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招标公告1

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招标公告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采购人)拟对南充分公司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采用公开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公开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CYZCS********

2.项目名称:南充分公司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

3.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金额:120万元/年。

三、采购项目简介:

一、非机动车三者责任险

非机动车车辆409台,保险费用年预估金额18.405万元,车辆从事南充市境内包裹揽收,拟投保非机动车三者责任险;年度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万元/车。

二、机动车辆保险

各种机动车辆249台,保险费用年预估金额101.595万元(其中:交强险32万元,商业险69.595万元),公司全部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商业险拟包含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chinapost.com.cn)、()发布磋商公告。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的单位。(注: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它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承诺函,健全的会计制度,需要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或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承诺函);投标人须为经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须具有有效期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5.2020年1月1日(近3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8.本项目禁止涉及邮政企业“小金库”违规供应商参与(投标人承诺);

9.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10.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

11.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8日9:00- 17:00(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现场报名。

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2 月13日16: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南充市邮政公司。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2月13日16: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南充市邮政公司。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地 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

联 系 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138*****555

附件: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竞争性磋商文件

中国·四川(南充)

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2023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第四章 供应商、投标产品(如涉及)资格证明材料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九章 评审方法

第十章 采购合同(草案)

第十一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特别提示:请各位供应商在制作磋商响应文件前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相关内容※—

第一章 磋商邀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采购人)拟对南充分公司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采用公开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公开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NCYZCS********

2.项目名称:南充分公司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

3.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金额:120万元/年。

三、采购项目简介:

一、非机动车三者责任险

非机动车车辆409台,保险费用年预估金额18.405万元,车辆从事南充市境内包裹揽收,拟投保非机动车三者责任险;年度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万元/车。

三、机动车辆保险

各种机动车辆249台,保险费用年预估金额101.595万元(其中:交强险32万元,商业险69.595万元),公司全部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商业险拟包含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chinapost.com.cn)、()发布磋商公告。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的单位。(注: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它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承诺函,健全的会计制度,需要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或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承诺函);投标人须为经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须具有有效期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5.2020年1月1日(近3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8.本项目禁止涉及邮政企业“小金库”违规供应商参与(投标人承诺);

9.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10.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

11.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六、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8日9:00- 17:00(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现场报名。

获取磋商文件时,供应商提供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2 月13日16: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南充市邮政公司。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3年2月13日16: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一、磋商地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南充市邮政公司。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地 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

联 系 人:何先生

联系电话:138*****555

2023年2月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本次磋商公告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chinapost.com.cn)、()以公告的形式发布,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采购预算:120万元/年;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1.非机动车车辆409台,保险费用最高限价450元/台/年,年预估费用18.405万元。

2.各种机动车辆249台,保险费用年预估金额101.595万元(其中:交强险32万元,商业险69.595万元),交强险最高限价为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商业险最高限价为四川省保险业务平台自动计算的保险费金额。

超过单价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4

联合体

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50%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40%,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2.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和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

注:本次采购为非政府采购,不执行价格扣除

一、小微企业(监狱企业)价格扣除(本次采购为非政府采购,不执行价格扣除)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还应当提供由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

磋商情况公告

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chinapost.com.cn)、()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8

响应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谈判保证金。

9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预算金额的5%。

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领取后,合同签订前按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可账户转账或支票或汇票或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汇入采购人指定账户。

收款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开户行:采购人提供;

银行账号:采购人提供;

退还时间:项目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10

磋商文件咨询

联 系 人:何先生联系电话:138*****555

联系电话:138*****555

11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联 系 人:何先生联系电话:138*****555

12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

提出质疑的时间

自获得磋商文件起的7个工作日内。

13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3年2月10日16:00时

14

响应文件份数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其他响应文件”(含报价、商务、技术及其他部分)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磋商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原件1份。

15

响应文件的装订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副本胶装后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其他响应文件”(含报价、商务、技术及其他部分)正本、副本胶装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用于磋商报价的“报价一览表” 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袋内。供应商提交三个按以上要求封装的密封袋,供应商不得到现场封装。

16

响应文件封面的标注

“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均应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资格性响应文件”、“其他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包号(如有,没有分包的不标注)、供应商名称、日期;并分别在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7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标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如有,没有分包的不标注)、“资格证明文件”或“其他响应文件”或“报价一览表”、供应商名称、正本、副本、日期。

18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南充市邮政公司

19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南充市邮政公司。

20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官网(www.chinapost.com.cn)、()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57号南充市邮政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

21

供应商询问

供应商询问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22

供应商质疑(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提出,并现场递交,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服务要求、服务内容及其他要求、评分标准、付款方式等均由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特委托代理机构写入本磋商文件中。根据委托协议,供应商如果对这些内容质疑的,应直接向采购人依法一次性提出,并现场递交给采购人,由采购人依法受理,并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提出质疑时间:报名成功并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联 系 人:段先生

联系电话: 152*****866

注: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

23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联系人:段先生

联系电话:152*****866

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货物、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3.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注:本次为服务采购,不涉及)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评审后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参加磋商,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参加磋商,其他响应文件无效。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或所有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

5.5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人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6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7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8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公开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会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

9.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招投标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邮政企业内部办公网、邮政企业内部办公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申请,由采购人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其他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日期、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副本胶装后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其他响应文件”(含报价、商务、技术及其他部分)正本、副本胶装后单独密封在一个密封袋内;用于磋商报价的“报价一览表” 单独封装在一个密封袋内。供应商提交三个按以上要求封装的密封袋,供应商不得到现场封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日期。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人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人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本次采购可以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但因邮寄导致报价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人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由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前查询。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邀请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31.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缴纳采购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31.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采购人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合同备案,但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采购人内部管理要求实施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将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参照《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采购人开具的《验收质量合格证明》到采购人财务科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本项目采购资金采取直接支付,支付程序为:

(一)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合同金额有效发票。

(二)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8.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参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作调整。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的单位。(注: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它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承诺函,健全的会计制度,需要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或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承诺函);投标人须为经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须具有有效期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5.2020年1月1日(近3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8.本项目禁止涉及邮政企业“小金库”违规供应商参与(投标人承诺);

9.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10.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

11.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四章 供应商、投标产品(如涉及)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保险服务的单位。(注:①投标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它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可提供承诺函,健全的会计制度,需要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年或2021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提供承诺函);投标人须为经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须具有有效期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提供承诺函);

5.2020年1月1日(近3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8.本项目禁止涉及邮政企业“小金库”违规供应商参与(投标人承诺);

9.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10.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

11.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注:1.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证明材料不齐或未按规定加盖鲜章为无效投标。

2.以上证明材料格式按“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提供,若没有格式,供应商可自拟格式提供。

3.以上资料各提供一份,必须装订成册。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封面上注明“资格性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分包号(如有分包)、“日期”、“正本”、“副本”。

4.本章为资格性审查的主要依据。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南充分公司车辆保险服务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为保证全市所有车辆正常运行,车辆保险不脱保,经第46次市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立项,现根据省分公司授权文件对车辆保险服务项目采购供应商。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非机动车三者责任险

非机动车车辆409台,保险费用年预估金额18.405万元,车辆从事南充市境内包裹揽收,拟投保非机动车三者责任险;年度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车、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万元/车。

(二)机动车辆保险

1.各种机动车辆249台,保险费用年预估金额101.595万元(其中:交强险32万元,商业险69.595万元),公司全部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商业险拟包含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2.新增车辆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承保手续。

3.投保车辆在报废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退保手续。

4.预付医疗费:凡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由保险机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的”规定,保险机构必须立即支付伤者抢救费用。

5.由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确定南充市内多家定点维修服务商,负责车辆维修服务,确定入围单位后,保险机构应认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的合作名单。

6.为被保险单位车辆事故处理提供法律援助。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其他事主发生法律纠纷时,保险机构有义务聘请法律专家代为办理有关诉讼事宜,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保机构承担。

7.续保服务:车辆保险责任届满30天之前,保险机构需积极主动提醒并配合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做好续保工作。否则,如因保险机构原因未及时处理好续保相关工作导致无法获得赔付或者造成其他损失,保险机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服务要求。

1.成立专职服务小组。保险机构应成立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车险保险专职服务小组专门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的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车险承保和理赔提供服务。

2.落实专人优先制。保险机构必须安排专人办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车险有关承保手续,送达保险资料等,享受承保优先的“畅通”服务。

3.专业联系跟踪制。保险机构应在保险期限内有计划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实行保险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联系和交流。

4.通用理赔

(1)高效快速通道制。保险机构应7*24小时设有报案、救援和咨询服务电话,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应立即响应,保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查勘,并及时开展理赔服务。

(2)专人理赔负责制。每个理赔案件都有专门理赔人员负责,要求在规定赔款时效内完成赔付。

5.发生保险事故,出现下列情况时由采购人指定公估机构/残疾鉴定机构参与理赔,聘请公估公司/残疾鉴定机构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

(1)保险机构无法单独定损/残疾评定;

(2)保险机构定损金额/残疾评定等级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赔付要求出现较大差距;

(3)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请公估公司/残疾评定机构参与的案件。

6.数据统计。保险机构按季度、年度或我方需要时向采购人提供《赔付统计表》《保单承保清单》《保单理赔清单》。并可对内容进行专业解释,保证采购人能够正确理解。

7.应客户要求,需由项目所在当地的保险机构出具保单及发票。

8.单证服务。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向采购人一次性提供理赔所需全部资料的书面清单,从而避免反复准备索赔资料给采购人正常工作所可能带来的干扰。保险机构承诺不要求采购人提供任何并非处理本项目赔案所必需的索赔文件、单据或其它任何材料。如采购人需要,保险机构可随时就需要采购人提供的索赔材料的必要性做出解释。

保险机构应承诺应积极主动协助采购人准备单证材料,并实现专人跟踪服务,协助单证材料准备,收取单证材料。

9.提供南充市内的各分支机构、服务点的名录,名录中包含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预付赔款。重大赔案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结案,保险机构须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及初步定损情况和采购人的要求,10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低于50%应赔金额的预付,以解决事故急需。

(四)其他服务要求。

1.对谈判文件第九章保险协议主要内容条款有异议,需在承保理赔方案中加以说明。

2.若保险机构项目所在地的承保险种被监管,自被监管之日起,采购人有权解除对应险种的保险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3.小额案件:保险机构需说明小额案件定义及小额案件的查勘服务、理赔服务的简化流程,减免理赔资料的说明。

(五)承保理赔服务方案。

1.基本承保理赔服务方案要求

1.1.报案方式

保险机构需列明可接受的报案方式,并就各方式的时效做出承诺以及针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案。

1.2.免单证证明

针对部分事故责任明确的案件,保险机构应免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提供材料的工作。具体情况由保险机构列明,至少应包含事故类型、材料类型。

1.3.查勘服务

保险机构需列明现场查勘时效,查勘服务内容,以及对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案。

1.4.理赔承诺

保险机构需列明针对不同案件,理赔手续齐备后,保险机构在金额、时间、预付比例的承诺。

1.5.查勘费用

保险机构应列明处理事故中承担的费用。

1.6.医疗案件赔付标准

保险事故出现人伤时,如果部分医疗费用不能赔付或需按比例赔付。

保险机构需列明不可赔付医疗费用的范围。

保险机构需列明不能全额赔付费用的赔付比例。

2.机动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方案要求

2.1.保险机构应明确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折扣系数和保费计算方法。

2.2.查勘费用

保险机构应列明处理事故中承担的费用,如拖车施救费、吊车施救费、其他施救费等。

2.3.配件及工时费的确认方式与标准

为保障投保车辆的维修品质,保险机构需列明维修车辆配件品质,工时费标准。并就配件品质问题进行专业解释,确保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和采购人正确理解。

★三、商务要求

1、合同签订时间: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2、付款方式: 由甲方或其下属机构按照合同价格向乙方采购车辆保险服务并支付保险费。甲方在收到乙方签发的付款通知书、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车辆保单(付款资料自行完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货款。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履约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需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当甲方因乙方服务不力等原因扣减乙方履约保证金时,乙方须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补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时,乙方应另行给予甲方赔偿。履约保证金有效期为1年,以银行履约保函方式提交(由在中国营业的商业银行开具的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同等金额的银行保函)。在本框架合同执行过程中,根据乙方最后一次出保单时间,乙方需对保函进行延期,使保函有效期截止时间不早于乙方最后一次出保单之日起1年。履约保证金期满且乙方完全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后,甲方将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合同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甲方有权:

5.1.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包括合同项下订单),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5.2.将乙方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全面业务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甲方及其各级机构的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6、在协议有效期内省分公司下发该项目集中采购结果,该协议立即无条件终止执行,后续务必执行省分公司集中采购结果。

7、纪律要求

1.参与采购审批决策工作的各部门(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履行保密义务。

2.参与采购审批决策工作的各部门(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参与或不继续参与现时采购活动的审批决策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方式违规干预采购活动,影响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3.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员工,存在违规操作、与供应商串通、收受供应商财物,或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要求等行为的,经查实后,由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和处罚,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问责、追责,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一、技术、服务要求:

详见第五章相关内容。

二、商务要求

详见第五章相关内容。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书
XXX(采购人):

本授权声明:XXX(供应商名称),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XXX(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参加XXX项目(项目编号:XXX)磋商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该项目有关磋商、报价、签订合同以及执行合同等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XXX

职 务:XXX

被授权人签字:XXX

职 务: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附:(1)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授权代表参与磋商适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与磋商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磋商适用,被授权代表参加磋商可不提供此项材料。

二、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三、承诺函

XXX(采购人):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加盖个人私章:XXXX

授权代表签字: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四、报价函

XXX(采购人):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服务,首次响应外包单价为:(大写:)。

3.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其他响应文件”(含报价、商务、技术及其他部分)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磋商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原件1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服务期限

非机动车保险费报价(元/台/年)

机动车保险费(机动车交强险)

机动车保险费(机动车商业险)

下浮 (%)

下浮 (%)

报价一览表
注:1.“报价一览表”为多页的,每页均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印章。

2.本项目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包含不限于人员工资、管理费、税金、利润、其他服务等一切费用。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六、供应商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致四川国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是xxxx (供应商名称),在参与 xxxx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xxxxx)的活动中,本单位慎重声明如下:

我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

本单位承诺,在本次活动中,若贵单位发现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举报我单位有不诚信记录档案,同意贵单位取消我单位资格。

供应商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服务方案

(温馨提示:供应商根据本次采购需求及评审因素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八、服务内容及要求应答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磋商文件技术及服务要求

响应文件对技术及服务要求响应

备注

1

2

……

注:1、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2、备注栏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或无偏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九、商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响应

偏离情况说明

1

2

……

注:(1)供应商必须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据实逐条填写,不得虚假响应,虚假响应的,其响应文件无效并按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2)偏离情况说明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或无偏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十、供应商诚信情况的承诺

XXX(采购人):

本单位XXXX(供应商名称)参加XXXX(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XXXX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十一、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项目编号:

类别

职务

姓名

职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提供复印件)

证书

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理

人员

技术

人员

其他服务人员

注:本表可同格式进行扩展。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十二、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以上业绩需提供磋商文件综合评分表要求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十三、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XXX(采购人):

本公司XXX (供应商名称)参加XXX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XXX)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十四、南充分公司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

□最终/第 次报价表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

我单位已认真研读了“ 南充分公司2023年度非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项目暨2023年度机动车险保险”(项目编号:)磋商文件。经过磋商程序后,我方完全接受磋商小组、采购人以及磋商文件中提出的相关要求。我方经过认真核算、慎重考虑,决定非机动车保险费报价:(元/台/年)(大写:元/台/年)、机动车保险费(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下浮%向你方书面报价。

本次报价为我公司的□最终/第次报价。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报价时间:年月日时分

注:此表只在磋商报价时现场提供,不封装在响应文件中。

十五、供应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若有)

第九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邀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4)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2.4.2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2.4.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2.4.4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5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2.4.6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

2.5最后报价。

2.5.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5.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3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4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6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

2.8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9.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10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1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2供应商澄清、说明

2.1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2.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3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邀请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邀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3.3.2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100分)

评分标准

说明

1

报价

(90%)

90分

供应商对非机动车保险费报价(元/台/年),对机动车保险费(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报下浮,其中非机动车保险费报价(元/台/年)得分为14分,最低的为基准价,基准价得满分,供应商报价得分=(基准价/供应商报价)×14分;机动车保险费(机动车交强险)的分为24分,最低的为基准价,基准价得满分,供应商报价得分=(基准价/供应商报价)×24分;机动车保险费(机动车商业险)得分为52分,最低的为基准价,基准价得满分,供应商报价得分=(基准价/供应商报价)×52分。报价得分=非机动车保险费得分+机动车交强险得分+机动车商业险得分。

2

服务方案(10%)

10分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理赔服务方案进行评审打分:包括理赔实施小组人员配置、理赔服务流程、理赔服务承诺、投诉管理办法,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方面,完全满足本次要求的得10分,每缺少一项扣2分,每一项中存在不完整或不能满足本次采购实际需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注:1)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内容不满足采购需求是指:内容非专门针对本项目或套用其他项目方案或不适用该项目实际情况、凭空编造或涉及的规范及标准错误,不利于项目实施、不可能实现的情形等任意一种情形。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人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人的请托。

第十章 采购合同(草案)

保险服务合作合同

(服务类)

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送达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送达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为进一步深化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互相依存、共创价值、共谋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乙双方合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第一条 总则

1.1 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邮政业、保险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签订本协议。

1.2 甲乙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互相将对方作为重要客户,建立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各自利用自身资源和行业优势优先为对方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信息和各项便利,并共同防控风险。

1.3甲乙双方为战略合作的责任单位,凡双方所属的下级机构或分支机构均遵从本协议规定的合作原则。

第二条 合作内容

2.1甲方同意将乙方作为保险业务主要合作保险公司之一,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2.1.1选择乙方作为甲方及下属单位的车辆、财产、人员等保险业务主要承保单位之一。

2.1.2选择乙方作为甲方及下属单位的国内小包、E邮局线上产品等新型线上保险业务主要承保单位之一。

2.1.3支持所属企业将乙方作为网点代理保险产品的主要提供单位之一。

2.2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下属分支机构优先选择甲方及甲方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的各类邮政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合作:

2.2.1选择甲方作为年度宣传服务提供商之一。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将甲方列入乙方年度宣传服务供应商。甲方利用数据库商函、邮送广告、户外媒体、品牌+期刊、个性化邮票及形象宣传年册、“自邮一族”高品质会刊、网点LED显示屏、短信等自有媒体资源,为乙方在全市范围内的业务宣传提供渠道和载体;同时,甲方以优惠的价格为乙方提供集邮品、贺卡、知名报刊、分销商品等礼仪产品;乙方利用自身的渠道和媒体资源,为甲方提供活动宣传。

2.2.2选择甲方作为寄递服务提供商之一。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优先将甲方作为全市保单、文件资料、物品等寄递配送服务的合作商。甲方以优惠的价格资费和快捷的速度为乙方提供寄递服务、保费收取、同城配送等一条龙服务。

2.2.3选择甲方作为商旅服务提供商之一。甲方利用所代理的机票、火车票、旅游产品等商旅业务,可为乙方及所属单位进行内部订购、采买等服务。

2.2.4选择甲方作为商品销售及配套服务提供商之一。甲方利用其自身及各类代理商品资源,向乙方提供各类食品、酒水、饮料、生活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等,为乙方及所属单位进行内部订购和采买服务。同时甲方结合邮政*****呼叫中心、邮乐电子商务网站、E邮局等,为乙方提供礼仪、福利发放及对乙方客户回馈维系、积分兑换等一体化的采购、兑换、配送服务。

2.2.5选择甲方作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平台和渠道之一。甲方利用爱心包裹捐赠平台,与乙方合作展开公益慈善活动。

2.2.6选择甲方作为客户维系和员工关怀的服务商之一。可利用甲方的封片产品传递节日祝福和生日问候,可利用商务形象期刊产品维系客情关系,可利用端午粽子、中秋月饼、时令水果等产品表达企业工会对员工的关怀慰问和对企业客户的感恩回馈。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根据乙方的需求,制定邮政整体解决方案,保证邮政服务流程畅通,并配合乙方的实施工作,在企业宣传和促销、客户关系维护、员工公务出行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支撑服务。

3.1.2甲方确定乙方为保险业务的主要合作伙伴,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总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优先选择乙方的产品和服务。

3.1.3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否则应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1.4甲方负责协调下属各分支机构和乙方的合作、配合和协调等事宜。

3.2乙方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确定甲方为邮政服务的主要合作伙伴,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总部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甲方的产品和服务。

3.2.2乙方将甲方作为重要客户之一,全力支持其发展,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根据乙方的相关业务规定优先为甲方及其下属单位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优惠和个性化的保险服务和支持。

3.2.3乙方从甲方获得的注明为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源仅限于在本协议范围内使用,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应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4乙方负责协调下属各分支机构和甲方的合作、配合和协调等事宜。

第四条 协议保密

4.1甲、乙双方(包括甲、乙双方所属的分支机构)对因为履行本合作框架协议或为落实该框架协议而签署的所有补充协议、执行协议而取得、知悉对方所有相关业务的任何包含有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客户数据、财务数据、产品信息等信息的任何纸制的和(或)电子的文件、文档、复印件等一些载体均被视为提供方的商业秘密,均应受到另一方的严格保密。

4.2 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前提下,不得向其他任何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提供、披露、泄露或用于非本框架协议和(或)构成本框架协议不可分割部分的补充约定的目的外的任何场合、任何用途。

4.3该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因协议终止、解除、变更等而终止、解除或有所变更。若因一方违反该约定,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五条 协议实施

5.1本协议是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签署后,双方分别下发各自下属单位执行。

5.2甲乙双方各自为对方建立从市公司到各分支机构的专业客户经理服务团队,与对方各级机构保持多层次的沟通和交流,针对对方的业务需求和意见予以迅速响应和妥善处理。

5.3甲方应指导其分支机构开展与乙方的保险业务合作,将乙方作为保险业务的重要承办保险公司之一,积极与乙方在各项保险业务方面开展合作。

5.4乙方应指导其分支机构开展与甲方的全面业务合作,将甲方作为邮政业务的主要提供商之一,积极与甲方在各项邮政业务方面开展合作。

5.5在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双方应及时向对方提供各种业务信息和经济金融动态,双方高层定期进行走访,以加强联系,沟通信息,解决在执行本协议及本协议框架下签订的具体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5.6甲乙双方各自指定具体牵头机构,负责日常协调、传达、布置、汇总、反馈和跟踪有关事宜,以密切双方的联系与合作,共同督促本协议的贯彻执行。

5.7甲方指定其综合办公室为协议实施的牵头部门,全面负责并协调与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在本协议项下各项合作内容的实施。

5.8乙方指定其渠道合作部为协议实施的牵头部门,全面负责并协调与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在本协议项下各项合作内容的实施。

第六条 协议期限

6.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 2023 年 月日起至 2024年月日止。在协议有效期内省分公司下发该项目集中采购结果,该协议立即无条件终止执行,后续务必执行省分公司集中采购结果。

6.2甲乙双方中的任一方如对本协议提出解除或修改,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修改本协议。

第七条 附 则

7.1维护双方商誉、形象、品牌

在战略合作过程中, 甲乙双方均应维护对方的企业理念、宗旨、价值观,以维护、提升另一方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业务方面商誉、形象、品牌等无形资产。任何一方包括其职务行为的员工不得有任何有损于另一方之商誉、形象、品牌的行为。

7.2争议的解决

7.2.1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7.2.2对合作出现的问题,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着眼长远的原则及时进行协商,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

7.2.3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违约责任

7.3.1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过错而解除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7.3.2协议签订后,一方认为对方违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整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给予书面说明或提出改进措施。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3.3严禁虚构经济事项:在协议(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和订单)、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此类行为,甲方有权:

7.3.3.1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包括协议项下订单),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7.3.3.2将乙方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全面业务禁入措施,在一定年限内或者永久不得参与甲方及其各级机构的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7.3.4若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黑名单:提供虚假材料参加邮政企业采购活动谋取中标、成交的;投标后无正当理由要求撤回标书,递交响应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撤回,影响采购工作正常进行的;与需求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存在有违商业规则的活动;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供货或单方要求涨价的;故意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未经同意自行将合同标的主要部分转包、分包的;拒绝提供售后服务,给需求人造成损害的;恶意投诉,给需求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害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对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将视其不当行为对邮政企业利益的损害程度,对该供应商及其所注册设立的与其现有经营业务相似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在四川邮政及其下属各级机构采取1—5年直至永久的业务全面禁入措施,不得参与邮政系统招投标等经济业务往来。

7.4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7.4.1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7.4.2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

7.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

7.4.3.1甲乙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经指出不整改者,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4.3.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7.4.4本协议变更、解除或失效后,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各项项目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

7.4.5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省分公司下发该项目集中采购结果,该采购合同立即无条件终止执行,且合同到期后不得顺延。

7.5免责条款

7.5.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洪水、雷击、火灾、战争或准战争状态、恐怖活动、戒严等公认的不可抗力事件。

7.5.2因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权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均存在履约能力时,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7.6 反商业贿赂条款

7.6.1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它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签署协议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7.6.2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7.6.3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部门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7.6.4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二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7.6.5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7.6.6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部门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部门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部门的亲友。

7.7反洗钱法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2号)的有关规定:

7.7.1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时,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需要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并与投保单一起交甲方留存。

7.7.2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7.7.3如有客户向甲方要求代为办理退保、理赔等服务,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规定向客户告知具体处理或联系方式。

7.7.4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甲方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7.7.5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甲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乙方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7.7.6甲乙双方在各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 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7.7.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双方在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如遇困难,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

7.8其他事项

7.8.1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指导性文件,本协议所涉及的合作内容中的相关具体合作项目,另行签署相应的项目合作协议。

7.8.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同时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8.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日期: 日期:

第十一章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标准和要求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服务按照采购合同中规定进行验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非机动车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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