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遵府办发〔2022〕10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发展目标
以遵义市中心四城区及仁怀市为重点积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到2025年底,以各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套以上,有效解决青年人、新市民等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22年多种方式筹集、建设1803套,2023年至2025年多种方式筹集、建设8400套。各区(市)、管委会在确保完成总体目标的基础上,可结合辖区经济、社会、人口等发展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实施计划。
三、基础制度
(一)实施范围。以中心四城区及仁怀市为重点积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其他符合人口净流入条件的县级以上城市和成熟的工业园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研究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上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后纳入实施范围。
(二)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符合条件的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执行优生优育政策、复员退伍军人、引进人才等群体应纳入保障范围。
(三)实施标准。一是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占比不低于70%。属地人民政府应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项目小户型具体占比和最大建筑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备必须生活服务设施,符合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要求,建设适用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达到“拎包入住”条件。二是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同地域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平均租金的80%确定,同时考虑不同收入群体制定不同价格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面向社会公布,但不应低于公租房租金。市场租金每两年进行评估调整,必要时可适时评估调整。租赁家庭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提取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四、基本要求
(一)引导多方参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坚持供需匹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充分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配套服务。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考虑承租人就业和生活的实际情况,建设地点选择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区域布局规划。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配套建设卫生、教育、购物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承租人家庭出行、入学、就医、购物等基本生活需求。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配套服务由属地政府统筹解决。园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配套服务由属地政府根据需要配置。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实时、动态发布住房房源、准入核准、租赁管理等信息;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同到期后符合保障条件可提交书面申请继续租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联合监督工作制度,对互联网平台、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实施负面清单管理。
(五)落实地方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建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构建部门联审机制,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行、证监、银保监等部门参与,对新建、改建和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及规划联合审查,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六)拓宽房源筹集渠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遵府发〔2019〕12号)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供给需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方式,配建比例应不低于建设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县(市、区)人民政府所有。”规定,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情况,在公租房供给可以满足辖区特殊困难群体的前提下,可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应配建不低于5%的公共租赁住房中考虑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后,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无偿移交属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运营管理。
(七)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准入和退出制度。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运营期年限原则上在10年左右,期限届满后需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由运营单位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退出手续,恢复原房屋用途,不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
五、支持政策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1.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属地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属地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用途变更后,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应换发新的划拨决定书;原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经属地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不得分割转让;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属地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围绕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开展年度需求统计,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情况纳入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规范的土地出租合同。
(二)简化审批流程。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给予补助资金支持。属地人民政府应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可安排补助资金用于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降低税费负担。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从2021年10月1日起,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集汇总有信贷需求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推送给人民银行遵义中心支行,由人民银行遵义中心支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推送给金融机构,督促银行做好融资对接服务,提高融资对接效率,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创新专项服务和产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结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发展特点,积极开发具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结合市场前景,打造专有产品,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加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宣传推介,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鼓励商业保险资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六、组织实施
(一)做好政策衔接。属地人民政府要把解决以新市民、青年人为主的各类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二)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遵义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增加统筹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遵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各县(市、区)、管委会要比照市级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履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细则和措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三)深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摸清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根据各县(市、区)摸排情况科学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期间建设计划,建立项目清单、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任务。发展改革委、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遵义中心支行、税务、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加强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形成工作全力。
(四)开展监测评价。市安居办会同市委督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督查考核,监测评价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建立相应考核、奖惩、通报制度,督促监督各县(市、区)、管委会加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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