙4000平方米。建设单位为武汉融创思源置业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幕墙专业分包单位为武汉清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公司”),监理单位为联兴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兴建设”)。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9月24日早晨班前会议(6时30分左右)后,涂超波、黄治义根据前期工作安排前往11#楼进行门窗打胶作业(涂超波负责西单位区域,黄治义负责东单元区域)。
10时左右,黄治义根据楼下广播要求,前往西单元区域找寻涂超波,计划一同前往楼下进行核酸采样,未发现涂超波(以为其已经下楼)后自行一人前往核酸采样点。核酸采样之后,黄治义直接返回住处休息。
12时40分左右,尹志银与黄治义发现涂超波未返回住处,遂分别拨打其电话,均无人接听。随后俩人前往11#楼找寻涂超波。
13时左右,尹志银与黄治义发现涂超波躺在二层天井平台处,后拨打电话向班组长吴黎明告知涂超波已经死亡,无生命特征。随后,工友们将涂超波尸体从平台处搬运至二层的房间内。
13时50分左右,涂超波家属到达现场后,同工友将涂超波尸体搬运至6#楼与10#楼间的露天空旷地带。
15时09分,区公安部门接死者家属报警,称一工友(30多岁)作业时从10楼摔下来,案发地址为青山区(钢城)建设4路临江府工地上。
15时33分,区城建部门接融创临江府项目负责人电话通知事故情况后,将相关情况报送至区应急局、区政府总值班室及市城建局。
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城建局、新沟桥街接报后,相关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督促有关施工单位做好事故善后、舆情管控和整改工作。9月25日,施工有关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完成善后处理工作。
三、事故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一次性死亡补偿金)。
四、核查工作情况
经现场勘验以及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如下:
1.事故地点位于项目11#楼3层至10层(于10层楼梯处发一箱泡沫胶,因现场无监控,故无法确定事发具体楼层)。涂超波由高处坠落至2层天井平台处,被发现时已经死亡,身体僵硬,脸部朝上平躺,身上系有安全带(未发现断裂),卡扣完好(只有一头扣于安全绳),右手肘部流血,附着有发泡胶,左手肘部流血破裂,开口较大且深,左腿弯曲变形。
2.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2011),卧室、起居室的净高不应低于2.40m,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m。根据现场查看,11#楼楼层高度超过2m。
3.经公安机关初步检验,涂超波系高坠死亡,因未作解剖检验,不排除疾病死亡可能。
4.2022年5月12日,中建七局向清江公司下发《工程通知单》,发现清江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只配备1名持安全C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涂超波在11#楼西单元进行打胶作业时,未将安全带固定在牢固位置,从高处坠落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清江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二是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配足项目管理人员和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多次出现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情况;三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对违规使用或未使用安全带人员进行惩处。
2.联兴建设安全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报送项目安全措施施工方案,未严格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六、事故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处理如下: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涂超波作业时未将安全带固定在牢固位置,从高处坠落死亡,对事故负有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清江公司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2.清江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望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由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内部处理的人员
1.清江公司工程部长郭守梅、项目经理雷德喜、班组长吴黎明、安全员江思煜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区城建局责令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2.联兴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孟祥龙安全监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建议区城建局责令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9·2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为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和杜绝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严格分包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审核力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管理,配足各类安全防护设备,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措施。
二是要强化现场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规作业行为,落实涉高处作业的安全管控,做好“四口”(即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五临边”(即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安全防护措施,严防高坠事故的发生。
三是要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力度,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强化岗位操作规程指导培训,做好岗位施工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惩处力度,严格“班前喊话”“安全例会”措施,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
四是要加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要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针对监管范围内建筑施工项目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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