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所持有的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所持有的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一、债务企业名称: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所在地:呼和浩特市
三、债权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拥有的债权合计 4,867,507.50元,其中贷款本金3,000,000.00元,利息 796,507.50元,孳息 1,071,000.00元。(基准日为2022年12月31日)。该不良债权由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的房屋和土地提供抵押担保。
四、债务企业概况
债务人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14*******,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胜,注册资本:5165万,成立日期:1995年06月13日,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35号,登记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各种机床附件,传动机械,不锈钢制品,数控及普通专用机床等产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设备维修安装;科研;城市供热;经商务厅备案进出口业务;场地租赁。登记机关: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状态:存续。
五、抵押物概况
序号 | 抵押物类型 | 面积(㎡) | 位置 | 房产、土地证号 | 他项证号 |
1 | 房产 | 1505.8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35号 | 房权证呼回民区字第Q******号 | 呼房他证回民区字第**********号 |
2 | 土地 | 4050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备战路西 | 呼国用94字第******号 | 呼他项(2015)第074号 |
六、诉讼及执行情况
2016年7月29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向金谷金海支行出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决定对众环集团公司、机床附件总厂二被告案予以立案,本案现属于终本状态。
七、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本次竞价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八、交易付款条件:一次性付款。
九、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1月20日。
十、处置方式:协议转让。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十一、合作意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面对各界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欢迎符合交易条件的社会各界投资者踊跃参与、洽谈购买等事宜,若有异议或者购买资讯请致电或来函咨询。
上述债权在公告发布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
联系人:诺先生、锡女士 联系电话:0471-*******、0471-*******
纪检审计人员:谭先生联系电话:0471-*******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 号楼
注:1.本公告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孳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城内蒙古分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担保人”为抵押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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