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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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要求,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的《黔西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16 日

黔西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4 .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分级标准:
1.4 .2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分级标准:
1.4 .3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分级标准:
1.4 .4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分级标准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州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构
2.1.2
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2.1.3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1.4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1.5 州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2.1.6 州应急专家组
2.2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3.2 风险预警
3.3 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主体及时限
4.2 信息报告内容
4.3 先期处置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5.1.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5.1.2
Ⅲ级应急响应
5.1.3 Ⅳ级应急响应
5.1.4 信息发布
5.1.5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5.2 善后处理
5.3 处置评估
5.4 处置奖惩
6 事件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其他保障
7.5 科普宣教
7.6 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

8.4 名词术语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等应对活动。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 事件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1.4 .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分级标准:
(1)受污染食品流入 2 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对公众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1 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 30 人(含)以上死亡的;
(3)党中央、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 .2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分级标准:
(1)受污染食品流入 2 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 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 100 人(含)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人(含)以上、29 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省委、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 .3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分级标准:
(1)受污染食品流入 2 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 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 50 人(含)以上、99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 人(含)以上、9 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州委、州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 .4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分级标准: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 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 49 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州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构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总指挥部)是全州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州总指挥部下设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2.1.2 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州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相关副秘书长、州食安办主任(州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州委宣传部、州委政法委、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广电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业局、兴义海关、兴义监狱、州供销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在州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州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有关工作。分析研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制定重大应对措施。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件原因,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向州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州委、州政府及州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市场监管局(州食安办),州市场监管局局长(州食安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建立健全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其主要职责是:
(1)承担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4)向州政府、州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
(5)组织信息发布。
2.1.4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本部门职责,在州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州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涉事主管部门和涉事地区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配合涉事主管部门和涉事地区组织网络新闻媒体对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正面引导。
(2)州委政法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加强对相关涉稳问题分析研判,督促相关地区、部门落实责任,强化社会面管控,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3)州发展改革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粮食,对确认为被污染的粮食进行依法处理。
(4)州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并督促学校食堂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处置发生在学校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相关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5)州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应急技术科研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6)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7)州公安局:负责组织侦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的案件;指导、协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舆情监测工作和发生地的社会稳控工作,有效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8)州民政局:负责按政策落实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在获取各类赔偿、保险、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分类分档予以救助。
(9)州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查。
(10)州财政局:负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配合省级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11)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建筑工地食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安全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加强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不合格畜禽产品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地沟油”流向餐桌。
(13)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伤员、物资等运输所需交通工具,做好交通运输保障;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物品和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4)州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上述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15)州商务局:负责协助开展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16)州文化广电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17)州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制定全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现场卫生处理指导,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开展相关检验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患者的医疗救治、心理康复,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18)州应急局:负责指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体系,分级明确指挥关系,指导制定现场救援指挥处置指南;负责协调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19)州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综合协调等应急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控制事件涉及的相关食品、原料及工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查处事件中涉及食品的案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作出检验、鉴定、认定;负责涉及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事项的依法监督和管理工作。
(20)州林业局:协助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导致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21)兴义海关:负责食品进出口环节安全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并按要求对该类食品采取不准出口、退运销毁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处置措施;对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对本州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发出预警,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向州市场监管局通报;负责组织做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出入境卫生检疫、口岸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
(22)兴义监狱: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本系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并做好本系统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3)州供销社: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州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1.5 州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州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事件调查、危害控制、社会维稳、新闻宣传、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在州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州食安办牵头,州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州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查找和确认可疑病例,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患者救治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3)事件调查组:由州食安办牵头、根据事件特点和单位职能,由州食安委成员单位中与事件相关的单位组成,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相关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4)危害控制组:由州食安办牵头,根据事件特点和单位职能,由食安委成员单位中与事件相关的单位组成,负责对引发事件的食品、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和查封等紧急控制措施;指导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原料等,有效遏制危害扩大。
(5)社会维稳组:由州公安局牵头,州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社会稳定,依法处置由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的社会安全事件。
(6)舆论引导组:由州委宣传部牵头,州委网信办、州政府新闻办、州公安局、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州食安办牵头,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局、州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的保障工作。
(8)善后处置组:由州食安办牵头、根据事件特点和单位职能,由州食安委成员单位中与事件相关的单位组成,负责做好善后处置,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等工作。
2.1.6 州应急专家组
突发事件发生后,州市场监管局会同州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设立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向州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工作意见和建议。
2.2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分别由相应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办公室于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成员单位由各级政府食安委成员单位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发布事件处置的重要信息,指导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相邻市县要建立跨区域应急协调应对机制。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州卫生健康局会同州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监测机构,按照省和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有关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结合实际掌握情况,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分级、分区域报请州政府应急办批准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风险预警
根据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安全风险事态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将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食品安全风险事态正在蔓延,随时可能导致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级预警(橙色):食品安全风险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随时可能导致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级预警(黄色):食品安全风险事态有扩大趋势,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级预警(蓝色):食品安全风险已经存在,如不及时处置可能会导致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信息后,立即组织分析研判,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3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涉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
(2)组织加强对事件发展情况的动态监测,随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情况调整预警级别。
(3)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4)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及食品的警示信息,公布咨询电话,宣传避免、减少危害的科学常识。
(5)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6)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食品的监测,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
(7)发生突发事件的地区,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8)根据情况,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部门予以支持和指导。
根据评估结果,认为预警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趋势好转或可能性消除的,应及时宣布降低或解除预警。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主体及时限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逐级报告事件信息,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突发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2 信息报告内容
(1)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2)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件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3)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内容主要为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及先期处置措施等;进展报告内容主要为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结果、产品控制、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总结报告内容主要为事件起因、应对等方面的分析,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类似事件防范处置建议等。
4.3 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迅速开展患者救治、现场调查、产品抽检、留存证据、危害控制、舆情应对等先期处置工作。
5 应对处置
5.1 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事件发生县级政府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发生在特殊时间、特殊区域、特殊人群的敏感突发事件,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当调整响应级别,避免不足和过度响应。必要时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1.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当事件达到Ⅰ级、Ⅱ级标准,或经分析研判认为事件有进一步升级为Ⅰ级、Ⅱ级趋势时,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州应急指挥部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建立日报告制度。各工作组每天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州应急指挥部,州应急指挥部汇总后报告州委、州政府。
(2)派出由州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协调患者救治,开展事件调查,维护稳定,善后处置等工作。
(3)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舆情的监测,加强舆论引导,并采取措施,防止大规模群众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发生。
5.1.2 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程序
当事件达到Ⅲ级标准,由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各相关部门发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2.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启动后,州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天 24 小时与事发地县(市、新区)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事发现场调查,及时向州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通报情况。
3.应急处置措施
州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等,作出如下处置:
(1)组织召开州应急指挥部会议,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和专家组,各工作组牵头部门和成员单位迅速开展工作,收集、分析、汇总相关情况,紧急部署处置工作。
(2)根据事件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事发地指导处置;州应急指挥部负责人视情况赶赴事发地现场指挥。
(3)迅速开通与事发地县(市、新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及时将有关处置工作情况向州委、州政府报告,按照州委、州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的指示,全力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市场监管局给予支持。
(5)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报请省卫生健康委派出省级医疗专家,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6)事件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对可疑问题食品进行抽样,送检,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措施意见和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处理的建议。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研判,作出研判结论。
(7)危害控制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疑问题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通过溯源、流向追踪等紧急措施,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及时对相关市、县政府提出应急处置要求。采取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等措施,有效遏制危害扩大,并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州)。
(8)新闻宣传组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应急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制订新闻报道方案,分阶段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事件信息,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9)社会维稳组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做好患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及时处置因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确保社会稳定。
5.1.3
Ⅳ级应急响应
各县(市、新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参照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分别制定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发生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州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要对县级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并及时向州应急办报告相关情况,州应急办视情况或根据州领导指示,责成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或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市、县级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1.4 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发布,Ⅲ级、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分别由州、县(市、新区)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发布。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5.1.5 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终止
当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患者病情稳定或好转,没有新发疑似病例,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要及时调整或终止,对Ⅰ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或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报请国家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执行;对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或终止,分别由省级、州级和县级应急指挥部作出决定。
5.2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支持。主要做好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有关善后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物资、劳务、医疗资源等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3 处置评估
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突发事件发生应对处置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回顾和总结,形成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及时报州政府备案,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评估报告,县级政府或相关部门组织完成并及时报送州政府和州食安办。
5.4
处置奖惩
对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事件总结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送上一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州食安办要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由食品监管、医疗救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业务骨干和专家等组成的常态和非常态下的应急处置队伍,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遇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够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事件处置、技术鉴定等工作。
7.2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迅、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抽样采样、检验、监测、评估、办公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物资后须及时补充。
7.3 资金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样采样、检验、风险评估、队伍保障、物资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需要。
7.4 其他保障
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应急值守工作要求,安排人员 24 小时值班,接听电话、传真等,确保信息通畅。各级机构必须向社会公布电话、网址等,便于公众及时上报发生的事件。各级机构应建立完善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方式,以保证及时互通事件信息。
州应急专家组提供技术保障,为州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方案、意见和建议;按需不定期举行会议,研讨处置食品安全事件有关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科学研究;开展有关内容的交流与合作,引进省外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我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7.5 科普宣教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常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避免、减少和减轻食品安全事件;引导媒体正面宣传食品安全事件,避免引发社会恐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食安办要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应急处置组织实施技能和水平。
7.6 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每 3 年)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和评估,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发布。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4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品安全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安全事件。





标签: 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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