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农局发〔2023〕4号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农局发〔2023〕4号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农局发〔2023〕4号
发布时间:2023-01-19 17:10 来源: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南宁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63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按时完成南宁市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及绩效目标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范围、依据、标准和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方法。按照2016年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财农〔2016〕234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执行。

(二)发放时间。2023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力争在2023年6月30日前发放完毕。  

二、责任分工

(一)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县(市、区)、开发区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印发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审批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协调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以及本乡镇(街道)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工作等。

(二)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审批;牵头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审核后的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等。

(三)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资金检查等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补贴政策绩效考核、受理信访等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负责本乡镇(街道)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工作等。

三、实施要求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安排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审批当地实施方案,督促各部门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按时完成。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补贴政策的重要性,做好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因推卸责任影响政策落实到位的,将严格依法依规问责。

(二)及时开展培训工作。补贴农户信息录入及导出、数据审核、公示管理、补贴发放和相关数据上传、上报等工作都必须在“一卡通”管理系统上进行操作。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所辖乡镇的相关业务干部进行“一卡通”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让相关工作人员尽快掌握软件操作方法。在操作中发现问题需要解决的,可通过“广西农补网”QQ群(群号:*********)或者0771-*******,0771-*******向软件客服咨询。

(三)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规范补贴面积的登记、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和发放等程序,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

1.提请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发文布置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汇报工作,并共同草拟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印发各乡镇(街道)执行。

2.准确把握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市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

3.明确补贴范围。因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原因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属于补贴范围。对于种植一年生草本果品类作物,如种植西瓜、草莓等作物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可以予以补贴;对于种植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叶等作物的耕地不予补贴。对于撂荒一年(包含)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各级国有农场职工承包经营的耕地属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都应予以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包经营国有农场耕地的职工向耕地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申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严格奖惩措施。一是大力鼓励和引导农户保护及提高耕地地力,对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耕地,各地可视情况适当提高这类耕地的亩均补贴标准,最高补贴标准不能高于200元/亩。

二是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加强环境保护及防止面源污染相结合,对露天焚烧秸秆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因污染农田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

三是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建立农户个人诚信记录,对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可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补贴资格。

有关奖罚措施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当地情况设置,并在本县(市、区)、开发区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

5.县域内统一依据和标准。同一县(市、区)、开发区在2023年度应执行统一补贴面积依据和补贴标准,补贴依据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依据(个别农户因客观原因未确权的除外)。未确权登记的国有农场耕地补贴面积仍可继续按承包面积作为基础确定补贴面积。

6.规范补贴面积登记。按照地域管理权限,在耕地所属地域登记补贴面积。国有农场职工承包的耕地面积应该由农场负责将享受补贴的农场职工的基本信息、补贴面积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或县级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并录入“一卡通”管理系统。

7.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示,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补贴系统向县级上传所有信息,并通过纸质文件呈报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农业部门审核。

8.严格补贴面积审核。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并邀请自然资源、统计等部门参与补贴相关数据审核工作;要对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抽5—10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街道重新核实、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

9.按程序报审和批复。各乡镇(街道)的补贴面积通过审核后,由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和测算全县(市、区)、开发区补贴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对各乡镇(街道)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拨付申请给予书面批复,同时在补贴系统上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

10.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按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审核批复的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将补贴款发放到农户的“一卡通”账户。整个发放程序要严而有序、公开透明。

(四)加强监管和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落实定期检查指导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经发现,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每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补贴资金管理需要,对我市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宣传手册、传单、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要设立并公布补贴政策咨询监督电话,做好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等工作。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赢得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对耕地地力保护的激励作用。      

(六)完善档案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将本辖区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收集,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有:以村为基本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的补贴面积公示的纸质和图片资料,经村委会盖章和具体经办人与核实人签字的各村分户登记、审核、汇总清册的纸质材料,县、乡两级上报、批复实施方案、补贴面积的正式文件,补贴资金拨付凭证等。年底对完成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七)及时报送有关材料。

1.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财政落实一名分管领导亲自抓项目完成情况,落实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项目材料收集及上报,并于2023年1月20日前将分管领导、联络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南宁市财政局。

2.及时报送补贴项目绩效目标。请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参考附件1格式,会同财政部门设置本县(市、区)、开发区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的绩效目标,同时将计划目标分解落实到所辖各乡镇(街道),于2023年2月24日前分别报送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南宁市财政局备案。

3.制定印发补贴实施方案。请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草拟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于2023年3月30日前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印发各乡镇街道执行,并分别报送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南宁市财政局备案。

4.及时报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请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收集、汇总本县(市、区)、开发区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本县(市、区、开发区)补贴资金发放书面总结同时报送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农业农村局,以便市级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5.按时完成年度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及时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将年度工作总结(含补贴资金结余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材料,一并于2023年11月15日前分别报送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南宁市财政局,以便市级汇总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未尽事宜,请与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和南宁市财政局联系,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黄琳,联系电话:*******;南宁市财政局联系人:黄成宁,联系电话:*******

附件:2023年县(市、区)、开发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绩效目标申报表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表格名称
南农局发〔2023〕4号 附件.pdf

标签: 耕地地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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