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定点维修服务)征集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定点维修服务征集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获取征集文件,并于2023年02月20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定点维修服务
包组编号:001
最高限制单价(%):100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计 13个包组,包号为001-013。允许兼投不得兼中,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包组名称:001包组:和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2包组:沈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3包组:大东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4包组:皇姑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5包组:铁西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6包组:苏家屯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7包组:于洪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8包组:沈北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9包组:浑南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0包组:辽中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11包组:新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2包组:法库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3包组:康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入围供应商数量:本次拟确定不超过65家入围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备选服务商。具体为001包组:和平区(8)家; 002包组:沈河区(8)家; 003包组:大东区(8)家;004包组:皇姑区(8)家;005包组:铁西区(8)家; 006包组:苏家屯区(2)家; 007包组:于洪区(8)家; 008包组:沈北新区(2)家; 009包组:浑南区(8)家; 010包组:辽中区(2)家 ;011包组:新民市(1)家; 012包组:法库县(1)家; 013包组:康平县(1)家。
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不低于20%。001-005、007、009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10家取排名前8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06、008、010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3家取排名前2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11-013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2家取排名前1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符合条件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20%淘汰率入围部分供应商)
001-013包组最高限制单价:维修工时费单价不超过10元,配件材料单价比率不超过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
001-013包组项目服务要求
供应商以维修厂厂址为准参与所在区、(县)市包组进行投标。
(一)服务内容
1.提供24小时快速、良好的服务,设立应急电话专线,具备定点服务方案(包含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标准质量、拖车救援、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增值服务等内容)。
2.对于服务对象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在下午6时前报修的,次日上午9时前修复交车。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
3.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有能力对所修车型的整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达到原车的技术要求。
4.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本市范围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无法行驶),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赶到现场;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赶到现场,由入围供应商就地及时安排抢修。
5.提供车辆维护服务,车辆每行使*****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做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提供车辆整车美容服务,每次维修或保养后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如清洗、打蜡、抛光等)。
7.提供免费电脑检测,内容包括:发动机、电控系统、仪器仪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各项检测,车辆免费底盘系统测试,免费检测全车灯具。
8.如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二)服务要求
1.具有固定维修场地,机电、钣金、喷漆等维修设备及维修厂房,须有能满足维修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独立车间,厂房面积≥200 m2,【维修工位数量≥4个(9区),维修工位数量≥2个(4区县市)】,汽车举升机数量≥2个。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能够同时停放5台以上车辆。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服务之日起,不少于2年,需提供维修生产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设备提供图片或采购发票等证明材料。
2.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
3.配件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等同或高于原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保修的标准要求,具有良好装车性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进场配件材料价格有知情权。
4.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5.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不超过48小时。
6.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
7.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如发动机(含零件部位)、变速箱(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4万公里或24个月以上;二级维护,汽车小修:如转向系统(含零件部位)、制动系统(含零件部位)、悬架系统(含零件部位)、前/后桥(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2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零件修理:如汽车电路系统(含零件部位)、车身照明系统(含零件部位)、空调系统(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1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一级维护质保期承诺5000公里或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出现原故障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供应商售后质保问题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8.送修车辆按采购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按照采购响应承诺的折扣结算维修费用。
9.入围供应商具备计算机、打印机、监控设备及上网条件,监控系统可监控固定维修工位且安装视频采集无死角设备,视频存储采取循环方式且最低存储时间不低于180天。须列表说明设备品牌及型号,并提供设备图片。
10.入围供应商承诺服务期内加入或接入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按照操作流程与要求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传输到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若出台新的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11.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以及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内容),档案电子化管理。
12.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对发现和服务对象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专职财务人员、联系人等。服务团队允许一人兼任多岗。须提供人员清单、责任分工及劳动合同,维修人员专业培训或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的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二、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为比率报价,入围供应商在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基础上,申报车辆维修工时费率和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报价不得为单价的折扣比“0”。最终响应报价=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3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70%。(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是指在新的价格在最高限制单价所占比例。例:最高限制单价10元,给与政采价7元,那么比率即为7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是指在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的基础上提供的折扣率。例:4S店配件价格的70%为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注: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配件材料单价比率适用于车辆维修各工种及加工、检验、车辆急修,同时适用于各类车型汽车的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及车辆保养等(含税),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工时费和配件材料费组成,无其他额外费用。
工时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的标准执行,《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中未涉及的维修项目,相应维修工时定额按供应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供应商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沈阳市市直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每半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计入用户评价内容并由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和执行:
1.未按照投标承诺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配件材料单价折扣结算维修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2.虚假修车、以换代修、虚报维修项目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3.实际维修场地面积、维修工位数量、举升机数量、停车场地、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团队等未达到招标服务要求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4.送修车辆的维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5.更换旧件未经送修单位允许擅自丢弃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6.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或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未赶到现场的免费救援服务不及时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7.配件材料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未等同或低于原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保修标准要求的,拒不提供进场配件材料价格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8.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时,未让服务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或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9.拒不提供招标要求的免费服务内容的,违反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0.服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1.未连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或不具备监控系统的,未按要求使用平台、上报维修信息的,未按要求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2.拒绝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有权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或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拒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7)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征集规则。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征集人将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
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直接选定
七、第二阶段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八、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征集文件
包组编号:002
最高限制单价(%):100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计 13个包组,包号为001-013。允许兼投不得兼中,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包组名称:001包组:和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2包组:沈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3包组:大东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4包组:皇姑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5包组:铁西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6包组:苏家屯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7包组:于洪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8包组:沈北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9包组:浑南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0包组:辽中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11包组:新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2包组:法库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3包组:康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入围供应商数量:本次拟确定不超过65家入围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备选服务商。具体为001包组:和平区(8)家; 002包组:沈河区(8)家; 003包组:大东区(8)家;004包组:皇姑区(8)家;005包组:铁西区(8)家; 006包组:苏家屯区(2)家; 007包组:于洪区(8)家; 008包组:沈北新区(2)家; 009包组:浑南区(8)家; 010包组:辽中区(2)家 ;011包组:新民市(1)家; 012包组:法库县(1)家; 013包组:康平县(1)家。
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不低于20%。001-005、007、009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10家取排名前8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06、008、010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3家取排名前2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11-013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2家取排名前1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符合条件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20%淘汰率入围部分供应商)
001-013包组最高限制单价:维修工时费单价不超过10元,配件材料单价比率不超过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
001-013包组项目服务要求
供应商以维修厂厂址为准参与所在区、(县)市包组进行投标。
(一)服务内容
1.提供24小时快速、良好的服务,设立应急电话专线,具备定点服务方案(包含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标准质量、拖车救援、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增值服务等内容)。
2.对于服务对象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在下午6时前报修的,次日上午9时前修复交车。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
3.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有能力对所修车型的整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达到原车的技术要求。
4.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本市范围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无法行驶),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赶到现场;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赶到现场,由入围供应商就地及时安排抢修。
5.提供车辆维护服务,车辆每行使*****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做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提供车辆整车美容服务,每次维修或保养后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如清洗、打蜡、抛光等)。
7.提供免费电脑检测,内容包括:发动机、电控系统、仪器仪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各项检测,车辆免费底盘系统测试,免费检测全车灯具。
8.如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二)服务要求
1.具有固定维修场地,机电、钣金、喷漆等维修设备及维修厂房,须有能满足维修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独立车间,厂房面积≥200 m2,【维修工位数量≥4个(9区),维修工位数量≥2个(4区县市)】,汽车举升机数量≥2个。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能够同时停放5台以上车辆。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服务之日起,不少于2年,需提供维修生产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设备提供图片或采购发票等证明材料。
2.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
3.配件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等同或高于原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保修的标准要求,具有良好装车性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进场配件材料价格有知情权。
4.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5.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不超过48小时。
6.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
7.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如发动机(含零件部位)、变速箱(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4万公里或24个月以上;二级维护,汽车小修:如转向系统(含零件部位)、制动系统(含零件部位)、悬架系统(含零件部位)、前/后桥(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2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零件修理:如汽车电路系统(含零件部位)、车身照明系统(含零件部位)、空调系统(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1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一级维护质保期承诺5000公里或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出现原故障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供应商售后质保问题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8.送修车辆按采购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按照采购响应承诺的折扣结算维修费用。
9.入围供应商具备计算机、打印机、监控设备及上网条件,监控系统可监控固定维修工位且安装视频采集无死角设备,视频存储采取循环方式且最低存储时间不低于180天。须列表说明设备品牌及型号,并提供设备图片。
10.入围供应商承诺服务期内加入或接入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按照操作流程与要求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传输到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若出台新的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11.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以及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内容),档案电子化管理。
12.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对发现和服务对象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专职财务人员、联系人等。服务团队允许一人兼任多岗。须提供人员清单、责任分工及劳动合同,维修人员专业培训或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的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二、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为比率报价,入围供应商在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基础上,申报车辆维修工时费率和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报价不得为单价的折扣比“0”。最终响应报价=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3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70%。(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是指在新的价格在最高限制单价所占比例。例:最高限制单价10元,给与政采价7元,那么比率即为7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是指在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的基础上提供的折扣率。例:4S店配件价格的70%为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注: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配件材料单价比率适用于车辆维修各工种及加工、检验、车辆急修,同时适用于各类车型汽车的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及车辆保养等(含税),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工时费和配件材料费组成,无其他额外费用。
工时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的标准执行,《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中未涉及的维修项目,相应维修工时定额按供应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供应商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沈阳市市直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每半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计入用户评价内容并由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和执行:
1.未按照投标承诺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配件材料单价折扣结算维修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2.虚假修车、以换代修、虚报维修项目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3.实际维修场地面积、维修工位数量、举升机数量、停车场地、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团队等未达到招标服务要求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4.送修车辆的维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5.更换旧件未经送修单位允许擅自丢弃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6.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或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未赶到现场的免费救援服务不及时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7.配件材料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未等同或低于原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保修标准要求的,拒不提供进场配件材料价格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8.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时,未让服务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或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9.拒不提供招标要求的免费服务内容的,违反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0.服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1.未连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或不具备监控系统的,未按要求使用平台、上报维修信息的,未按要求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2.拒绝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有权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或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拒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7)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征集规则。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征集人将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
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直接选定
七、第二阶段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八、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征集文件
包组编号:003
最高限制单价(%):100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计 13个包组,包号为001-013。允许兼投不得兼中,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包组名称:001包组:和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2包组:沈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3包组:大东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4包组:皇姑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5包组:铁西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6包组:苏家屯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7包组:于洪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8包组:沈北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9包组:浑南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0包组:辽中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11包组:新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2包组:法库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3包组:康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入围供应商数量:本次拟确定不超过65家入围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备选服务商。具体为001包组:和平区(8)家; 002包组:沈河区(8)家; 003包组:大东区(8)家;004包组:皇姑区(8)家;005包组:铁西区(8)家; 006包组:苏家屯区(2)家; 007包组:于洪区(8)家; 008包组:沈北新区(2)家; 009包组:浑南区(8)家; 010包组:辽中区(2)家 ;011包组:新民市(1)家; 012包组:法库县(1)家; 013包组:康平县(1)家。
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不低于20%。001-005、007、009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10家取排名前8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06、008、010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3家取排名前2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11-013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2家取排名前1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符合条件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20%淘汰率入围部分供应商)
001-013包组最高限制单价:维修工时费单价不超过10元,配件材料单价比率不超过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
001-013包组项目服务要求
供应商以维修厂厂址为准参与所在区、(县)市包组进行投标。
(一)服务内容
1.提供24小时快速、良好的服务,设立应急电话专线,具备定点服务方案(包含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标准质量、拖车救援、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增值服务等内容)。
2.对于服务对象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在下午6时前报修的,次日上午9时前修复交车。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
3.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有能力对所修车型的整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达到原车的技术要求。
4.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本市范围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无法行驶),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赶到现场;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赶到现场,由入围供应商就地及时安排抢修。
5.提供车辆维护服务,车辆每行使*****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做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提供车辆整车美容服务,每次维修或保养后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如清洗、打蜡、抛光等)。
7.提供免费电脑检测,内容包括:发动机、电控系统、仪器仪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各项检测,车辆免费底盘系统测试,免费检测全车灯具。
8.如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二)服务要求
1.具有固定维修场地,机电、钣金、喷漆等维修设备及维修厂房,须有能满足维修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独立车间,厂房面积≥200 m2,【维修工位数量≥4个(9区),维修工位数量≥2个(4区县市)】,汽车举升机数量≥2个。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能够同时停放5台以上车辆。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服务之日起,不少于2年,需提供维修生产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设备提供图片或采购发票等证明材料。
2.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
3.配件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等同或高于原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保修的标准要求,具有良好装车性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进场配件材料价格有知情权。
4.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5.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不超过48小时。
6.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
7.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如发动机(含零件部位)、变速箱(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4万公里或24个月以上;二级维护,汽车小修:如转向系统(含零件部位)、制动系统(含零件部位)、悬架系统(含零件部位)、前/后桥(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2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零件修理:如汽车电路系统(含零件部位)、车身照明系统(含零件部位)、空调系统(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1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一级维护质保期承诺5000公里或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出现原故障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供应商售后质保问题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8.送修车辆按采购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按照采购响应承诺的折扣结算维修费用。
9.入围供应商具备计算机、打印机、监控设备及上网条件,监控系统可监控固定维修工位且安装视频采集无死角设备,视频存储采取循环方式且最低存储时间不低于180天。须列表说明设备品牌及型号,并提供设备图片。
10.入围供应商承诺服务期内加入或接入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按照操作流程与要求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传输到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若出台新的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11.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以及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内容),档案电子化管理。
12.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对发现和服务对象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专职财务人员、联系人等。服务团队允许一人兼任多岗。须提供人员清单、责任分工及劳动合同,维修人员专业培训或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的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二、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为比率报价,入围供应商在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基础上,申报车辆维修工时费率和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报价不得为单价的折扣比“0”。最终响应报价=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3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70%。(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是指在新的价格在最高限制单价所占比例。例:最高限制单价10元,给与政采价7元,那么比率即为7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是指在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的基础上提供的折扣率。例:4S店配件价格的70%为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注: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配件材料单价比率适用于车辆维修各工种及加工、检验、车辆急修,同时适用于各类车型汽车的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及车辆保养等(含税),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工时费和配件材料费组成,无其他额外费用。
工时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的标准执行,《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中未涉及的维修项目,相应维修工时定额按供应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供应商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沈阳市市直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每半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计入用户评价内容并由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和执行:
1.未按照投标承诺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配件材料单价折扣结算维修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2.虚假修车、以换代修、虚报维修项目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3.实际维修场地面积、维修工位数量、举升机数量、停车场地、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团队等未达到招标服务要求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4.送修车辆的维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5.更换旧件未经送修单位允许擅自丢弃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6.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或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未赶到现场的免费救援服务不及时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7.配件材料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未等同或低于原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保修标准要求的,拒不提供进场配件材料价格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8.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时,未让服务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或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9.拒不提供招标要求的免费服务内容的,违反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0.服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1.未连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或不具备监控系统的,未按要求使用平台、上报维修信息的,未按要求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2.拒绝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有权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或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拒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7)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征集规则。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征集人将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
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直接选定
七、第二阶段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八、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征集文件
包组编号:004
最高限制单价(%):100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计 13个包组,包号为001-013。允许兼投不得兼中,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包组名称:001包组:和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2包组:沈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3包组:大东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4包组:皇姑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5包组:铁西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6包组:苏家屯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7包组:于洪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8包组:沈北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9包组:浑南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0包组:辽中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11包组:新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2包组:法库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3包组:康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入围供应商数量:本次拟确定不超过65家入围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备选服务商。具体为001包组:和平区(8)家; 002包组:沈河区(8)家; 003包组:大东区(8)家;004包组:皇姑区(8)家;005包组:铁西区(8)家; 006包组:苏家屯区(2)家; 007包组:于洪区(8)家; 008包组:沈北新区(2)家; 009包组:浑南区(8)家; 010包组:辽中区(2)家 ;011包组:新民市(1)家; 012包组:法库县(1)家; 013包组:康平县(1)家。
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不低于20%。001-005、007、009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10家取排名前8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06、008、010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3家取排名前2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11-013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2家取排名前1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符合条件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20%淘汰率入围部分供应商)
001-013包组最高限制单价:维修工时费单价不超过10元,配件材料单价比率不超过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
001-013包组项目服务要求
供应商以维修厂厂址为准参与所在区、(县)市包组进行投标。
(一)服务内容
1.提供24小时快速、良好的服务,设立应急电话专线,具备定点服务方案(包含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标准质量、拖车救援、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增值服务等内容)。
2.对于服务对象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在下午6时前报修的,次日上午9时前修复交车。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
3.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有能力对所修车型的整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达到原车的技术要求。
4.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本市范围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无法行驶),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赶到现场;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赶到现场,由入围供应商就地及时安排抢修。
5.提供车辆维护服务,车辆每行使*****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做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提供车辆整车美容服务,每次维修或保养后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如清洗、打蜡、抛光等)。
7.提供免费电脑检测,内容包括:发动机、电控系统、仪器仪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各项检测,车辆免费底盘系统测试,免费检测全车灯具。
8.如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二)服务要求
1.具有固定维修场地,机电、钣金、喷漆等维修设备及维修厂房,须有能满足维修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独立车间,厂房面积≥200 m2,【维修工位数量≥4个(9区),维修工位数量≥2个(4区县市)】,汽车举升机数量≥2个。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能够同时停放5台以上车辆。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服务之日起,不少于2年,需提供维修生产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设备提供图片或采购发票等证明材料。
2.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
3.配件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等同或高于原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保修的标准要求,具有良好装车性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进场配件材料价格有知情权。
4.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5.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不超过48小时。
6.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
7.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如发动机(含零件部位)、变速箱(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4万公里或24个月以上;二级维护,汽车小修:如转向系统(含零件部位)、制动系统(含零件部位)、悬架系统(含零件部位)、前/后桥(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2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零件修理:如汽车电路系统(含零件部位)、车身照明系统(含零件部位)、空调系统(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1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一级维护质保期承诺5000公里或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出现原故障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供应商售后质保问题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8.送修车辆按采购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按照采购响应承诺的折扣结算维修费用。
9.入围供应商具备计算机、打印机、监控设备及上网条件,监控系统可监控固定维修工位且安装视频采集无死角设备,视频存储采取循环方式且最低存储时间不低于180天。须列表说明设备品牌及型号,并提供设备图片。
10.入围供应商承诺服务期内加入或接入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按照操作流程与要求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传输到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若出台新的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11.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以及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内容),档案电子化管理。
12.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对发现和服务对象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专职财务人员、联系人等。服务团队允许一人兼任多岗。须提供人员清单、责任分工及劳动合同,维修人员专业培训或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的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二、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为比率报价,入围供应商在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基础上,申报车辆维修工时费率和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报价不得为单价的折扣比“0”。最终响应报价=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3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70%。(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是指在新的价格在最高限制单价所占比例。例:最高限制单价10元,给与政采价7元,那么比率即为7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是指在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的基础上提供的折扣率。例:4S店配件价格的70%为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注: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配件材料单价比率适用于车辆维修各工种及加工、检验、车辆急修,同时适用于各类车型汽车的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及车辆保养等(含税),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工时费和配件材料费组成,无其他额外费用。
工时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的标准执行,《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中未涉及的维修项目,相应维修工时定额按供应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供应商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沈阳市市直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每半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计入用户评价内容并由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和执行:
1.未按照投标承诺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配件材料单价折扣结算维修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2.虚假修车、以换代修、虚报维修项目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3.实际维修场地面积、维修工位数量、举升机数量、停车场地、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团队等未达到招标服务要求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4.送修车辆的维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5.更换旧件未经送修单位允许擅自丢弃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6.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或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未赶到现场的免费救援服务不及时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7.配件材料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未等同或低于原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保修标准要求的,拒不提供进场配件材料价格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8.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时,未让服务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或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9.拒不提供招标要求的免费服务内容的,违反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0.服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1.未连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或不具备监控系统的,未按要求使用平台、上报维修信息的,未按要求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2.拒绝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有权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或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拒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7)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征集规则。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征集人将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
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直接选定
七、第二阶段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八、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征集文件
包组编号:005
最高限制单价(%):100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计 13个包组,包号为001-013。允许兼投不得兼中,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包组名称:001包组:和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2包组:沈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3包组:大东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4包组:皇姑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5包组:铁西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6包组:苏家屯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7包组:于洪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8包组:沈北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9包组:浑南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0包组:辽中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11包组:新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2包组:法库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3包组:康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入围供应商数量:本次拟确定不超过65家入围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备选服务商。具体为001包组:和平区(8)家; 002包组:沈河区(8)家; 003包组:大东区(8)家;004包组:皇姑区(8)家;005包组:铁西区(8)家; 006包组:苏家屯区(2)家; 007包组:于洪区(8)家; 008包组:沈北新区(2)家; 009包组:浑南区(8)家; 010包组:辽中区(2)家 ;011包组:新民市(1)家; 012包组:法库县(1)家; 013包组:康平县(1)家。
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不低于20%。001-005、007、009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10家取排名前8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06、008、010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3家取排名前2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11-013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2家取排名前1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符合条件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20%淘汰率入围部分供应商)
001-013包组最高限制单价:维修工时费单价不超过10元,配件材料单价比率不超过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
001-013包组项目服务要求
供应商以维修厂厂址为准参与所在区、(县)市包组进行投标。
(一)服务内容
1.提供24小时快速、良好的服务,设立应急电话专线,具备定点服务方案(包含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标准质量、拖车救援、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增值服务等内容)。
2.对于服务对象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在下午6时前报修的,次日上午9时前修复交车。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
3.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有能力对所修车型的整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达到原车的技术要求。
4.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本市范围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无法行驶),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赶到现场;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赶到现场,由入围供应商就地及时安排抢修。
5.提供车辆维护服务,车辆每行使*****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做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提供车辆整车美容服务,每次维修或保养后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如清洗、打蜡、抛光等)。
7.提供免费电脑检测,内容包括:发动机、电控系统、仪器仪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各项检测,车辆免费底盘系统测试,免费检测全车灯具。
8.如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二)服务要求
1.具有固定维修场地,机电、钣金、喷漆等维修设备及维修厂房,须有能满足维修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独立车间,厂房面积≥200 m2,【维修工位数量≥4个(9区),维修工位数量≥2个(4区县市)】,汽车举升机数量≥2个。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能够同时停放5台以上车辆。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服务之日起,不少于2年,需提供维修生产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设备提供图片或采购发票等证明材料。
2.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
3.配件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等同或高于原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保修的标准要求,具有良好装车性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进场配件材料价格有知情权。
4.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5.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不超过48小时。
6.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
7.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如发动机(含零件部位)、变速箱(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4万公里或24个月以上;二级维护,汽车小修:如转向系统(含零件部位)、制动系统(含零件部位)、悬架系统(含零件部位)、前/后桥(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2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零件修理:如汽车电路系统(含零件部位)、车身照明系统(含零件部位)、空调系统(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1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一级维护质保期承诺5000公里或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出现原故障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供应商售后质保问题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8.送修车辆按采购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按照采购响应承诺的折扣结算维修费用。
9.入围供应商具备计算机、打印机、监控设备及上网条件,监控系统可监控固定维修工位且安装视频采集无死角设备,视频存储采取循环方式且最低存储时间不低于180天。须列表说明设备品牌及型号,并提供设备图片。
10.入围供应商承诺服务期内加入或接入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按照操作流程与要求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传输到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若出台新的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11.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以及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内容),档案电子化管理。
12.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对发现和服务对象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专职财务人员、联系人等。服务团队允许一人兼任多岗。须提供人员清单、责任分工及劳动合同,维修人员专业培训或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的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二、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为比率报价,入围供应商在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基础上,申报车辆维修工时费率和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报价不得为单价的折扣比“0”。最终响应报价=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3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70%。(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是指在新的价格在最高限制单价所占比例。例:最高限制单价10元,给与政采价7元,那么比率即为7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是指在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的基础上提供的折扣率。例:4S店配件价格的70%为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注: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配件材料单价比率适用于车辆维修各工种及加工、检验、车辆急修,同时适用于各类车型汽车的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及车辆保养等(含税),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工时费和配件材料费组成,无其他额外费用。
工时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的标准执行,《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中未涉及的维修项目,相应维修工时定额按供应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供应商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沈阳市市直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每半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计入用户评价内容并由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和执行:
1.未按照投标承诺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配件材料单价折扣结算维修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2.虚假修车、以换代修、虚报维修项目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3.实际维修场地面积、维修工位数量、举升机数量、停车场地、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团队等未达到招标服务要求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4.送修车辆的维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5.更换旧件未经送修单位允许擅自丢弃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6.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或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未赶到现场的免费救援服务不及时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7.配件材料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未等同或低于原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保修标准要求的,拒不提供进场配件材料价格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8.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时,未让服务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或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9.拒不提供招标要求的免费服务内容的,违反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0.服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1.未连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或不具备监控系统的,未按要求使用平台、上报维修信息的,未按要求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2.拒绝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有权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或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拒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7)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征集规则。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征集人将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
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直接选定
七、第二阶段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八、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征集文件
包组编号:006
最高限制单价(%):100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计 13个包组,包号为001-013。允许兼投不得兼中,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包组名称:001包组:和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2包组:沈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3包组:大东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4包组:皇姑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5包组:铁西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6包组:苏家屯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7包组:于洪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8包组:沈北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9包组:浑南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0包组:辽中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11包组:新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2包组:法库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3包组:康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入围供应商数量:本次拟确定不超过65家入围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备选服务商。具体为001包组:和平区(8)家; 002包组:沈河区(8)家; 003包组:大东区(8)家;004包组:皇姑区(8)家;005包组:铁西区(8)家; 006包组:苏家屯区(2)家; 007包组:于洪区(8)家; 008包组:沈北新区(2)家; 009包组:浑南区(8)家; 010包组:辽中区(2)家 ;011包组:新民市(1)家; 012包组:法库县(1)家; 013包组:康平县(1)家。
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不低于20%。001-005、007、009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10家取排名前8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06、008、010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3家取排名前2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11-013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2家取排名前1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符合条件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20%淘汰率入围部分供应商)
001-013包组最高限制单价:维修工时费单价不超过10元,配件材料单价比率不超过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
001-013包组项目服务要求
供应商以维修厂厂址为准参与所在区、(县)市包组进行投标。
(一)服务内容
1.提供24小时快速、良好的服务,设立应急电话专线,具备定点服务方案(包含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标准质量、拖车救援、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增值服务等内容)。
2.对于服务对象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在下午6时前报修的,次日上午9时前修复交车。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
3.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有能力对所修车型的整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达到原车的技术要求。
4.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本市范围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无法行驶),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赶到现场;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赶到现场,由入围供应商就地及时安排抢修。
5.提供车辆维护服务,车辆每行使*****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做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提供车辆整车美容服务,每次维修或保养后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如清洗、打蜡、抛光等)。
7.提供免费电脑检测,内容包括:发动机、电控系统、仪器仪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各项检测,车辆免费底盘系统测试,免费检测全车灯具。
8.如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二)服务要求
1.具有固定维修场地,机电、钣金、喷漆等维修设备及维修厂房,须有能满足维修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独立车间,厂房面积≥200 m2,【维修工位数量≥4个(9区),维修工位数量≥2个(4区县市)】,汽车举升机数量≥2个。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能够同时停放5台以上车辆。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服务之日起,不少于2年,需提供维修生产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设备提供图片或采购发票等证明材料。
2.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
3.配件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等同或高于原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保修的标准要求,具有良好装车性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进场配件材料价格有知情权。
4.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5.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不超过48小时。
6.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
7.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如发动机(含零件部位)、变速箱(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4万公里或24个月以上;二级维护,汽车小修:如转向系统(含零件部位)、制动系统(含零件部位)、悬架系统(含零件部位)、前/后桥(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2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零件修理:如汽车电路系统(含零件部位)、车身照明系统(含零件部位)、空调系统(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1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一级维护质保期承诺5000公里或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出现原故障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供应商售后质保问题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8.送修车辆按采购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按照采购响应承诺的折扣结算维修费用。
9.入围供应商具备计算机、打印机、监控设备及上网条件,监控系统可监控固定维修工位且安装视频采集无死角设备,视频存储采取循环方式且最低存储时间不低于180天。须列表说明设备品牌及型号,并提供设备图片。
10.入围供应商承诺服务期内加入或接入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按照操作流程与要求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传输到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若出台新的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11.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以及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内容),档案电子化管理。
12.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对发现和服务对象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专职财务人员、联系人等。服务团队允许一人兼任多岗。须提供人员清单、责任分工及劳动合同,维修人员专业培训或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的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二、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为比率报价,入围供应商在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基础上,申报车辆维修工时费率和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报价不得为单价的折扣比“0”。最终响应报价=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3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70%。(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是指在新的价格在最高限制单价所占比例。例:最高限制单价10元,给与政采价7元,那么比率即为7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是指在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的基础上提供的折扣率。例:4S店配件价格的70%为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注: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配件材料单价比率适用于车辆维修各工种及加工、检验、车辆急修,同时适用于各类车型汽车的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及车辆保养等(含税),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工时费和配件材料费组成,无其他额外费用。
工时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的标准执行,《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中未涉及的维修项目,相应维修工时定额按供应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供应商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沈阳市市直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每半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计入用户评价内容并由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和执行:
1.未按照投标承诺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配件材料单价折扣结算维修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2.虚假修车、以换代修、虚报维修项目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3.实际维修场地面积、维修工位数量、举升机数量、停车场地、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团队等未达到招标服务要求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4.送修车辆的维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5.更换旧件未经送修单位允许擅自丢弃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6.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或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未赶到现场的免费救援服务不及时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7.配件材料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未等同或低于原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保修标准要求的,拒不提供进场配件材料价格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8.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时,未让服务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或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9.拒不提供招标要求的免费服务内容的,违反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0.服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1.未连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或不具备监控系统的,未按要求使用平台、上报维修信息的,未按要求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2.拒绝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有权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或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拒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7)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征集规则。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征集人将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
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直接选定
七、第二阶段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八、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征集文件
包组编号:007
最高限制单价(%):100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计 13个包组,包号为001-013。允许兼投不得兼中,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包组名称:001包组:和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2包组:沈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3包组:大东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4包组:皇姑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5包组:铁西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6包组:苏家屯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7包组:于洪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8包组:沈北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9包组:浑南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0包组:辽中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11包组:新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2包组:法库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3包组:康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入围供应商数量:本次拟确定不超过65家入围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备选服务商。具体为001包组:和平区(8)家; 002包组:沈河区(8)家; 003包组:大东区(8)家;004包组:皇姑区(8)家;005包组:铁西区(8)家; 006包组:苏家屯区(2)家; 007包组:于洪区(8)家; 008包组:沈北新区(2)家; 009包组:浑南区(8)家; 010包组:辽中区(2)家 ;011包组:新民市(1)家; 012包组:法库县(1)家; 013包组:康平县(1)家。
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不低于20%。001-005、007、009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10家取排名前8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06、008、010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3家取排名前2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11-013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2家取排名前1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符合条件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20%淘汰率入围部分供应商)
001-013包组最高限制单价:维修工时费单价不超过10元,配件材料单价比率不超过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
001-013包组项目服务要求
供应商以维修厂厂址为准参与所在区、(县)市包组进行投标。
(一)服务内容
1.提供24小时快速、良好的服务,设立应急电话专线,具备定点服务方案(包含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标准质量、拖车救援、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增值服务等内容)。
2.对于服务对象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在下午6时前报修的,次日上午9时前修复交车。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
3.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有能力对所修车型的整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达到原车的技术要求。
4.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本市范围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无法行驶),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赶到现场;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赶到现场,由入围供应商就地及时安排抢修。
5.提供车辆维护服务,车辆每行使*****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做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提供车辆整车美容服务,每次维修或保养后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如清洗、打蜡、抛光等)。
7.提供免费电脑检测,内容包括:发动机、电控系统、仪器仪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各项检测,车辆免费底盘系统测试,免费检测全车灯具。
8.如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二)服务要求
1.具有固定维修场地,机电、钣金、喷漆等维修设备及维修厂房,须有能满足维修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独立车间,厂房面积≥200 m2,【维修工位数量≥4个(9区),维修工位数量≥2个(4区县市)】,汽车举升机数量≥2个。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能够同时停放5台以上车辆。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服务之日起,不少于2年,需提供维修生产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设备提供图片或采购发票等证明材料。
2.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
3.配件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等同或高于原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保修的标准要求,具有良好装车性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进场配件材料价格有知情权。
4.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5.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不超过48小时。
6.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
7.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如发动机(含零件部位)、变速箱(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4万公里或24个月以上;二级维护,汽车小修:如转向系统(含零件部位)、制动系统(含零件部位)、悬架系统(含零件部位)、前/后桥(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2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零件修理:如汽车电路系统(含零件部位)、车身照明系统(含零件部位)、空调系统(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1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一级维护质保期承诺5000公里或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出现原故障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供应商售后质保问题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8.送修车辆按采购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按照采购响应承诺的折扣结算维修费用。
9.入围供应商具备计算机、打印机、监控设备及上网条件,监控系统可监控固定维修工位且安装视频采集无死角设备,视频存储采取循环方式且最低存储时间不低于180天。须列表说明设备品牌及型号,并提供设备图片。
10.入围供应商承诺服务期内加入或接入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按照操作流程与要求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传输到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若出台新的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11.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以及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内容),档案电子化管理。
12.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对发现和服务对象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专职财务人员、联系人等。服务团队允许一人兼任多岗。须提供人员清单、责任分工及劳动合同,维修人员专业培训或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的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二、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为比率报价,入围供应商在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基础上,申报车辆维修工时费率和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报价不得为单价的折扣比“0”。最终响应报价=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3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70%。(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是指在新的价格在最高限制单价所占比例。例:最高限制单价10元,给与政采价7元,那么比率即为7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是指在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的基础上提供的折扣率。例:4S店配件价格的70%为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注: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配件材料单价比率适用于车辆维修各工种及加工、检验、车辆急修,同时适用于各类车型汽车的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及车辆保养等(含税),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工时费和配件材料费组成,无其他额外费用。
工时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的标准执行,《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中未涉及的维修项目,相应维修工时定额按供应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供应商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沈阳市市直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每半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计入用户评价内容并由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和执行:
1.未按照投标承诺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配件材料单价折扣结算维修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2.虚假修车、以换代修、虚报维修项目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3.实际维修场地面积、维修工位数量、举升机数量、停车场地、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团队等未达到招标服务要求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4.送修车辆的维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5.更换旧件未经送修单位允许擅自丢弃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6.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或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未赶到现场的免费救援服务不及时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7.配件材料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未等同或低于原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保修标准要求的,拒不提供进场配件材料价格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8.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时,未让服务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或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9.拒不提供招标要求的免费服务内容的,违反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0.服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1.未连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或不具备监控系统的,未按要求使用平台、上报维修信息的,未按要求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2.拒绝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有权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或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拒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7)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征集规则。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征集人将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
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直接选定
七、第二阶段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八、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征集文件
包组编号:008
最高限制单价(%):100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计 13个包组,包号为001-013。允许兼投不得兼中,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包组名称:001包组:和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2包组:沈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3包组:大东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4包组:皇姑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5包组:铁西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6包组:苏家屯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7包组:于洪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8包组:沈北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9包组:浑南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0包组:辽中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11包组:新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2包组:法库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3包组:康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入围供应商数量:本次拟确定不超过65家入围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备选服务商。具体为001包组:和平区(8)家; 002包组:沈河区(8)家; 003包组:大东区(8)家;004包组:皇姑区(8)家;005包组:铁西区(8)家; 006包组:苏家屯区(2)家; 007包组:于洪区(8)家; 008包组:沈北新区(2)家; 009包组:浑南区(8)家; 010包组:辽中区(2)家 ;011包组:新民市(1)家; 012包组:法库县(1)家; 013包组:康平县(1)家。
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不低于20%。001-005、007、009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10家取排名前8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06、008、010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3家取排名前2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11-013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2家取排名前1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符合条件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20%淘汰率入围部分供应商)
001-013包组最高限制单价:维修工时费单价不超过10元,配件材料单价比率不超过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
001-013包组项目服务要求
供应商以维修厂厂址为准参与所在区、(县)市包组进行投标。
(一)服务内容
1.提供24小时快速、良好的服务,设立应急电话专线,具备定点服务方案(包含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标准质量、拖车救援、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增值服务等内容)。
2.对于服务对象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在下午6时前报修的,次日上午9时前修复交车。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
3.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有能力对所修车型的整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达到原车的技术要求。
4.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本市范围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无法行驶),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赶到现场;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赶到现场,由入围供应商就地及时安排抢修。
5.提供车辆维护服务,车辆每行使*****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做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提供车辆整车美容服务,每次维修或保养后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如清洗、打蜡、抛光等)。
7.提供免费电脑检测,内容包括:发动机、电控系统、仪器仪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各项检测,车辆免费底盘系统测试,免费检测全车灯具。
8.如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二)服务要求
1.具有固定维修场地,机电、钣金、喷漆等维修设备及维修厂房,须有能满足维修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独立车间,厂房面积≥200 m2,【维修工位数量≥4个(9区),维修工位数量≥2个(4区县市)】,汽车举升机数量≥2个。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能够同时停放5台以上车辆。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服务之日起,不少于2年,需提供维修生产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设备提供图片或采购发票等证明材料。
2.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
3.配件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等同或高于原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保修的标准要求,具有良好装车性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进场配件材料价格有知情权。
4.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5.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不超过48小时。
6.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
7.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如发动机(含零件部位)、变速箱(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4万公里或24个月以上;二级维护,汽车小修:如转向系统(含零件部位)、制动系统(含零件部位)、悬架系统(含零件部位)、前/后桥(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2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零件修理:如汽车电路系统(含零件部位)、车身照明系统(含零件部位)、空调系统(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1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一级维护质保期承诺5000公里或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出现原故障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供应商售后质保问题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8.送修车辆按采购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按照采购响应承诺的折扣结算维修费用。
9.入围供应商具备计算机、打印机、监控设备及上网条件,监控系统可监控固定维修工位且安装视频采集无死角设备,视频存储采取循环方式且最低存储时间不低于180天。须列表说明设备品牌及型号,并提供设备图片。
10.入围供应商承诺服务期内加入或接入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按照操作流程与要求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传输到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若出台新的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11.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以及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内容),档案电子化管理。
12.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对发现和服务对象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专职财务人员、联系人等。服务团队允许一人兼任多岗。须提供人员清单、责任分工及劳动合同,维修人员专业培训或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的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二、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为比率报价,入围供应商在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基础上,申报车辆维修工时费率和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报价不得为单价的折扣比“0”。最终响应报价=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3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70%。(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是指在新的价格在最高限制单价所占比例。例:最高限制单价10元,给与政采价7元,那么比率即为7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是指在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的基础上提供的折扣率。例:4S店配件价格的70%为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注: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配件材料单价比率适用于车辆维修各工种及加工、检验、车辆急修,同时适用于各类车型汽车的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及车辆保养等(含税),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工时费和配件材料费组成,无其他额外费用。
工时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的标准执行,《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中未涉及的维修项目,相应维修工时定额按供应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供应商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沈阳市市直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每半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计入用户评价内容并由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和执行:
1.未按照投标承诺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配件材料单价折扣结算维修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2.虚假修车、以换代修、虚报维修项目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3.实际维修场地面积、维修工位数量、举升机数量、停车场地、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团队等未达到招标服务要求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4.送修车辆的维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5.更换旧件未经送修单位允许擅自丢弃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6.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或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未赶到现场的免费救援服务不及时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7.配件材料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未等同或低于原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保修标准要求的,拒不提供进场配件材料价格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8.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时,未让服务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或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9.拒不提供招标要求的免费服务内容的,违反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0.服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1.未连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或不具备监控系统的,未按要求使用平台、上报维修信息的,未按要求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2.拒绝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有权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或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拒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7)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征集规则。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征集人将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
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直接选定
七、第二阶段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八、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征集文件
包组编号:009
最高限制单价(%):100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计 13个包组,包号为001-013。允许兼投不得兼中,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包组名称:001包组:和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2包组:沈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3包组:大东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4包组:皇姑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5包组:铁西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6包组:苏家屯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7包组:于洪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8包组:沈北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9包组:浑南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0包组:辽中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11包组:新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2包组:法库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3包组:康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入围供应商数量:本次拟确定不超过65家入围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备选服务商。具体为001包组:和平区(8)家; 002包组:沈河区(8)家; 003包组:大东区(8)家;004包组:皇姑区(8)家;005包组:铁西区(8)家; 006包组:苏家屯区(2)家; 007包组:于洪区(8)家; 008包组:沈北新区(2)家; 009包组:浑南区(8)家; 010包组:辽中区(2)家 ;011包组:新民市(1)家; 012包组:法库县(1)家; 013包组:康平县(1)家。
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不低于20%。001-005、007、009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10家取排名前8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06、008、010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3家取排名前2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11-013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2家取排名前1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符合条件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20%淘汰率入围部分供应商)
001-013包组最高限制单价:维修工时费单价不超过10元,配件材料单价比率不超过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
001-013包组项目服务要求
供应商以维修厂厂址为准参与所在区、(县)市包组进行投标。
(一)服务内容
1.提供24小时快速、良好的服务,设立应急电话专线,具备定点服务方案(包含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标准质量、拖车救援、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增值服务等内容)。
2.对于服务对象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在下午6时前报修的,次日上午9时前修复交车。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
3.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有能力对所修车型的整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达到原车的技术要求。
4.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本市范围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无法行驶),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赶到现场;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赶到现场,由入围供应商就地及时安排抢修。
5.提供车辆维护服务,车辆每行使*****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做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提供车辆整车美容服务,每次维修或保养后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如清洗、打蜡、抛光等)。
7.提供免费电脑检测,内容包括:发动机、电控系统、仪器仪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各项检测,车辆免费底盘系统测试,免费检测全车灯具。
8.如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二)服务要求
1.具有固定维修场地,机电、钣金、喷漆等维修设备及维修厂房,须有能满足维修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独立车间,厂房面积≥200 m2,【维修工位数量≥4个(9区),维修工位数量≥2个(4区县市)】,汽车举升机数量≥2个。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能够同时停放5台以上车辆。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服务之日起,不少于2年,需提供维修生产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设备提供图片或采购发票等证明材料。
2.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
3.配件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等同或高于原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保修的标准要求,具有良好装车性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进场配件材料价格有知情权。
4.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5.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不超过48小时。
6.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
7.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如发动机(含零件部位)、变速箱(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4万公里或24个月以上;二级维护,汽车小修:如转向系统(含零件部位)、制动系统(含零件部位)、悬架系统(含零件部位)、前/后桥(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2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零件修理:如汽车电路系统(含零件部位)、车身照明系统(含零件部位)、空调系统(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1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一级维护质保期承诺5000公里或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出现原故障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供应商售后质保问题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8.送修车辆按采购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按照采购响应承诺的折扣结算维修费用。
9.入围供应商具备计算机、打印机、监控设备及上网条件,监控系统可监控固定维修工位且安装视频采集无死角设备,视频存储采取循环方式且最低存储时间不低于180天。须列表说明设备品牌及型号,并提供设备图片。
10.入围供应商承诺服务期内加入或接入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按照操作流程与要求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传输到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若出台新的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11.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以及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内容),档案电子化管理。
12.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对发现和服务对象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专职财务人员、联系人等。服务团队允许一人兼任多岗。须提供人员清单、责任分工及劳动合同,维修人员专业培训或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的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二、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为比率报价,入围供应商在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基础上,申报车辆维修工时费率和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报价不得为单价的折扣比“0”。最终响应报价=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3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70%。(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是指在新的价格在最高限制单价所占比例。例:最高限制单价10元,给与政采价7元,那么比率即为7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是指在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的基础上提供的折扣率。例:4S店配件价格的70%为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注: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配件材料单价比率适用于车辆维修各工种及加工、检验、车辆急修,同时适用于各类车型汽车的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及车辆保养等(含税),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工时费和配件材料费组成,无其他额外费用。
工时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的标准执行,《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中未涉及的维修项目,相应维修工时定额按供应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供应商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沈阳市市直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每半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计入用户评价内容并由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和执行:
1.未按照投标承诺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配件材料单价折扣结算维修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2.虚假修车、以换代修、虚报维修项目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3.实际维修场地面积、维修工位数量、举升机数量、停车场地、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团队等未达到招标服务要求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4.送修车辆的维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5.更换旧件未经送修单位允许擅自丢弃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6.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或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未赶到现场的免费救援服务不及时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7.配件材料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未等同或低于原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保修标准要求的,拒不提供进场配件材料价格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8.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时,未让服务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或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9.拒不提供招标要求的免费服务内容的,违反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0.服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1.未连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或不具备监控系统的,未按要求使用平台、上报维修信息的,未按要求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2.拒绝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有权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或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拒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7)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征集规则。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征集人将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
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直接选定
七、第二阶段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八、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征集文件
包组编号:010
最高限制单价(%):100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计 13个包组,包号为001-013。允许兼投不得兼中,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包组名称:001包组:和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2包组:沈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3包组:大东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4包组:皇姑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5包组:铁西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6包组:苏家屯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7包组:于洪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8包组:沈北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9包组:浑南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0包组:辽中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11包组:新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2包组:法库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3包组:康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入围供应商数量:本次拟确定不超过65家入围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备选服务商。具体为001包组:和平区(8)家; 002包组:沈河区(8)家; 003包组:大东区(8)家;004包组:皇姑区(8)家;005包组:铁西区(8)家; 006包组:苏家屯区(2)家; 007包组:于洪区(8)家; 008包组:沈北新区(2)家; 009包组:浑南区(8)家; 010包组:辽中区(2)家 ;011包组:新民市(1)家; 012包组:法库县(1)家; 013包组:康平县(1)家。
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不低于20%。001-005、007、009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10家取排名前8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06、008、010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3家取排名前2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11-013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2家取排名前1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符合条件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20%淘汰率入围部分供应商)
001-013包组最高限制单价:维修工时费单价不超过10元,配件材料单价比率不超过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
001-013包组项目服务要求
供应商以维修厂厂址为准参与所在区、(县)市包组进行投标。
(一)服务内容
1.提供24小时快速、良好的服务,设立应急电话专线,具备定点服务方案(包含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标准质量、拖车救援、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增值服务等内容)。
2.对于服务对象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在下午6时前报修的,次日上午9时前修复交车。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
3.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有能力对所修车型的整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达到原车的技术要求。
4.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本市范围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无法行驶),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赶到现场;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赶到现场,由入围供应商就地及时安排抢修。
5.提供车辆维护服务,车辆每行使*****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做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提供车辆整车美容服务,每次维修或保养后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如清洗、打蜡、抛光等)。
7.提供免费电脑检测,内容包括:发动机、电控系统、仪器仪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各项检测,车辆免费底盘系统测试,免费检测全车灯具。
8.如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二)服务要求
1.具有固定维修场地,机电、钣金、喷漆等维修设备及维修厂房,须有能满足维修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独立车间,厂房面积≥200 m2,【维修工位数量≥4个(9区),维修工位数量≥2个(4区县市)】,汽车举升机数量≥2个。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能够同时停放5台以上车辆。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服务之日起,不少于2年,需提供维修生产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设备提供图片或采购发票等证明材料。
2.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
3.配件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等同或高于原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保修的标准要求,具有良好装车性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进场配件材料价格有知情权。
4.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5.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不超过48小时。
6.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
7.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如发动机(含零件部位)、变速箱(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4万公里或24个月以上;二级维护,汽车小修:如转向系统(含零件部位)、制动系统(含零件部位)、悬架系统(含零件部位)、前/后桥(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2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零件修理:如汽车电路系统(含零件部位)、车身照明系统(含零件部位)、空调系统(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1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一级维护质保期承诺5000公里或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出现原故障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供应商售后质保问题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8.送修车辆按采购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按照采购响应承诺的折扣结算维修费用。
9.入围供应商具备计算机、打印机、监控设备及上网条件,监控系统可监控固定维修工位且安装视频采集无死角设备,视频存储采取循环方式且最低存储时间不低于180天。须列表说明设备品牌及型号,并提供设备图片。
10.入围供应商承诺服务期内加入或接入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按照操作流程与要求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传输到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若出台新的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11.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以及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内容),档案电子化管理。
12.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对发现和服务对象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专职财务人员、联系人等。服务团队允许一人兼任多岗。须提供人员清单、责任分工及劳动合同,维修人员专业培训或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的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二、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为比率报价,入围供应商在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基础上,申报车辆维修工时费率和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报价不得为单价的折扣比“0”。最终响应报价=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3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70%。(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是指在新的价格在最高限制单价所占比例。例:最高限制单价10元,给与政采价7元,那么比率即为7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是指在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的基础上提供的折扣率。例:4S店配件价格的70%为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注: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配件材料单价比率适用于车辆维修各工种及加工、检验、车辆急修,同时适用于各类车型汽车的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及车辆保养等(含税),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工时费和配件材料费组成,无其他额外费用。
工时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的标准执行,《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中未涉及的维修项目,相应维修工时定额按供应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供应商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沈阳市市直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每半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计入用户评价内容并由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和执行:
1.未按照投标承诺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配件材料单价折扣结算维修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2.虚假修车、以换代修、虚报维修项目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3.实际维修场地面积、维修工位数量、举升机数量、停车场地、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团队等未达到招标服务要求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4.送修车辆的维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5.更换旧件未经送修单位允许擅自丢弃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6.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或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未赶到现场的免费救援服务不及时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7.配件材料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未等同或低于原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保修标准要求的,拒不提供进场配件材料价格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8.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时,未让服务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或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9.拒不提供招标要求的免费服务内容的,违反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0.服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1.未连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或不具备监控系统的,未按要求使用平台、上报维修信息的,未按要求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2.拒绝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有权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或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拒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7)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征集规则。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征集人将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
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直接选定
七、第二阶段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八、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征集文件
包组编号:011
最高限制单价(%):100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计 13个包组,包号为001-013。允许兼投不得兼中,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包组名称:001包组:和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2包组:沈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3包组:大东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4包组:皇姑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5包组:铁西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6包组:苏家屯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7包组:于洪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8包组:沈北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9包组:浑南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0包组:辽中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11包组:新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2包组:法库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3包组:康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入围供应商数量:本次拟确定不超过65家入围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备选服务商。具体为001包组:和平区(8)家; 002包组:沈河区(8)家; 003包组:大东区(8)家;004包组:皇姑区(8)家;005包组:铁西区(8)家; 006包组:苏家屯区(2)家; 007包组:于洪区(8)家; 008包组:沈北新区(2)家; 009包组:浑南区(8)家; 010包组:辽中区(2)家 ;011包组:新民市(1)家; 012包组:法库县(1)家; 013包组:康平县(1)家。
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不低于20%。001-005、007、009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10家取排名前8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06、008、010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3家取排名前2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11-013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2家取排名前1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符合条件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20%淘汰率入围部分供应商)
001-013包组最高限制单价:维修工时费单价不超过10元,配件材料单价比率不超过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
001-013包组项目服务要求
供应商以维修厂厂址为准参与所在区、(县)市包组进行投标。
(一)服务内容
1.提供24小时快速、良好的服务,设立应急电话专线,具备定点服务方案(包含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标准质量、拖车救援、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增值服务等内容)。
2.对于服务对象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在下午6时前报修的,次日上午9时前修复交车。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
3.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有能力对所修车型的整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达到原车的技术要求。
4.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本市范围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无法行驶),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赶到现场;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赶到现场,由入围供应商就地及时安排抢修。
5.提供车辆维护服务,车辆每行使*****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做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提供车辆整车美容服务,每次维修或保养后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如清洗、打蜡、抛光等)。
7.提供免费电脑检测,内容包括:发动机、电控系统、仪器仪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各项检测,车辆免费底盘系统测试,免费检测全车灯具。
8.如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二)服务要求
1.具有固定维修场地,机电、钣金、喷漆等维修设备及维修厂房,须有能满足维修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独立车间,厂房面积≥200 m2,【维修工位数量≥4个(9区),维修工位数量≥2个(4区县市)】,汽车举升机数量≥2个。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能够同时停放5台以上车辆。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服务之日起,不少于2年,需提供维修生产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设备提供图片或采购发票等证明材料。
2.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
3.配件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等同或高于原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保修的标准要求,具有良好装车性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进场配件材料价格有知情权。
4.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5.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不超过48小时。
6.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
7.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如发动机(含零件部位)、变速箱(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4万公里或24个月以上;二级维护,汽车小修:如转向系统(含零件部位)、制动系统(含零件部位)、悬架系统(含零件部位)、前/后桥(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2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零件修理:如汽车电路系统(含零件部位)、车身照明系统(含零件部位)、空调系统(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1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一级维护质保期承诺5000公里或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出现原故障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供应商售后质保问题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8.送修车辆按采购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按照采购响应承诺的折扣结算维修费用。
9.入围供应商具备计算机、打印机、监控设备及上网条件,监控系统可监控固定维修工位且安装视频采集无死角设备,视频存储采取循环方式且最低存储时间不低于180天。须列表说明设备品牌及型号,并提供设备图片。
10.入围供应商承诺服务期内加入或接入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按照操作流程与要求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传输到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若出台新的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11.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以及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内容),档案电子化管理。
12.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对发现和服务对象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专职财务人员、联系人等。服务团队允许一人兼任多岗。须提供人员清单、责任分工及劳动合同,维修人员专业培训或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的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二、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为比率报价,入围供应商在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基础上,申报车辆维修工时费率和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报价不得为单价的折扣比“0”。最终响应报价=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3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70%。(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是指在新的价格在最高限制单价所占比例。例:最高限制单价10元,给与政采价7元,那么比率即为7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是指在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的基础上提供的折扣率。例:4S店配件价格的70%为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注: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配件材料单价比率适用于车辆维修各工种及加工、检验、车辆急修,同时适用于各类车型汽车的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及车辆保养等(含税),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工时费和配件材料费组成,无其他额外费用。
工时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的标准执行,《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中未涉及的维修项目,相应维修工时定额按供应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供应商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沈阳市市直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每半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计入用户评价内容并由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和执行:
1.未按照投标承诺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配件材料单价折扣结算维修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2.虚假修车、以换代修、虚报维修项目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3.实际维修场地面积、维修工位数量、举升机数量、停车场地、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团队等未达到招标服务要求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4.送修车辆的维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5.更换旧件未经送修单位允许擅自丢弃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6.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或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未赶到现场的免费救援服务不及时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7.配件材料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未等同或低于原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保修标准要求的,拒不提供进场配件材料价格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8.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时,未让服务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或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9.拒不提供招标要求的免费服务内容的,违反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0.服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1.未连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或不具备监控系统的,未按要求使用平台、上报维修信息的,未按要求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2.拒绝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有权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或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拒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7)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征集规则。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征集人将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
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直接选定
七、第二阶段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八、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征集文件
包组编号:012
最高限制单价(%):100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计 13个包组,包号为001-013。允许兼投不得兼中,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包组名称:001包组:和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2包组:沈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3包组:大东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4包组:皇姑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5包组:铁西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6包组:苏家屯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7包组:于洪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8包组:沈北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9包组:浑南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0包组:辽中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11包组:新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2包组:法库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3包组:康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入围供应商数量:本次拟确定不超过65家入围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备选服务商。具体为001包组:和平区(8)家; 002包组:沈河区(8)家; 003包组:大东区(8)家;004包组:皇姑区(8)家;005包组:铁西区(8)家; 006包组:苏家屯区(2)家; 007包组:于洪区(8)家; 008包组:沈北新区(2)家; 009包组:浑南区(8)家; 010包组:辽中区(2)家 ;011包组:新民市(1)家; 012包组:法库县(1)家; 013包组:康平县(1)家。
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不低于20%。001-005、007、009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10家取排名前8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06、008、010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3家取排名前2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11-013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2家取排名前1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符合条件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20%淘汰率入围部分供应商)
001-013包组最高限制单价:维修工时费单价不超过10元,配件材料单价比率不超过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
001-013包组项目服务要求
供应商以维修厂厂址为准参与所在区、(县)市包组进行投标。
(一)服务内容
1.提供24小时快速、良好的服务,设立应急电话专线,具备定点服务方案(包含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标准质量、拖车救援、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增值服务等内容)。
2.对于服务对象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在下午6时前报修的,次日上午9时前修复交车。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
3.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有能力对所修车型的整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达到原车的技术要求。
4.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本市范围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无法行驶),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赶到现场;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赶到现场,由入围供应商就地及时安排抢修。
5.提供车辆维护服务,车辆每行使*****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做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提供车辆整车美容服务,每次维修或保养后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如清洗、打蜡、抛光等)。
7.提供免费电脑检测,内容包括:发动机、电控系统、仪器仪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各项检测,车辆免费底盘系统测试,免费检测全车灯具。
8.如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二)服务要求
1.具有固定维修场地,机电、钣金、喷漆等维修设备及维修厂房,须有能满足维修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独立车间,厂房面积≥200 m2,【维修工位数量≥4个(9区),维修工位数量≥2个(4区县市)】,汽车举升机数量≥2个。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能够同时停放5台以上车辆。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服务之日起,不少于2年,需提供维修生产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设备提供图片或采购发票等证明材料。
2.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
3.配件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等同或高于原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保修的标准要求,具有良好装车性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进场配件材料价格有知情权。
4.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5.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不超过48小时。
6.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
7.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如发动机(含零件部位)、变速箱(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4万公里或24个月以上;二级维护,汽车小修:如转向系统(含零件部位)、制动系统(含零件部位)、悬架系统(含零件部位)、前/后桥(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2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零件修理:如汽车电路系统(含零件部位)、车身照明系统(含零件部位)、空调系统(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1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一级维护质保期承诺5000公里或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出现原故障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供应商售后质保问题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8.送修车辆按采购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按照采购响应承诺的折扣结算维修费用。
9.入围供应商具备计算机、打印机、监控设备及上网条件,监控系统可监控固定维修工位且安装视频采集无死角设备,视频存储采取循环方式且最低存储时间不低于180天。须列表说明设备品牌及型号,并提供设备图片。
10.入围供应商承诺服务期内加入或接入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按照操作流程与要求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传输到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若出台新的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11.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以及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内容),档案电子化管理。
12.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对发现和服务对象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专职财务人员、联系人等。服务团队允许一人兼任多岗。须提供人员清单、责任分工及劳动合同,维修人员专业培训或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的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二、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为比率报价,入围供应商在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基础上,申报车辆维修工时费率和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报价不得为单价的折扣比“0”。最终响应报价=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3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70%。(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是指在新的价格在最高限制单价所占比例。例:最高限制单价10元,给与政采价7元,那么比率即为7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是指在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的基础上提供的折扣率。例:4S店配件价格的70%为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注: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配件材料单价比率适用于车辆维修各工种及加工、检验、车辆急修,同时适用于各类车型汽车的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及车辆保养等(含税),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工时费和配件材料费组成,无其他额外费用。
工时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的标准执行,《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中未涉及的维修项目,相应维修工时定额按供应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供应商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沈阳市市直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每半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计入用户评价内容并由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和执行:
1.未按照投标承诺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配件材料单价折扣结算维修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2.虚假修车、以换代修、虚报维修项目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3.实际维修场地面积、维修工位数量、举升机数量、停车场地、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团队等未达到招标服务要求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4.送修车辆的维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5.更换旧件未经送修单位允许擅自丢弃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6.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或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未赶到现场的免费救援服务不及时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7.配件材料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未等同或低于原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保修标准要求的,拒不提供进场配件材料价格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8.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时,未让服务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或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9.拒不提供招标要求的免费服务内容的,违反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0.服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1.未连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或不具备监控系统的,未按要求使用平台、上报维修信息的,未按要求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2.拒绝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有权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或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拒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7)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征集规则。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征集人将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
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直接选定
七、第二阶段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八、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征集文件
包组编号:013
最高限制单价(%):100
采购需求:
本项目共计 13个包组,包号为001-013。允许兼投不得兼中,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包组名称:001包组:和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2包组:沈河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03包组:大东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4包组:皇姑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5包组:铁西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6包组:苏家屯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7包组:于洪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8包组:沈北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09包组:浑南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0包组:辽中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011包组:新民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2包组:法库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013包组:康平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
入围供应商数量:本次拟确定不超过65家入围供应商作为车辆维修备选服务商。具体为001包组:和平区(8)家; 002包组:沈河区(8)家; 003包组:大东区(8)家;004包组:皇姑区(8)家;005包组:铁西区(8)家; 006包组:苏家屯区(2)家; 007包组:于洪区(8)家; 008包组:沈北新区(2)家; 009包组:浑南区(8)家; 010包组:辽中区(2)家 ;011包组:新民市(1)家; 012包组:法库县(1)家; 013包组:康平县(1)家。
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不低于20%。001-005、007、009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10家取排名前8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06、008、010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3家取排名前2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011-013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2家取排名前1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符合条件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20%淘汰率入围部分供应商)
001-013包组最高限制单价:维修工时费单价不超过10元,配件材料单价比率不超过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
001-013包组项目服务要求
供应商以维修厂厂址为准参与所在区、(县)市包组进行投标。
(一)服务内容
1.提供24小时快速、良好的服务,设立应急电话专线,具备定点服务方案(包含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标准质量、拖车救援、突发情况应急预案及增值服务等内容)。
2.对于服务对象车辆进厂维修实行绿色通道,30分钟内安排人员检修,一般故障在下午6时前报修的,次日上午9时前修复交车。应服务对象要求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
3.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车辆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有能力对所修车型的整车、各总成及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达到原车的技术要求。
4.提供24小时免费救援服务,本市范围内车辆出现故障抛锚(无法行驶),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赶到现场;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赶到现场,由入围供应商就地及时安排抢修。
5.提供车辆维护服务,车辆每行使*****公里(或3个月,以先到数为准),做全面检查、紧固、调整。
6.提供车辆整车美容服务,每次维修或保养后进行一次免费整车美容(如清洗、打蜡、抛光等)。
7.提供免费电脑检测,内容包括:发动机、电控系统、仪器仪表系统、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各项检测,车辆免费底盘系统测试,免费检测全车灯具。
8.如在特定时间内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采购人有权参加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二)服务要求
1.具有固定维修场地,机电、钣金、喷漆等维修设备及维修厂房,须有能满足维修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独立车间,厂房面积≥200 m2,【维修工位数量≥4个(9区),维修工位数量≥2个(4区县市)】,汽车举升机数量≥2个。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地面应平整坚实,能够同时停放5台以上车辆。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服务之日起,不少于2年,需提供维修生产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设备提供图片或采购发票等证明材料。
2.所使用的维修保养等配件材料、产品,须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质保证书,并可追溯。
3.配件材料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等同或高于原车零部件的产品质量和保修的标准要求,具有良好装车性能。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进场配件材料价格有知情权。
4.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的,应免费更换。
5.保证一般常用、易损配件库存充裕,随时更换;非易损件损坏需更换,不超过48小时。
6.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出厂时交送修方处理,未经送修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等。
7.提供售后质保服务,整车大修,总成修理:如发动机(含零件部位)、变速箱(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4万公里或24个月以上;二级维护,汽车小修:如转向系统(含零件部位)、制动系统(含零件部位)、悬架系统(含零件部位)、前/后桥(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2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零件修理:如汽车电路系统(含零件部位)、车身照明系统(含零件部位)、空调系统(含零件部位)等,质保期承诺1万公里或12个月以上;一级维护质保期承诺5000公里或6个月以上。质保期内出现原故障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供应商售后质保问题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8.送修车辆按采购响应文件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按照采购响应承诺的折扣结算维修费用。
9.入围供应商具备计算机、打印机、监控设备及上网条件,监控系统可监控固定维修工位且安装视频采集无死角设备,视频存储采取循环方式且最低存储时间不低于180天。须列表说明设备品牌及型号,并提供设备图片。
10.入围供应商承诺服务期内加入或接入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按照操作流程与要求及时将车辆维修信息传输到沈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系统。若出台新的公务用车平台管理规定或操作流程,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11.维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实行“一车一档”(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维修人员、维修结算清单以及车辆所属单位、驾驶员姓名、车牌号等内容),档案电子化管理。
12.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检查,对发现和服务对象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服务人员组成
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专职财务人员、联系人等。服务团队允许一人兼任多岗。须提供人员清单、责任分工及劳动合同,维修人员专业培训或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的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二、报价要求:本项目报价为比率报价,入围供应商在不超过最高限制单价基础上,申报车辆维修工时费率和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报价不得为单价的折扣比“0”。最终响应报价=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3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70%。(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比率是指在新的价格在最高限制单价所占比例。例:最高限制单价10元,给与政采价7元,那么比率即为70%;配件材料单价比率是指在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的基础上提供的折扣率。例:4S店配件价格的70%为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注:车辆维修工时费单价、配件材料单价比率适用于车辆维修各工种及加工、检验、车辆急修,同时适用于各类车型汽车的车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及车辆保养等(含税),车辆维修费用由车辆维修工时费和配件材料费组成,无其他额外费用。
工时定额标准按照不高于《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的标准执行,《关于发布〈辽宁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汽车部分)〉的通知》(辽交运技字〔2010〕24号)中未涉及的维修项目,相应维修工时定额按供应商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执行,或按供应商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沈阳市市直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日常维修保养费用每半年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计入用户评价内容并由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和执行:
1.未按照投标承诺维修工时费单价折扣、配件材料单价折扣结算维修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2.虚假修车、以换代修、虚报维修项目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3.实际维修场地面积、维修工位数量、举升机数量、停车场地、厂房产权登记证书或厂房租赁合同、服务团队等未达到招标服务要求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4.送修车辆的维修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5.更换旧件未经送修单位允许擅自丢弃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6.距离100公里内,1小时内未赶到现场或距离100公里外,2小时内未赶到现场的免费救援服务不及时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7.配件材料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未等同或低于原车零部件产品质量和保修标准要求的,拒不提供进场配件材料价格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8.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时,未让服务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的,或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9.拒不提供招标要求的免费服务内容的,违反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0.服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1.未连接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或不具备监控系统的,未按要求使用平台、上报维修信息的,未按要求建立车辆维修档案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12.拒绝接受市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有权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或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拒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7)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征集规则。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征集人将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
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直接选定
七、第二阶段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八、维修合同期限:1+1年,合同一年一签,签订合同后1年,服务期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的履约情况,选择是否续签第二年合同。起始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征集文件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详见征集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001-013包组供应商须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经营资格,或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资格证书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期限:001-013包组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五、获取征集文件
时间:2023年01月31日 08时30分至2023年02月10日 16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六、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3年02月20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征集单位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征集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征集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十、对本次征集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征集单位信息
名称: 沈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 沈中大街206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
邮箱地址: 详见征集文件
开户行: 详见征集文件
账户名称: 详见征集文件
账号: 详见征集文件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单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