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583破5号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受理民事裁定书招标公告
(2023)苏0583破5号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受理民事裁定书招标公告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 0583 破申 158 号
申请人:陈书桃,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 321*****671*******,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黄塍镇徐甸村街东组 59号。
被申请人: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长江北路290号宝成国际大厦828-8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1MK55B3Q。
法定代表人:薛书勇。
本院在执行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书桃以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请求本院将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遂决定将其移送破产清算审查。本院编立(2022)苏 0583破申 158号案件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6年 4月 29日在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为薛书勇,股东为薛书勇、姜茂兵。主要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建筑装饰工程、 金属门窗安装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材料、铝合金制品、五金机电、日用百货的销售。
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3民初*****号判决: “一、被告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书桃款项******元以及利息损失 (以******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1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驳回原告陈书桃其他诉讼请求。”陈书桃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作出(2021)苏05民终22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前述判决生效后,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判决义务,陈书桃向本院申请执行即(2021)苏0583执6428号一案。经执行, 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仍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终结执行。陈书桃遂向本院申请对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 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 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同意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具体到本案 中,在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有权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其次,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属于破产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昆山市,本院具有管辖权;再次,从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债务来看,其经执行程序仍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本院认定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 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陈书桃对昆山金碧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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