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等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准入管控,我局研究起草了《河北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9日,请将反馈意见以传真形式发送至0311-********,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zrbhdc@163.com。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02月02日
河北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等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准入管控,制定本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一、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1.禁止类
除列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限制类建设项目以外,禁止其他各类建设项目。
2.限制类
(1)国家特殊战略、国防和军队建设、军事行动等需要修筑设施、开展调查和勘查等相关活动;
(2)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抢险救援等活动及必要的设施修筑;
(3)因有害生物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开展的生态修复、病虫害动植物清理等活动;
(4)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可以有过渡期。过渡期内在不扩大现有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开展生活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
(5)已有合法线性基础设施和供水等涉及民生的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经批准采取隧道或桥梁等方式(地面或水面无修筑设施)穿越或跨越的线性基础设施,必要的航道基础设施建设、河势控制、河道整治等建设项目;
(6)已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勘查开采,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勘查,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条件下)开采。
(7)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
1.禁止类
(1)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建设项目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项目;
(2)除列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限制类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建设项目。
2.限制类
(1)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2)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
(3)经依法批准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古生物化石调查评价和抢救性发掘、文物保护及野化放归、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建设项目;
(4)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参观考察、科普宣教、生态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5)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防洪、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项目;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6)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7)已依法设立的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勘查及因国家战略需要进行开采的活动。
(8)本清单(一)中限制类建设项目。
(三)自然公园的严格管控区
1.禁止类
(1)缆车、索道、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玻璃天桥、玻璃栈道等特种设施建设项目;
(2)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设施建设项目;
(3)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4)除列入自然公园的严格管控区限制类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5)本清单(四)中禁止类建设项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建设项目。
2.限制类
(1)保护、监测等必须的保护管理活动;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
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必要的经营。
(4)本清单(一)、(二)中限制类建设项目。
(四)自然公园的合理利用区
1.禁止类
(1)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以及各类工业园区;
(2)垃圾填埋场、焚烧场等各类大型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
(3)修建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各类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
(4)污染环境的各类工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5)开山、采石、开荒、挖沙、取土、商业性探矿勘查、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建设项目;
(6)超出生态承载能力的养殖建设项目;
(7)风电、水电和集中型光伏开发、抽水蓄能电站建设项目(国家战略性项目除外);
(8)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9)高尔夫球场、私人会所、度假村;
(10)不符合功能分区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
(11)除列入自然公园的合理利用区限制类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建设项目。
2.限制类
(1)适度的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建设项目;
(2)一定数量的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管理服务设施;
(3)必要的管理和职工生活用房;
(4)本清单(一)、(二)、(三)中限制类建设项目。
二、说明
(一)本准入负面清单主要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类建设项目。
(二)本准入负面清单管控分区与原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对应情况见下表:
类别 | 原分区 | 负面清单管控分区 |
国家公园 | 核心保护区 | 核心保护区 |
一般控制区 | 一般控制区 | |
自然保护区 | 核心区 | 核心保护区 |
缓冲区 | ||
一般控制区 | ||
实验区 | ||
风景名胜区 | 一级保护区 | 严格管控区 |
二级保护区 | 合理利用区 | |
三级保护区 | ||
地质公园 | 特殊保护点(区) | 严格管控区 |
一级保护区 | ||
二级保护区 | 合理利用区 | |
三级保护区 | ||
海洋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 | 重点保护区 | 严格管控区 |
生态恢复区 | ||
预留区 | ||
适度利用区 | 合理利用区 | |
森林公园 | 生态保育区 | 严格管控区 |
核心景观区 | ||
一般游憩区 | 合理利用区 | |
管理服务区 | ||
湿地公园 | 保育区 | 严格管控区 |
恢复重建区 | 合理利用区 | |
合理利用区 |
备注:本表对应情况为原则性、引导性要求,具体分区以经批准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或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为准。
(三)本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类”建设项目是指不允许在自然保护地内规划建设的建设项目;“限制类”建设项目是指在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容量、符合自然保护地规划和严格控制规划指标、使用功能等前提下,有条件准入的建设项目;“特种设施”指其建造形式、材料等特殊,或包含电梯等特种设备,对景观、环境影响重大的各类设施,如缆车、索道、自动扶梯、垂直电梯、玻璃天桥、玻璃栈道等。
(四)涉及地质调查、勘查、开采与矿业权差别化管理要求根据自然资函〔2020〕861 号文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军事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本清单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并将适时调整公布。
(七)本准入负面清单自 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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