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
天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
编号:天政财采监处字【2023】1号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的通知》(青财采字【2020】346号)的规定,对“天峻县扶贫产业园牛羊肉精深加工(第二次)(项目编号:青海睿博琪公招(货物)2022-08)”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沃恒厨业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28号林和昇酒店设备用品批发市场二楼西区3号
法人:王伟
联系方式:177*****234
被投诉人:青海睿博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北区海西路萨尔斯堡小于工作室旁2楼
联系人:薛先生
联系方式:0971-*******
被投诉人: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东瞿书村卫生院西侧200米
联系人:孙鹏飞
联系方式:186*****699
被投诉人:天峻县农牧水利和乡村振兴局
地址: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路
联系人:才本
联系方式:138*****101
2022年8月17日,青海沃恒厨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天峻县扶贫产业园牛羊肉精深加工(第二次)(项目编号:青海睿博琪公招(货物)2022-08)中标结果不满,向青海睿博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2年8月8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2年8月25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书面通知投诉人补证,投诉人于2022年11月7日补证(受疫情影响,时间顺延),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依法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中标金额:*******.00;中标供应商违法生产“杀菌釜”(此产品属于压力容器设备,特种设备),需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明确标明“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即没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又没有工商经营范围,《投标文件》分向报价表中生厂家怎么能是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又怎么能被评定为中标供应商?
(2)中标供应商从诸城市老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进零部件(特种设备),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再进行组装,属于二次加工生产,也必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招标文件采购清单中明确标明采购货物是“杀菌釜”,是成品货物,而不是答复函中的“杀菌罐和热水罐”零部件。《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明确写着“杀菌釜”生产厂家为“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品牌是“中博”牌,那么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应该是“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诸城市老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只为“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零部件,诸城市老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只是零部件的资质证明,仅能证明零部件生产厂是合法生产经营的;而二次组装、试压、安装工作都是由“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作业完成,成品“杀菌釜”《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应该由“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不应该拿诸城市老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质顶替冒充。
(3)关于投诉1的依据条款: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第一章第六条: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的所有受压部件进行分包。“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虚假生产厂家的名义中标后,又将设备分包给诸城市老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质冒充、加工生产。
(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5条,制造单位应当有独立完成产品的总体组装、焊接、耐压试验、检测制造过程,不允许将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元件进行外委。
“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虚假生产厂家的名义中标后,又将设备外委给诸城市老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生产。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细则:
(一)初次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但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违法生产行为的;
2.违法生产被处罚后再次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三)二年内二次以上违法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
(5)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6)违反《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经营;
(7)违反《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企业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处以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9)《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明确,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而此项目中“杀菌釜”属于特种设备,为什么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供特种设备的资质?评审专家组在评审时也未对违法生产的中标供应商做任何处理,还被评定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评审专家组为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一路开通了“绿色通道”。“杀菌釜”是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对人体和财产有较大的危险性,“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违规生产的“杀菌釜”设备,没有质量保障,没有安全保障,出现爆炸、人员伤亡,责任由谁来承担?
投诉事项2:(1)根据2022年8月2日在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天峻县扶贫产业园牛羊肉精深加工(第二次)澄清公告”附件信息:分项报价表1、分项报价表2中显示,“车间净水设备”的生产厂家为: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而“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工商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净水设备的生产范围,《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中既没有生产经营范围,又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以上规定“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都未达到要求,《投标文件》分向报价表中生厂家及品牌怎么能是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为什么还能中标?难道评标专家不懂吗?还是有倾向性、意向性?
(2)“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中标分项报价表中明确写着净水设备的生产厂家是“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品牌是“中博”牌,为什么提供的生产批件又是“唐山净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进原件(零部件)进行组装成为成品,那么,“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该提供“中博牌”成品的净水设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唐山净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批件只能证明零部件是合格产品,不能证明净水设备就是合格产品。
(3)招标文件明确采购的设备是一套完整的净水设备,而不是青海睿博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答复中的分解原件(零部件)。反问:是不是做汽车的,做药品的买来原件组装,就可以随便流入市场销售呢吗?那么,还要监管部门做设什么?产品的质量问题、安全性能又怎么保证?出现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有谁来承担?
关于投诉2的依据条款: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违规生产和销售。
(2)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根本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明确,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而此项目的招标文件中从未对净水设备提出任何资质要求,评审专家组在评审时也未对违法生产、销售的中标供应商做任何处理,还被评定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招标代理公司、评审专家组为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又一次开通了“绿色通道”。
(4)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取得《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违法生产、经营。
(5)违反《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经营;
(6)违反《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企业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处以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8)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饮用水卫生安全许可批件》的情况下,违法生产、销售净水设备;采购人:天峻县农牧水利和乡村振兴局违法使用无批准文件产品
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违法生产、销售的情况下都能成为中标供应商,那么,我公司各项要求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为什么不中标?我公司的扣分项是哪几项?什么原因被扣分?
三、投诉人投诉请求:
采购项目名称:天峻县扶贫产业园牛羊肉精深加工(第二次)招标采购谈不上公开、公正、透明和公平竞争,所谓的招标采购也就是为特定供应商中标走程序而己。天峻县农牧水利和乡村振兴局(采购人)、评审专家组、青海睿博琪工程项且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公司)对如此重大问题视而不见,帮助中标供应商实现倾向性、排斥性意图,不以事实评定,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正的原则。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并未得到采购人、评审专家组、招标代理公司的重视,招标代理公司的回复函内容完全是挂着羊头卖狗肉,为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强行辩解,对此,我公司极其不满,坚决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如监管部门对不重视、不彻查此次投诉,我公司将继续向州财政、青海省财政部门、纪检部门投诉反映。
四、调查情况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证,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杀菌釜”中压力容器由诸城市老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根据《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对于无蓄能器壳体制造能力的蓄能器组装企业,不颁发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允许其向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购买蓄能器壳体进行组装,但在蓄能器产品上必须注明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的名称和许可证编号。”诸城市老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可购买压力容器进行组装销售。
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与诸城市老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诸城市老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规定经营范围中没有记载属于违法或非法行为。且公司经营范围不属于财政部门监管。因此,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证,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车间净水设备其中水质处理器由唐山净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唐山净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持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与唐山净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且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含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说明(GB/T4754-2002)中含有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指气体和液体的提纯、分离、液化、过滤、净化等设备的制造),中标供应商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可购买水质处理器后与天津中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其他部件进行加工组装销售。因此,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峻县人民政府或海西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天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峻县财政局
2023年1月31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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