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2023-*****分 类:山东省政策
名  称: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日期:2023-01-30
文  号:鲁环发〔2023〕4号附  件: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单位:

《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8日


山东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扎实推进《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落地落实落细,制定工作措施如下。

一、主要目标

2023年年底,全省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力争到2024年年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现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各市政府全面负责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强化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对无法取得环评批复、影响排污许可证核发的历史遗留问题,全面筛查形成台账,逐一分析研判,做到分类施策、一企一策。对具备整改条件的,应明确整改预计期限及路径;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坚决依法严肃处理。2023年年底前,全省固定污染源原则上全部实现持证排污。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排污许可管理的考核要求,对排污许可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坚持分级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做好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审批、证后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优化审批流程,将排污许可证首次核发办理时限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证后管理,建立并逐步完善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的全链条“一证式”环境监管体系。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规定,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落实日常监管责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三)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组织排污单位完成排污许可证规范性、与实际情况一致性自查,压实排污单位真实填报、按证排污主体责任。扎实推进排污许可“双百”工作,压茬开展排污许可证与实际一致性现场核实,力争2022年年底前完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质量审核,对弄虚作假、刻意隐瞒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按照国家明确的启动标准、条件和部门职责,做好排污许可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衔接,推进信息共享和结果双向应用,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全链条“一证式”监管体系

(四)加强排污许可“全链条”监管衔接。强化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监测、执法联动,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机制。环评审批部门应在环评文件中明确“三线一单”、规划环评要求,及建设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等责任;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将环评文件中污染物排放相关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监测机构加大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抽测力度,及时向执法机构推送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排放信息。加强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探索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体化办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指导各市在造纸、炼钢、电力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重点行业,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将排污许可落实情况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必查内容,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惩重罚。(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生态环境、公安、检察、审判部门协作,落实联席会议、联勤联动执法、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通报共享等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探索部门间优势互补,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确保依法、快速、有效惩治环境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执法方式

(七)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以排污许可发证登记信息监管数据库为基础的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库,并实施动态调整。各市将排污许可检查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将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风险高的排污单位列为特殊监管对象,对其增加抽查频次。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检查结果,主动接受监督。(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八)构建差异化监管体系。按照《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对企业涉及排污许可违法行为进行记分,针对不同信用等级,在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评先树优、执法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健全完善企业环境健康体检打分体系,根据低、中、高风险等级设置不同抽查比例。(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构建“自动监测、用电监管+惠企服务线上整改”为核心的非现场执法体系,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2022年非现场执法比例提高10%以上。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九)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综合运用系统抽查、企业回访及现场稽查等手段开展执法稽查,严肃查处环境监管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情绪性执法等问题。修订完善《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排污许可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具体情形。(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强化支撑保障

(十)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保障,各级要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一致的原则,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强化执法装备和执法用车保障。对在生态环境执法办案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及时奖励,调动环境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信息化建设。建设完善“山东省排污许可证综合管理系统”,持续深化排污许可管理数据信息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查办案件,实现执法业务数据全流程管理。(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十二)加强普法宣传。针对排污单位法人代表、排污许可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持续开展“送法入企”活动,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营造良好守法环境。加强典型案例曝光,曝光一起、警示一片,形成有效震慑。(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引导全民参与监督。认真落实《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细化市级举报奖励制度,拓展举报和奖励渠道,激发群众参与积极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加强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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