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3〕2号
被处罚单位: 安徽华路畅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辉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2022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建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2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颍泉区闻集镇白洋湖村渔场庄建设用地*****.33平方米建厂,新建建筑物1170.87平方米,构筑物4986.07平方米,硬化地面*****.75平方米,围墙698.65米。所占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年9月1日之后未进行续建扩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证据佐证。
我局已于2023年1月1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3平方米;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1170.87平方米、构筑物4986.07平方米、硬化地面*****.75平方米及围墙长度698.65米;
3、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3.3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政储蓄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户名:颍泉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00*****835*******)。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叶善智
电 话:0558-*******
地 址:阜阳市规划展示馆4楼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月29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年修正,现为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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