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等20户债权资产及2户抵债资产的营销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等20户债权资产及2户抵债资产的营销公告
债务企业名称: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等20户债权资产及2户抵债资产
债权总额:1,109,178,935.26元
一、债权资产
1、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借款人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工商银行灵武支行借款1.2亿元,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灵武)字006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72个月,约定于2021年9月1日前还款。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王智勇、苟艳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银川综合保税区西部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一期项目*****.06㎡在建工程及*****㎡土地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权证号为:灵为用(2014)第*****号;他项权证号为:(2015)灵房(在建)抵字第005号、灵他项(2015)第0479号)。
2018年7月31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219万元,利息11,689,273.15元,本息合计43,879,273.15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法人代表王智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营业执照注册号640*****0021588,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银川综合保税区,所属行业:批发业,登记状态存续,经营范围:黄金珠宝饰品,贵金属及文化艺术品的设计研发、进料加工、批发零售及进出口贸易、艺术品(不含古董)的收藏,工艺品、手表、眼镜、展示交易及进出口贸易,黄金珠宝投资及市场管理,项目投资及咨询,营销策划及会议展览,货物进出口贸易等。现勉强经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为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06月30日,位于天津市,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金银首饰加工、回收;金银首饰批发兼零售;金条、银条销售、回收;对外贸易经营;网上经营:金银制品、珠宝首饰销售、回收;以自有资金向房地产业、矿业资源、道路设施、市政建设、园林绿化进行投资;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电子信息技术开发;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培训、家教、中介服务);农副产品种植养殖。(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目前该公司的工商经营状态为正常经营。
2.王智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北培区。
3.苟艳,女,汉族,住重庆市北培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3月19日,银川中院做出2019(宁)0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219万元、利息******.58元,并以借款本金321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688%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如被申请人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被申请人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临河镇银川综合保税区中央大道东侧面积为*****.06㎡的在建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灵国用(2014)第*****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申请人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负担。
我公司已申请执行,银川中院下发(2020)宁01执4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33,411,388.58元及利息;2、若被执行人宁夏金银街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金通易达(天津)金银珠定集团有限公司、王智勇、苟艳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权资产抵押物位于银川综合保税区西部黄金珠宝文化产业园区,区位发展潜力较大,具备较高投资价值。
2、宁夏盐池福海实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借款人于2016日6月24日向工行银川盐池支行借款1800万元,签订了编号为**********-2016年(盐池)字*****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1年,于2017年6月24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又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8年5月23日。王登成、官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王登成、官凤其名下位于盐池县花马西街众鑫综合楼面积为7015.19㎡房产及2859.75㎡土地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权证号:盐房权证西字第*****号、*****号、*****号,盐国用(2010)第144号、145号、146号;他项权证号:盐房他证花马池镇字第*********号,盐他项(2015)第230号)。
2018年7月31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7,279,667.40元,利息11,500,400.53元,本息合计28,780,067.93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盐池福海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月17日,法人代表王登成,组织机构代码证:********-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7J,注册地址:盐池县花马池西街303号,所属行业:餐饮业,登记状态存续,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粮食、饲草料、蔬菜等特色农产品种植、销售;水泥制品、农膜、建材、日用杂品、针纺织品、皮毛制品、洗涤用品销售;农产品精深加工。餐饮、住宿服务(凭许可证经营)、停车服务;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白酒、红酒批发、零售。现勉强经营。
(3)担保人基本情况
1.王登成(也为抵押人),男,汉族,住所地宁夏盐池县。
2.官凤(也为抵押人),女,汉族,住所地宁夏盐池县花马镇。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吴忠中院于2018年6月21日下发(2018)宁03民初9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确认:被告在7月15日前归还工行本金及欠息;如不能按期归还,工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处置优先受偿,责任限额2000万元。
现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盐池县花马西街众鑫综合楼,面积较大,可做酒店经营。
3、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借款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工商银行固原支行借款1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固原)字0020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个月,于2016年6月17日到期。该笔借款由深圳市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由固原家道商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用其名下位于固原市振兴街面积为6476㎡房产及*****.08㎡土地提供抵押(权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号、固国用(2010)第016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固市字第*******号、固他项(2015)第195号)。
2018年7月31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4,999,999.84元,利息6,951,268.82元,本息合计21,951,268.66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五朵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3月15日,法人代表毛志晖,组织机构代码证:********-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29,注册地址: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轻工产业园,所属行业:零售业,登记状态存续,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小杂粮淀粉制品、面粉制品加工及销售,其他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杂粮种植、收购及技术服务。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深圳市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法人代表毛志晖,组织机构代码证:319466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66304U,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1**,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股权投资(不含限制项目)。
固原家道商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余建兵;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日期:2008年02月01日;登记机关:固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07月26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振兴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5月16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9)宁0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五朵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业务部偿还贷款本金14,999,999.84元及利息1,223,325.56元、罚息694,706.47元。对以后的罚息及复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2、原告就拍卖、变卖被告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位于固原市开发区民族街东的固房权证市字第*******商业用房一处和位于固原市振兴街的固国用(2010)第016号商业用地一处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3、被告深圳利是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得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月底,我公司向法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固原市开发区民族街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较大,土地性质为商服,具备投资潜力。
4、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第一笔:借款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290100024-2015年(公司)字0020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个月,于2016年3月2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又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18年2月22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徐光文、汪凤琴提供保证担保,由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20号楼5-10号面积为871.82㎡房产及109㎡土地提供抵押(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609号、2011005607号、2011005078号、2011005630号、2011005705号、2011005076号,银国用(2011)第04979号、04978号、04982号、04981号、04980号、04977号;他项权证号: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201503154号、201503157号、201503153号、201503158号、201503156号、201503155号,银他项(2015)第00575号、000574号、000578号、000577号、000576号、000573号)。
第二笔:借款人于2015年9月18日向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借款94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290100024-2015年(公司)字0231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个月,于2016年9月15日到期。到期后,工行又将上述借款先后展期两次至2018年3月6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徐永、张伟、徐光文、汪凤琴、王先道、徐改荣提供保证担保;由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20号楼2层1号、2号,3层1号—3号2730.47㎡房产及275.25㎡土地做提供抵押(权证号: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023605号、20100023609号、20100023601号、20100023036号、20100023037号,银国用(2010)第**870号-**874号;他项权证号为: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201609204号、201609203号、201609202号、201609200号、201609201号、银他项(2016)第02535号、02534号、02538号、02537号、02536号)。
2018年7月31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462.6元,利息5,951,218.16元,本息合计18,263,680.76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月11日,法人代表许秀花,组织机构代码证:750826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750826151L,注册资本:2000万元,所属行业:批发业,登记状态存续,注册地址: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街10号,营业范围:批发、零售工程机械、挖掘机、汽车(不含小轿车)、摩托车、钢材、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及专项审批)、电器机械、橡胶制品、农副产品(不含专项审批)、水暖配件、五金工具、金属材料、办公用品、文化用品、工程机械设备的售后服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花、草、树木种植;畜禽养殖(不含种禽、特禽及专项审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种子、化肥(低毒低残留)、农药(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产品)、农机的销售;农业技术的咨询、推广;货运代办,物流信息咨询,信息配载,装卸搬运,仓储,货物专运运输(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冷藏保鲜、罐式),出入境货物,货物联运,国际货物运输,货运站(场)经营,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国际货运代理;土石方开挖;煤炭开采;焦炭制品销售。
(3)担保人基本情况
1.徐光文,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
2.汪凤琴,女,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徐永,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
4.张伟,女,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
5.王先道,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6.徐改荣,女,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1月2日,银川中院下发(2018)宁0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0290100024-2015(公司)字0020号)项下借款本金494万元、利息28288.15元(利息计算暂至2018年2月21日)及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2、如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可以对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20号楼5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609号)、6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607号、7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078号)、8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630号)、9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1005705号)、10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5076号)的产权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编号:0290100024-2015(公司)字0231号)项下借款本金8,369,962.6元、利息54777元(利息计算暂至2018年2月21日)及2018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该《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及对应的《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准计算);4、如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三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城区支行可以对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20号楼2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23036号)、2层2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23037号)、3层1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23605号)、3层2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23609号)、3层3号营业房(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0023601号)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额88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被告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15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徐光文、汪凤琴、徐永、张伟、王先道、徐改荣负担。
现该案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申请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场内房产,区位优势好,房产用途广泛,现由银川维康肾病专科医院承租。
5、银川高新区金源顺商贸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借款人于2014年3月10日向工商银行宁夏分行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公司)字000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于2015年2月9日到期。后工行先后展期2次,至2017年6月25日到期。该笔借款原由自然人王敏、杨峥提供保证担保,后于2016年8月3日,除上述两人担保之外,又与自然人苏小敏、柳新婷、王万孝、纳芙芝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自然人王敏用其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安居苑**号楼4号、5号面积为635.06㎡营业房及211.68㎡所属土地为其提供414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0037557号、2010037560号,银国用(2013)第26199号、26200号;他项权证号:宁(2017)金凤区不动产证明第0029372号、0029377号);由自然人人王万孝用其名下位于银川市西环小区8号楼16号面积为852.69㎡房产及284.23㎡所属土地为其提供49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3038107号,银国用(2013)第26107号;他项权证号:宁(2017)金凤区不动产证明第0029370号)。
2018年7月31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4,939,364.01元,利息2,189,708.**元,本息合计7,**9,072.13元。
(2)企业基本情况
银川高新区金源顺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0日,法人代表王敏,组织机构代码证:6842003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84200328C,注册资本:600万元,所属行业:批发业,登记状态存续,注册地址:银川开发区正源街246号,营业范围: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工艺品、纸制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装饰材料、电器、家具、办公用品、保温材料、钢材、电线电缆、酒店用品、机电产品、环保设备、花卉苗木、卫生洁具、消防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计算机软件的销售。
(3)担保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1:王敏,男,回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保证人2:杨嵘,女,回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保证人3:王万孝,男,回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保证人4:纳芙芝,女,回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保证人5:苏小敏,男,回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保证人6:柳新婷,女,回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工行将上述债权诉讼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1日中院受理了该案。2018年5月10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宁01民初599号,判决如下:1、被告银川高新区金源顺商贸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97160.85元,并支付2017年7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2、如被告银川高新区金源顺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对被告王敏、杨嵘抵押的在王敏名下位于金凤区安居苑**号楼4号、5号营业房(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0037557、2010037560号)房产及其土地(银国用(2013)第26199、26200号)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414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如被告银川新区金源顺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开发区支行对被告王万孝、纳芙芝抵押的在王万孝名下位于金凤区西环小区8号楼16号营业房(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3038107号)房产及其土地(银国用(2013)第26107号)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49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王敏、杨嵘、苏小敏、柳新婷、王万孝、纳芙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银川高新区金源顺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已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资产抵押物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较繁华地段,可做营业房,投资潜力大。
6、宁夏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借款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工商银行宁东支行借款75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宁东)字0020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于2015年9月25日到期。到期后,展期至2017年5月19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张鑫、赵丽、张韬、杨凤萍、刘晓萍、孙阳阳、毛水元、刘恩华提供保证担保;由自然人张韬用其名下位于灵武市西大街北侧西环家园11#楼1-7号1-2层、9号1-2层面积为940.89㎡房产及196.3㎡所属土地提供抵押担保(权证号:灵武市房权证市区字第*****731号、*****730号、*****729号、*****728号、*****732号、*****727号、*****726号、*****725号,灵国用(2006)第0620号、0621号、0618号、0623号、0624号、0617号、0622号、0619号;他项权证号:灵房他证市区字第014182号、014184号、014181号、014183号、014178号、014179号、014180号)。
2018年7月31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880,748.77元,利息1,872,589.77元,本息合计2,753,338.54元。
(2)企业基本情况
宁夏尚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6日,法人代表孙阳阳,组织机构代码证:MA75W3WY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81MA75W3WY9F,注册资本:500万元,所属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登记状态存续,注册地址:宁夏灵武市西平街枣园湖畔A区26#楼10号房,营业范围:蛋白胨、牛肉浸出膏(粉)、大豆肽、骨粉、骨油的生产、销售(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牛羊肉、骨的采购;草原围栏网片、畜产品加工、销售;水泥桩制造、销售;草原鸡养殖、销售;五金交电、建材、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电线电缆、金属材料、供暖设备销售。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张韬,男,汉族,住灵武市
保证人1:张韬,男,汉族,住灵武市。
保证人2:杨凤萍,女,回族,住灵武市
保证人3:张鑫,男,汉族,住灵武市。
保证人4:赵丽,女,汉族,住灵武市。
保证人5:孙阳阳,男,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
保证人6:刘晓萍,女,汉族,住陕西省子长县。
保证人7:毛水元,男,汉族,住山西省石楼县。
保证人8:刘恩华,女,汉族,住山西省介休市。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法院已下达(2020)宁01执恢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韬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西大街北侧西环家园11#楼8套营业房。
后经法院评估拍卖,上述抵押物已全部司法拍卖处置,现剩余债权为保证债权。
7、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该公司2015年9月9日在建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一年,后两次调整期限至3年。以该公司名下9宗农业用地抵押,其中7宗为出让性质,位于永宁县胜利乡征沙渠二期开发区分别是:1.永国用(2008)第972号,面积59770.83㎡;2.永国用(2008)第973号,面积53920.95㎡;3.永国用(2008)第974号,面积78481.82㎡;4.永国用(2008)第975号,面积63547.68㎡;5.永国用(2008)第976号,面积46310.07㎡;6.永国用(2008)第977号,面积30901.65㎡;7.永国用(2013)第60024号,面积268亩。2宗为有偿使用性质,分别是:1、土地证号:永国用(2009)第2927号,面积430亩;2、永国用(2009)第3075号,面积241.98亩)。土地总面积959580.06㎡(合计1439.38亩)。
2018年**月6日,我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6,676,069.05元,利息5,764,864.45元,本息合计22,440,933.50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玉发;注册资本10000万;成立日期2006年09月30日,营业期限至2031年09月18日;登记机关:永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夏永宁县胜利乡征沙渠二期开发区;经营范围:片剂、胶囊剂、颗粒剂、茶剂的生产、销售等。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保证人山西月明鑫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日,位于古交市镇城底镇阴家沟村,经营范围:代购代销生铁、钢材、精煤;机焦、金属硅生产、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金6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
2.保证人古交市金昌鑫粉煤灰砖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月28日,位于古交市镇城底镇阴家沟村水沟,经营范围:利用粉煤灰加工、销售环保型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需经前置审批的未经审批前不得经营,涉及许可项目的,在许可有效期内经营),注册资金1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
3.保证人宁夏唐明超临界萃取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月18日,位于宁夏永宁县胜利乡金沙渠二期开发区,经营范围: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研发、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食用植物油(全精炼)的生产、销售;出口本企业的产品及其相关技术、进口本企的产品及相关技术、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农副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注册资金80,000,000元。该企业目前登记经营状态为在营(开业);
4.保证人王志强,男,住山西省故市金牛街;
5.保证人曹彩萍,女,住山西省故市金牛街;
6.保证人杨玉发,男,住山西省故市镇城府镇;
7.保证人刘蝉凤,女,住山西省故市镇城府镇;
8.保证人王月明,男,住山西省故市镇城府镇;
9.保证人秦改莲,女,住山西省故市镇城府镇;
10.保证人王云龙,男,住山西省故市镇城府镇;
11.保证人王云霞,女,天津市河西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院已下达(2018)宁01民初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7602340.28元以及2018年6月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如被告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对宁夏唐明制药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永宁县胜利乡征沙渠二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永国用(2008)第972-977号;(2009)第2927、3075号;(2013)第6002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宁夏唐明超临界萃取有限公司、山西月明鑫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昌鑫粉煤灰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杨玉发、王月明、刘婵凤、王志强、曹彩萍、秦改莲、王云龙、王云霞对上述债务在2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00元,由被告承担。
现该案件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9宗农业用地,单块土地面积较大,农业配套设施齐全,便于耕种。
8、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借款人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03月02日在建行灵武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3310-144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固定年利率4.35%,期限1年为2017年03月02日至2018年03月01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余建学、徐凤玲、余建兵、王惠玲提供连带保正责任担保;由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提供了1713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固原市东关北路面积为7419.07㎡工业厂房及面积为18588.74㎡土地(证号:宁2017固原市不动产权第0000509号,他项权证号:宁(2017)固原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760号);由余建学,徐凤玲提供89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于家道农机综合市场面积为2**.32㎡的商业用房及面积为96㎡土地使用权(证号:宁(2017)固原市不动产权0000520号;他项权证号:宁(2017)固原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57号)。
2018年**月6日,我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9,979,603.02元,利息7,176,289.88元,本息合计17,155,892.90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余建兵;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日期:2008年02月01日;登记机关:固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07月26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振兴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余建学,男,户籍所在地为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2.徐凤玲,女,户籍所在地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余建兵,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4.王惠玲,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固原市原州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固原市中院下达了(2018)宁0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86177.18元(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以及逾期贷款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2、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3、确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对余建学、徐凤玲、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余建学、徐凤玲、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17元,由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宁夏天隆粉丝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现该案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位于固原市东关北路面积为7419.07㎡工业厂房及面积为18588.74㎡土地,区位优势较好,工业整合度较好,具备投资潜力。
9、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借款人先后2次办理借款共计800万元,情况如下:
①借款人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在建行中卫市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ZW-XQYLD-021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年利率为基础利率增加157.25个基点,期限1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该笔借款由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刘鹏飞、王莉、王春林、王春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借款人提供最高额530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位沙坡头宁钢大道面积为5472.29㎡的工业厂房及面积为14675㎡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2014002824号、卫国用(2013)第60051号;他项权证号:卫房他证沙坡头区字第201410401号、卫他项(2014)第47号)。
②借款人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月19日在建行中卫市分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ZW-XQYLD-073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年利率为基础利率增加157.25个基点,期限1年为2017年1月**日至2017年**月**日。该笔借款由自然人刘鹏飞,王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由借款人提供最高额905万元的抵押担保,抵押物为该公司名下位于沙坡头宁钢大道面积为5609.06㎡的工业厂房(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2014006708号;他项权证号:卫房他证沙坡头区字第2014109226号)及面积为14675㎡的土地使用权。
2018年**月6日,我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7,769,042.06元,利息5,966,356.97元,本息合计13,735,399.03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鹏飞;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日期: 2010年06月28日;营业期限自2010年06月28日至2020年06月27日;登记机关:中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05月20日;登记状态:存续;住所: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纸板容器、塑料包装物附件制造、销售;纸张、五金产品、建材、其他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润滑油的批发、零售。
(3)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刘鹏飞、王莉、王春林、王春节。
1.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69433563XP,法定代表人名称:王虎,注册资本2680万元,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美利工业园区,经营范围:玻璃钢制品(玻璃钢输水管道、玻璃钢储罐、玻璃钢化粪池、玻璃钢电缆保护管、玻璃钢顶管、玻璃钢防腐材料、玻璃钢复合材料及其他玻璃钢制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刘鹏飞,男,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3.王莉,女,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4.王春林,男,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5.王春节,男,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该项目分两案诉讼:
300万元一笔:2018年7月23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2018)宁0502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贷款本金300万元,支付2018年4月4日之前的贷款利息**.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2018年4月4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刘鹏飞、王莉对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对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抵押的车间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卫房权证沙坡头区字第2014006708号)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4、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讼请求限公司中卫分行的其他诉。如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0元,已减半收取15900元,由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负担。
现已申请执行。
476.9万元一笔,2019年5月22日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以(2018)宁0502民初2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返还本金4769042.06元,支付2018年4月4日之前的贷款利息216457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2018年4月4日之后的贷款利息至本息还清止;2、被告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承担的上述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对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抵押的工业用土地、车间厂房享有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借款本息的权利。如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84元,已减半收取23342元,由被告中卫市美含包装有限公司、刘鹏飞、王莉、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8900元由被告王春节、王春林、宁夏黄河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现已申请强制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位沙坡头宁钢大道面积为5472.29㎡的工业厂房及面积为14675㎡的土地使用权和位于沙坡头宁钢大道面积为5609.06㎡的工业厂房及面积为14675㎡的土地使用权,区位优势显著,交通便利,工业配套设施齐全,具备投资潜力。
10、宁夏博泰商贸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2016年8月29日,债务人与工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500万元,期限24个月,自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止。该笔贷款由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及自然人张海云、孙鹤林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月6日,我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0年10月14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4,718,713.84元,利息7,255,542.84元,诉讼费220,914.00元,本息合计42,195,170.68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孙鹤林;注册资本:2亿元;成立日期:2010年07月14日;登记机关: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银川市金凤区庆安南路140号办公楼; 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碳素制品、仪器仪表、办公用品、体育器械、日用百货的销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安装及销售。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4日宣布破产重整。
2.张海云,女,住所地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孙鹤林,男,住所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市中院已下达(2018)宁01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宁夏博泰商贸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支付借款本金3500万元,利息822721.5元(暂计至2018年3月23日)及2018年3月24日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宁夏华城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张海云、孙鹤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能按判决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及担保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20914元由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
现该案件处于终本状态。
11、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2016年11月2日,原债权人建设银行固原分行与债务人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300万元。贷款期限**个月。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及自然人杨宏福、范玉霞、杨莤越用其名下房产: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4)10388(商服,162.39㎡)、10387(商服,145.19㎡)、10386(商服,145.19㎡)、10385(商服,191.36㎡)号;房屋所有权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4067102(绿地21商城A区23号1单元1层04室194.17㎡,商业)、2014067103(绿地21商城A区23号1单元1层03室173.6㎡,商业)、2014067104(绿地21商城A区23号1单元1层02室173.6㎡,商业)、2014710605号(绿地21商城A区23号1单元1层01室194.17㎡,商业)】、杨宏福【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4)11734(商服,74.696㎡)、11735(商服,69.77㎡)、11736(商服,87.36㎡)、11737(商服,88.46㎡)、11738(商服,66.43㎡)号;房屋所有权证兴庆区字第2041068290(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13号房79.43㎡,商业)、2014068291(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1号房105.77㎡,商业)、2014068292(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3号房89.3㎡,商业)、2014068293(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14号房104.46㎡,商业)、2014028694(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2号房83.42㎡,商业)号】及杨宏福、范玉霞【固房权证字第0057221号,试验区银平路金羊小区1号楼2.3号营业房3**.78㎡】、范玉霞【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4)11743(商服,66.46㎡)、11744(商服,66.65㎡)、11745(商服,87.34㎡)、11746(商服,88.47㎡)、11747(商服,69.78㎡)号;房屋产权证: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4068280(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01室79.46㎡,商业)、2014068281(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室79.68㎡,商业)、2014068282(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5室105.78㎡,商业)、2014068283(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10室104.43㎡,商业)、2014068284(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4室83.44㎡,商业)号】、杨茜越【国有土地使用权银国用(2014)11739(商服,38.24㎡)、11740(商服,41.54㎡)、11741(商服,46.94㎡)、11742(商服,45.34㎡)号;房屋产权证: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4068285(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6室54.21㎡,商业)、2014068286(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7室56.**㎡,商业)、2014068287(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8室49.67㎡,商业)、2014068288(绿地21商城A区26号1层09室45.72㎡,商业)号】提供抵押。杨宏福、范玉霞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月6日,我公司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999,546.85元,利息9,055,405.62元,本息合计22,054,952.47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杨宏福;注册资本:500万;成立日期:2008年07月16日;登记机关: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住所: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六盘路(农校东侧); 经营范围: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中药材收购、销售(国家禁止除外);农业科技服务;汽车(不含小轿车)、农业机械、工程机械及配件、五金建材、水暖配件批发零售。普通货物运输。苗木种植、培育、销售。
(3)担保人基本情况
1.杨宏福,男,住所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
2.范玉霞,女,住所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
3.杨茜越,女,住所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固原市中院下达(2018)宁04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1、被告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贷款本金1300万元,承担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3月21日之间的利息447546.4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执行终结之日的利息;2、被告杨宏福、范玉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杨宏福、范玉霞、杨茜越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案件受理费102485.00元,减半收取5**42.50元,由被告宁夏谷丰商贸有限公司、杨宏福、范玉霞、杨茜越负担。
已申请强制执行,抵押物已经过司法拍卖流拍,现处于终本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城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房产面积大小均有,简单装修,室内水、暖、电设施齐全,八五成新,属完好房。
**、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
(1)债权情况
借款人先后4次向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办理借款共计2亿元,情况如下:
①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月26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0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6年(中卫)字00051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6年**月28日发放,期限至2017年**月20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企业78#、84#储酒罐白兰地酒90500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金山,曹静江。
后将该笔贷款展期至2018年11月16日。
②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83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中卫)字0000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3月15日提款两笔8300万元,到期日2018年3月13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企业橡木桶包装225升宁夏红XO枸杞白兰地酒536桶**.06万升、橡木桶包装350升宁夏红XO枸杞白兰地酒 72桶2.52万升、149#储酒罐白兰地酒5.2万升、155#储酒罐白兰地酒5.09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金山,曹静江。
③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35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中卫)字00018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5月16日发放,期限至2018年5月15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为:企业245#储酒罐白兰地酒14万升(本次尽调提供质押物8.98万升)。由该公司位于金凤区长城花园南区25号楼5号、6号营业房两处提供抵押担保(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1004117号、2011004**1号,建筑面积259.2㎡;相应土地证号:银国用(2011)第18406号、18407号,土地面积86.4㎡;办理抵押权登记:宁(2017)金凤区不动产证明第0033793号、0033788号)。连带责任担保人为张金山,曹静江。
④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在工行中卫支行申请商业办理流动资金借款5200万元,上述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7年(中卫)字0002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利率为提款日基准利率加135.5个基点,期限1年。该笔贷款于2017年7月10日发放,期限至2018年7月9日,利率5.655%。该笔借款由抵押物为:企业244#储酒罐白兰地酒21万升。连带责任担保人张金山,曹静江。
2018年**月25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98,019,091.**元,利息68,032,658.18元,本息合计266,051,749.30元。
(2)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张文山;注册资本:15000万;成立日期:2004年8月23日;营业期限自2004年08月23日至2024年8月23日;登记状态:存续;该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中宁县新堡街;经营范围:枸杞系列产品、枸杞制品、枸杞酒、葡萄酒、果酒、白酒、纯净水、果汁系列饮料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农副产品的收购与销售。目前企业状态为勉强经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张金山,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2.曹静江,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7月26日已取得(2018)宁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借款本金198,019,091.**元,利息3,379,227.1元(自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共计201,398,318.22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2)如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对其2990万元《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2017年(展)字0004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73#、78#、84#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对其83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中卫)字00009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149#、155#不锈钢储酒罐和608桶橡木桶的酒体;对其35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2017年(中卫)字00018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245#不锈钢储酒罐的酒体和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南区28号5、6号营业房(房产证号分别为:房权证金风区字第2011004117号、房权证金风区字第2011004**1号)及房产占用范国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银国用(2011)第18407号、银国用(2011)第18406号);对其5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中卫)字000029号项下债权,有权就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244#不锈解储消罐的酒体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实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张金山、曹静江对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同欠付的2990万元《借款展期协议》[合同编号:2017年(展)字0004号]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张金山、曹静江对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欠付的83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中卫)字00009号]、35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中卫)字00018号]、52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7年(中卫)字00029号]项下债务在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张金山、曹静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迫偿;(6)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79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工商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预交,由被告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张金山、曹静江共同负担。
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下达(2020)宁0521执**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红中宁枸杞制品有限公司、张金山、曹静江银行存款、收入202,721,962.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资产抵押物价值充足,灌装白兰地年代久远,品质良好,易于出售,具备较大投资价值。
13、宁夏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
银川市奥园实业有限公司(现名:宁夏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月10日在工行宁夏分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29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9020008-2013(公司)字0102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1年至2014年**月9日。后三次展期至2018年10月29日至11月22日到期。该笔借款以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兴庆区湖滨西街体育巷面积为4833.54㎡8号房产及1911.47㎡土地(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400795号、201400794号房产及相应土地银行国用(20**)字第07106号)抵押,并办理了相应权证(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201400038号、银房他证兴庆区字第201400039号、银他项(2014)第00006号);由席华、陆莉萍、席娟、李伟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月25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2567万元,利息14,746,358.98元,本息合计40,416,358.98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席华;注册资本:1亿元;成立日期:2003年2月20日;登记机关: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期限至2023年2月20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银川市湖滨街体育巷8号;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办公设备销售;餐饮;住宿;游泳场馆的经营、房屋租赁;歌舞娱乐;物业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种养殖业。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席娟,女,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2.李伟生,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3.席华,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陆莉萍,女,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1年3月25日,已取得银川中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01民初252号,判决如下:一、宁夏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67万元,利息2423227.05元,并以借款本金2567万元为基数,按照2017年10月28日《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2019年8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席娟、李伟生、席华、陆莉萍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奥园文体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体育巷8号奥园宾馆的土地,在抵押的范围内对上述欠付的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体育巷,土地有开发价值,适合投资。
14、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
借款人于2014年10月17日在工行青铜峡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2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青铜)字006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至2015年9月11日。并签订了编号为2013年青铜(抵)字002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小坝古峡西街14#、16#、16-1#、18#、20#、22#、24#房产土地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商业楼一、二层,评估价4191万元,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0001472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0001473号、3500.77㎡;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0001474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0001475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0001476号、256.28㎡;青房权证小坝镇字第10001477号、329.65㎡;),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马学平、田秀芳、腾平春、田彩芳、田文国、石尚萍、田文荣、李小凤、田文忠、郭凤侠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清偿责任担保。后三次展期至2019年1月到期。
2018年**月25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2470万元,利息27,774,070.67元,本息合计52,474,070.67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田文忠;注册资本:2000万元;成立日期:2002年01月25日;登记机关:青铜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期限至:2022年01月25日;登记状态:存续;住所:小坝镇永丰北路297号;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二级: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三级***。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月8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6704471865,地址位于宁夏青铜峡市小坝镇永丰北路297号,法人代表田文荣,注册资本50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水暖电安装建筑施工三级;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三级;建筑幕墙工程三级);(餐饮、住宿、洗浴、文化娱乐);(物业服务);建筑材料加工、建筑设备租赁、房屋租赁、五金、百货、家电、日杂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农业开发(凡涉及前置许可的凭证经营)(括号内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子公司经营);园林绿化;花卉、苗木种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田文忠,男,汉族,住青铜峡市。
3.郭凤侠,女,汉族,住青铜峡市。
4.田文国,男,汉族,住青铜峡市。
5.石尚萍,女,汉族,住青铜峡市。
6.田文荣,男,汉族,住青铜峡市。
7.李小凤,女,汉族,住青铜峡市。
8.马学平,男,汉族,住青铜峡市。
9.田秀芳,女,汉族,住青铜峡市。
10.滕平春,男,汉族,住青铜峡市。
11.田彩芳,女,汉族,住青铜峡市。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月24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下发(2018)宁0381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的借款本金247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7月22日的利息705579.67元,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如被告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有权对坐落于青铜峡市小坝镇古峡西街14、16、16-1、18、20、22、24号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田文忠、田文国、田文荣、马学平、滕平春、郭凤侠、石尚萍、李小凤、田秀芳、田彩芳就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28元由被告承担宁夏鑫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鑫田工贸有限公司、田文忠、田文国、田文荣、马学平、滕平春、郭凤侠、石尚萍、李小凤、田秀芳、田彩芳负担。
现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为青铜峡市小坝镇房产,区位优势好,保证人较多,追偿可能性大。
15、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借款人于2014年**月18日在工行贺兰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290100009-2014年(贺)字0075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期限至2015年**月8日。并签订了编号为0290100009-2014年(抵)字0034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成路1号1-7幢工业厂房24447.4㎡(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90039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90040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90041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90042号、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030007号;他项权利证书:贺兰县房他证习岗镇字第20147375—20147379号)及168329.21㎡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贺国用(2003)第353号、贺国用(2004)第461号土地证,贺他项(2014)第389号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洪波、段亭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8年**月25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8,989,998.99元,利息11,796,629.49元,本息合计30,786,628.48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金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洪波;注册资本:300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02月19日;营业期限自2003年02月19日至2023年02月18日;登记机关:贺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住所:银川德胜工业园区;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二级;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家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及危险化学品)、办公设备的销售;活性炭物理加工。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洪波,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2.段亭羽,女,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未诉讼。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价值充足,且抵押工业土地、厂房在银川周边地区颇具价值。
16、宁夏格瑞银春食品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借款人先后向工行借款两笔:
①债务人于2015年5月**日与工行贺兰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290100009-2015年(贺兰)字0013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金额600万元,期限至2016年4月28日。2016年1月30日,工行与债务人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该笔债权展期至2017年6月2日。该笔借款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街30号穆园路北侧8幢建筑面积3263.06㎡房屋(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151**4号)、银川德胜工业园区穆园路北侧6幢建筑面积1367.74㎡房屋(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股份制20100020号)以及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内东至虹桥路、北至清园路、西至平顺源公司、南至穆园路面积29999㎡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贺国用2010第0293号),上述抵押物在相关部门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为:贺兰县房他证习岗镇字第20155105、20155106、20155107号、贺他项(2015)第170号)。梁军、褚建凤、钱爱民、赵琴、梁敏为该笔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②债务人于2015年5月**日与工行贺兰支行签订了编号为0290100009-2015年(贺兰)字0021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350万元,期限至2016年6月3日。2016年11月30日,工行与债务人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将该笔债权展期至2017年6月2日。该笔借款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位于贺兰县银川德胜工业园区穆园路北侧1—(2)幢建筑面积4814.06㎡房屋(登记证书: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股份制20100018号)、银川德胜工业园区穆园路北侧3幢建筑面积3238.00㎡房屋(登记证书: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股份制20100019号)、银川德胜工业园区穆园路北侧1(1)幢建筑面积2558.10㎡房屋(登记证书: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股份制20110067号)、银川德胜工业园区穆园路以北、虹桥路以西面积26667.0㎡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贺国用(2010)第0294号),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他项权证号为:贺兰县房他证习岗镇字第20155106号、20155105号、20155107号、贺他项(2015)第216号)。梁军、褚建凤、钱爱民、赵琴、梁敏为该笔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该笔债权项下对应的抵押物根据债务人还款情况已解押。
2018年**月25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1,788,999.00元,利息7,060,408.66元,本息合计18,849,407.66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宁夏格瑞银春食品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银春面粉有限公司独资),法定代表人:钱爱民;注册资本:800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09月25日;登记机关:贺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住所: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街30号;经营范围:其它粮食加工(谷物粉类制成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及销售;小麦的收购;预包装食品(不含乳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批发;农副产品(不含审批项目)的销售;房屋租赁;水产加工品(其他水产加工)的分装与销售;优质农产品、蔬菜、瓜果、禽蛋肉、冷链储藏、枸杞深加工、电子商务、物流。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梁军,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2.诸建凤,女,回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3.赵琴,女,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4.钱爱民,男,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5.梁敏,女,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4)诉讼执行情况
关于第一笔600万元债权及相应利息,银川中院于2017年11月8日下发(2017)宁0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还款,并对以下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银川德胜工业园区虹桥北街30号穆园路北侧8幢建筑面积3263.06㎡房屋(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20151**4号)及银川德胜工业园区穆园路北侧6幢建筑面积1367.74㎡房屋(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股份制20100020号)以及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内东至虹桥路、北至清园路、西至平顺源公司、南至穆园路面积29999㎡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贺国用2010第0293号);工行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后,被告梁军、梁敏、诸建凤、钱爱民、赵琴就未清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笔债权1350万元债权及相应利息,银川中院已于2018年7月5日下发(2017)宁01民初905号判决书:一、判决被告宁夏格瑞银春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388999元及利息;二、判由被告钱爱民、赵琴、梁军、诸建凤、梁敏在1338.9万元之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不能按期清偿,工行将对被告宁夏格瑞银春食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贺兰县银川德胜工业园区穆园路北侧1—(2)幢建筑面积4814.06㎡房屋(登记证书: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股份制20100018号)、银川德胜工业园区穆园路北侧3幢建筑面积3238.00㎡房屋(登记证书: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股份制20100019号)、银川德胜工业园区穆园路北侧1(1)幢建筑面积2558.10㎡房屋(登记证书:贺兰县房权证习岗镇字第股份制20110067号)、银川德胜工业园区穆园路以北、虹桥路以西面积26667.0㎡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号:贺国用(2010)第0294号)的拍卖、变卖价款在1350万元之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两个案件均已进入执行程序。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价值充足,且抵押物位于德胜工业园区,有投资价值。
17、银川市嘉豪贸易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借款人于2016年2月4日在工行东城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东城)字00153号《小企业借款合同》,期限11个月。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工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位于金凤区宁安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1、2商业房485.02㎡(银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3062985号、2013062982号;)及相应土地**5.04㎡(银国用(2013)第19362号、19365号)、位于金凤区宁安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203室住宅**7.15㎡(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606**64号)及相应土地4.54㎡(银国用(2016)第01045号)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席刚、何春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三次展期,到期日2018年5月1日。
2018年**月25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4,849,999.79元,利息1,766,529.90元,本息合计6,616,529.69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银川市嘉豪贸易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席刚;注册资本:300万元;成立日期:2003年03月03日;营业期限自2003年03月03日至2023年03月03日;登记机关: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体育巷8号奥园宾馆6楼;经营范围:装饰材料、厨房用具、卫生洁具、机电产品、家用电器、办公用品、电信器材、农副产品、汽车配件、汽车(不含小轿车)、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酒店用品、电线线缆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会议会展的策划及承办服务;房地产中介租赁服务。
(3)担保人基本情况
1.席刚,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2.何春莉,女,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抵押人: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曾用名:银川市通城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15080841L,法定代表人:冯建平,注册资本:5800万元,注册地址:银川市湖滨街体育巷8#,经营业务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银川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月5日下达(2018)宁0104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债务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债权人借款本金4,849,900元、支付利息202,428.05元(截止2018年8月20日);2、债权以银川市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1号商业房及土地使用权、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2号商业房、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203室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次在最高额250万元、250万元、3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银川通城置业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席刚、何春莉有要向债务人追偿。
现已申请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位于金凤区宁安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1、2商业房485.02㎡及对应土地、金凤区宁安大街561号华府万和城10号楼2单元203室住宅**7.15㎡及对应土地,上述抵押物已办理抵押登记,产权清晰,适合投资。
18、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借款笔数为两笔:
①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在工行固原支行办理借款31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2016年(固原)字00008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84个月。宁夏家道汽车城运营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家道汽车城4-5层涉及面积为7343.58㎡公寓楼及2702.28m2土地(权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0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1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2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3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4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5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6号、固房权证市字第0059447号,固国用(2016)第60008号、固国用(2016)第60009号、固国用(2016)第60011号、固国用(2016)第600**号、固国用(2016)第60014号、固国用(2016)第60015号、固国用(2016)第60017号、固国用(2016)第60018号;他项权证号:固房他证市字第0053918号、0053916号、0053919号、0053915号、0053917号、0053922号、0053920号、0053921号,固他项(2016)第037号)为抵押。
②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在工行固原支行办理借款9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0-2016年(固原)字0001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84个月。
2016年2月3日固原家道商贸有限公司与工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协议,约定在2016年2月3日至2023年2月3日间,为借款人借款提供3100万最高额抵押,抵押物位于固原新区明堡路北侧标准化菜市场及商网项目,涉及房产面积17622.84m2、土地面积20001.32m2(该抵押物原为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固国用(2014)603**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编号为固房建市字第059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证号为固他项(2016)037号。现完工已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原土地证收回。办理不动产权证后,工行应与聚鸿兴公司另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但固原市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认为已在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了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的事实,无需再另行办理抵押登记)。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5月5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36,939,901.16元,利息16,542,102.71元,本息合计53,482,003.87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曾用名为固原家道商贸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余建兵;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08年2月1日;登记机关:固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经济开发区振兴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64149716N,成立于2011年5月17日,法定代表人:王红禧,注册资本5000万元,地址:固原经济开发区建业路(中小企业创业园),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农副产品销售、技术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余建学,男,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3.徐凤玲,女,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
4.余建兵,男,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5.王惠玲,女,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抵押人:宁夏家道汽车城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现用名为: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083545523U;法定代表人:赵平,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清河南路家道汽车城;业务经营范围: 汽车销售、售后服务;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及运营服务;汽车配件批发、零售;汽车租赁;汽车美容。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固原市中院于2020年9月4日下达了(2020)宁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36,939,901.16元,支付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利息1,818,895.15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2、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物(固原市新区明堡路北侧标准化菜市场及商网项目)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3、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固原市清河南路家道汽车城公寓楼房产及土地,详见抵押清单)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4、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承担清偿责任,宁夏万盛汽车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5、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宁夏家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固原聚鸿兴商贸有限公司追偿;6、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已申请强执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该债权资产项下房产、土地抵押物价值充足,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产权清晰,适合投资。
19、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②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在工行固原支行办理借款69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4,<固原>字0017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72个月。
①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在工行固原支行办理借款48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固原)字0023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69个月。
①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在工行固原支行办理借款4300万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15年(固原)字0010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期限为65个月
上述三笔贷款到期日均为2020年8月3日,且抵押物为“西兰银物流园区国际汽贸汽配城”一期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宁(2019)固原市不动产登记证明第G0009082号,证载抵押面积51079.41㎡,实际为72790.39㎡,差额为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所导致)及自然人名下位于安徽省池州市面积总计为1143.48㎡的8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天和置业股东及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9年5月5日,我公司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收购了该户债权资产。截至2022年**月20日,该贷款本金余额134,349,706.21元,利息97,408,939.94元,本息合计231,758,646.15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法定代表人吴继传,成立日期:20**年09月13日;住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西兰银物流园区;经营范围:专业市场开发;建筑材料、五金、机电设备、汽车配件销售;市场管理服务。
(3)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吴继传(也为抵押人),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2.张志能,女,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3.陈飞(也为抵押人),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4.叶海燕(也为抵押人),女,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5.施长峰(也为抵押人),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6.周满芬(也为抵押人),女,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7.方志松,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抵押人:王德青,女,汉族,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20年8月25日,宁夏高院下达(2018)宁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借款本金134,349,706.21元,利息、复利及罚息4,162,104.94元(利息、复利及罚息暂算至2018年**月3日),并支付2018年**月3日之后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计付);2、如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借款本息,原告享有以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西兰银物流园区的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编号为固房建市字第025号)以及固国用(2013)第60318号、固国用(2014)第60182土地使用权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如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借款本息,原告享有以被告吴继传、周满芬、陈飞、施长峰、叶海燕、王德青各自提供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吴继传、张志能、方志松、施长峰、周满芬、陈飞、叶海燕对本案贷款本息在1.6亿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1.6亿元最高余额内);驳回工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734359元,由被告承担。
现已申请执行。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债权资产抵押物为“西兰银物流园区国际汽贸汽配城”一期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该项目建筑总面积138**2平方米及自然人周满芬、施长峰、叶海燕、陈飞、王德青、吴继传各自名下的一套房产(除吴继传名下三套),颇具投资价值。
20、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项目
(1)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2014年4月24日,我公司收购石嘴山市和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通工贸”)持有的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源公司”)5000万元应收账款并实施了债务重组,重组期限至2016年5月23日,担保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截至2022年**月20日,嘉利源公司尚欠本金37,172,378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131,232,1**.70元,重组顾问费1,200,000.00元,债权合计168,404,490.70元,司法垫付费用321,875.00元。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嘉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和平,注册资本**00万元,社会统一信通代码91640200694313238J,公司成立日期为2009年11月05日,营业期限为2009年11月05日至2029年04月11日,主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肆级)。注册经营场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惠安大街990-4号。
(3)保证人基本情况
1.杜和平,男,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已故。
2.孙国霞,女,汉族,住陕西省神木县。
3.石嘴山市和通工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40万元,法定代表人杜和平,于2007年9月5日成立,营业期限为200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4日,注册地址:惠农区红果子工业园区(石嘴山市尚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经营范围:机械加工;兰炭、焦粉、钢材、硅石、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债权诉讼执行情况
2015年5月18日,我公司向宁夏高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24日在法官的主持之下调解结案,宁夏高院于当日裁定查封了“尚城名邸”小区201套房屋、“领航鑫源”小区32套房产,调解履行期届满后,我公司于2018年1月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后宁夏高院将该案指定由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具体执行,部分担保房产已司法拍卖,有81套房产已抵顶我公司,剩余债权现正在执行中。
(5)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受项目实施时行政部门对在建工程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政策影响,我公司与债务企业签署了《石嘴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拟抵押在建工程以商品房预售的形式备案在我公司名下,且法院已将剩余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我公司是首封债权人,权属清晰。
此外,嘉利源公司将位于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路西、园林路南,紧邻石嘴山市第五小学和石嘴山市第一中学83308.0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至我公司,我公司是唯一抵押权人,用途为商住,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权属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截至目前,地上开发建设的项目为“领航鑫源”项目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业房预售许可证》,五证齐全,土地使用权人及项目建设单位均为嘉利源公司。
二、抵债物权资产情况
1、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司法抵债资产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司法抵债资产坐落于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402号宁夏天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所属的天嘉电线电缆二期工业用途房地产,其中:1、车间:①建筑面积19721.04平方米(建于20**年,钢结构)②建筑面积5891.84平方米(建于20**年,混合结构);2、门房:建筑面积507.5平方米(建于2009年,混合结构);3、仓库:建筑面积3396.57平方米(建于20**年,混合结构);状态:工业用地及地上车间已过户至我公司名下,如交易成功,可办理产权手续,门房及仓库无产权证。抵债资产明细如下:
序号 | 产权证号 | 坐落 | 面积(㎡) |
1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13号 | 1号车间101 | 2465.13 |
2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14号 | 1号车间东段101 | 368.24 |
3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15号 | 1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4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16号 | 5号车间101 | 2465.13 |
5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17号 | 5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6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18号 | 5号车间东段101 | 368.24 |
7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19号 | 2号车间101 | 2465.13 |
8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20号 | 2号车间东段101 | 368.24 |
9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21号 | 2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10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22号 | 3号车间101 | 2465.13 |
11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23号 | 3号车间东段101 | 368.24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24号 | 3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
13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26号 | 4号车间101 | 2465.13 |
14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27号 | 4号车间东段101 | 368.24 |
15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28号 | 4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16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29号 | 6号车间101 | 2465.13 |
17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30号 | 6号车间东段101 | 368.24 |
18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32号 | 6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19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33号 | 7号车间101 | 2465.13 |
20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34号 | 7号车间东段201 | 368.24 |
21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35号 | 7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22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37号 | 8号车间101 | 2465.13 |
23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38号 | 8号车间东段101 | 368.24 |
24 | 宁(2020)金凤区不动产权第0023041号 | 8号车间西段101 | 368.24 |
小计 | 256**.88 | ||
1 | 无证 | 门房 | 507.5 |
2 | 无证 | 仓库 | 3396.57 |
小计 | 3904.07 | ||
宗地面积 | 53321 |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抵债资产位于银川金凤工业园区,为仓储、工业用厂房,可用于存放货品、工业加工等,所在区域内路网较密集,主次干道纵横分布,紧邻银川环城高速,道路开阔,交通便利。该资产为司法抵债资产,已办理过户手续,产权清晰,未来投资升值空间较大。
2、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法抵债资产
①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城名邸项目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司法抵债资产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尚城名邸小区,该小区东临安乐桥街,南邻园艺新村住宅区,西邻惠安大街,北邻延安路,71套住宅合计7,936.92平方米,均为现房,可办理产权手续。抵债资产明细如下:
序号 | 房号 | 面积(㎡) |
1 | 1-1-302 | 115.51 |
2 | 1-1-1101阁楼**层 | 90.91 |
3 | 1-1-**02 | 97 |
4 | 1-2-1102阁楼**层 | 93.21 |
5 | 1-3-401 | 117.29 |
6 | 1-3-501 | 117.29 |
7 | 1-3-502 | 119.14 |
8 | 1-3-702 | 119.14 |
9 | 1-3-801 | 117.29 |
10 | 1-3-802 | 119.14 |
11 | 1-3-901 | 117.29 |
1-3-902 | 119.14 | |
13 | 1-3-1101阁楼**层 | 93.21 |
14 | 1-3-1102阁楼**层 | 99.25 |
15 | 1-4-502 | 113.65 |
16 | 1-4-1001 | 114 |
17 | 1-4-1002 | 1**.14 |
18 | 1-4-1101 | 114 |
19 | 1-4-1102 | 1**.14 |
20 | 1-4-1102阁楼**层 | 90.91 |
21 | 2-1-1102 | 117.73 |
22 | 2-1-1102阁楼**层 | 99.33 |
23 | 2-2-1101 | 114.09 |
24 | 2-2-1102 | 1**.23 |
25 | 2-2-1102阁楼**层 | 90.99 |
26 | 3-1-1001` | 118.76 |
27 | 3-1-1002 | 118.76 |
28 | 3-1-**01 | 96.36 |
29 | 3-1-**02` | 103.24 |
30 | 3-2-**01 | 96.36 |
31 | 3-2-**02 | 96.36 |
32 | 3-3-**01 | 103.24 |
33 | 3-3-**02 | 96.36 |
34 | 3-4-**01 | 96.36 |
35 | 3-4-**02 | 103.24 |
36 | 3-5-**01 | 103.24 |
37 | 3-5-**02 | 96.36 |
38 | 4-2-**01 | 98.64 |
39 | 4-2-**02 | 98.64 |
40 | 4-3-1001 | **4.29 |
41 | 4-3-**02 | 98.56 |
42 | 5-1-102` | 142.43 |
43 | 5-1-**02 | **3.3 |
44 | 5-2-**01 | 118.54 |
45 | 5-2-**02 | **6.66 |
46 | 5-3-**01 | 108.47 |
47 | 5-3-**02 | 108.47 |
48 | 5-4-**01 | 108.47 |
49 | 5-5-**01 | 108.47 |
50 | 5-5-**02 | 108.47 |
51 | 6-1-**01 | 100.62 |
52 | 6-3-1102` | **3.02 |
53 | 7-3-**01` | 91.82 |
54 | 8-1-101` | **4.31 |
55 | 8-1-201 | **4.31 |
56 | 8-1-301 | **4.31 |
57 | 8-1-302 | **6 |
58 | 8-1-401 | **4.31 |
59 | 8-1-402 | **6 |
60 | 8-1-501 | **4.31 |
61 | 8-1-502 | **6 |
62 | 8-1-602 | **6 |
63 | 8-1-802 | **6 |
64 | 8-1-902 | **6 |
65 | 8-1-1001 | **4.31 |
66 | 8-1-1102` | **6 |
67 | 8-1-**01 | 100.78 |
68 | 8-1-**02 | 108.79 |
69 | 8-2-102` | **3.22 |
70 | 8-3-1001 | **4.9 |
71 | 8-3-**01` | 107.84 |
合计 | 7936.92 |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嘉利源尚城名邸小区直通安乐桥大街和惠安大街这两条城市主干道,小区周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紧邻石嘴山第五小学、第一中学,就学便利。
②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航鑫源项目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司法抵债资产为宁夏嘉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领航鑫源10套住宅,该房产坐落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路,面积881.54平方米住宅,现为在建工程已达到入住条件,暂无法办理产权手续。抵债资产明细如下:
**6"> 序号 | 房号 | 面积(㎡) |
**6"> 1 | 22-3-602 | 87.05 |
**6"> 2 | 22-3-601 | 87.05 |
**6"> 3 | 22-2-602 | 87.05 |
**6"> 4 | 22-1-602 | 87.05 |
**6"> 5 | 20-4-601 | 87.02 |
**6"> 6 | 20-1-602 | 87.02 |
**6"> 7 | 20-3-601 | 87.02 |
**6"> 8 | 20-3-602 | 87.02 |
**6"> 9 | 20-1-601 | 87.02 |
**6"> 10 | 29-1-601 | 98.24 |
**6"> 合计 | 881.54 |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领航鑫源小区紧邻石嘴山第五小学、第一中学,北侧道路已打通,道路铺设已完毕,路网通达顺畅。
三、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四、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社会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购买咨询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罗先生、徐先生
联系电话:0951-8829520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修业路239号长城资产大厦9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联系电话:0951-8829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电话:0951-5699110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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