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处置公告(2023年第2期)
不合格食品处置公告(2023年第2期)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2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近期抽检发现的6批次不合格食品,分别是:(一)乐东乐城孙法彩蔬菜摊销售的豆芽,经抽样检验,经检验,该豆芽的6-芐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二)乐东抱由玉琼蔬菜摊销售的豆芽,经抽样检验,经检验,该豆芽的6-芐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三)乐东大安卢凤雪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该豆芽的6-芐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芐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四)乐东乐城郑哥蔬菜批发摊销售的韭菜,经检验,该韭菜的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五)乐东乐城刘氏卖鸭家禽摊销售的鸡肉,经检验,该鸡肉的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六)乐东抱由积玉蔬菜摊销售的豇豆,经检验,该豇豆的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海南威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乐东乐城孙法彩蔬菜摊销售的豆芽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11月10日,我局将该豆芽的《检验报告》〔No:TS*******〕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豆芽。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豆芽(2022年11月10日)是从第一农贸市场外面的找私人购买的,未索取供货者的信息,购进20斤,购进价格是1.2元/斤,抽检12斤,剩余的8斤已销售完,销售价格是2元/斤。
2.产品控制情况。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距抽样时间久,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500元的罚款。
(二)乐东抱由玉琼蔬菜摊销售的豆芽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11月22日,我局将该豆芽的《检验报告》〔No:TS*******〕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豆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2日从乐东县抱由集贸市场购进上述不合格豆芽共计8斤,购进价格是1.5元/斤,销售价格是2.5元/斤。该批次豆芽被监督抽样6斤,剩余2斤未销售出去,当事人带回家做菜肴了。货值金额20元,违法所得6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豆芽不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2.产品控制情况。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距抽样时间久,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500元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没款共计506元。
(三)乐东大安卢凤雪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11月22日,我局将该黄豆芽的《检验报告》〔No:TS*******〕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黄豆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3日从乐东第一农贸市场购进上述不合格黄豆芽共计20斤,购进价格是1.5元/斤,销售价格是3元/斤。该批次黄豆芽被监督抽样6斤,其余14斤当天已全部销售出去。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黄豆芽不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不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2.产品控制情况。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距抽样时间久,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符合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500元的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没款共计530元。
(四)乐东乐城郑哥蔬菜批发摊销售的韭菜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11月18日,我局将该韭菜的《检验报告》〔No:TS*******〕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韭菜。2022年10月21日,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韭菜4斤,进货价为3.5元/斤,并以销售价5元/斤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韭菜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验收记录制度。
2.产品控制情况。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距抽样时间久,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500元的罚款。
(五)乐东乐城刘氏卖鸭家禽摊销售的鸡肉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11月18日,我局将该鸡肉的《检验报告》〔No:TS*******〕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鸡肉。2022年10月21日,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鸡肉(活鸡)未向供货者索取购进凭证及供货者身份信息,购进数量为12只活鸡,共38.6斤,进货价为13.5元/斤,当事人支付给供货者520元;12只活鸡经宰杀、去毛后有34.6斤(鸡肉),当事人以销售价17元/斤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为588.2元,违法所得为68.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鸡肉(活鸡)未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验收记录制度。
2.产品控制情况。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距抽样时间久,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800元的罚款。
(六)乐东抱由积玉蔬菜摊销售的豇豆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11月18日,我局将该豇豆的《检验报告》〔No:TS*******〕送达当事人并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的豇豆。当事人所经营的不合格豇豆是2022年10月22日从乐东乐城作婷蔬菜摊处购进的,总共购进了7.4斤,购进价格为4元/斤,乐东乐城作婷蔬菜摊总共收当事人29元,销售价格为5元/斤。2022年10月22日,当事人所购进的不合格豇豆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本案的涉案货值金额为37元,违法所得为8元。
2.产品控制情况。已在农贸市场零售完,距抽样时间久,未能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应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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