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2018年易地扶贫项目灶市提质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耒阳市2018年易地扶贫项目灶市提质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名称:耒阳市2018年易地扶贫项目灶市提质改造工程
2、委托代理编号:HZY-ZC-*****
3、预算金额:******.53元
4、最高限价:******.53元
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二、供应商资质: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
4、上年度的公司财务报表(如公司成立未满一年,可提供银行资信证明或最近三个月中(2022年11月-2023年1月)任意一个月公司财务报表);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依法缴纳税收:最近三个月中(2022年11月-2023年1月)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最近三个月中(2022年11月-2023年1月)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7、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最近三个月最近三个月中(2022年11月-2023年1月)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证明和声明(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证明原件和无犯罪声明)。
注:上述所有资料需提供一式三份复印件,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或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且复印件字迹、公章印鉴清晰,不接受影印件印鉴。
四、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1、凡有意参加采购活动的,请于 2023 年2月 7日起至 2023年 2 月 14 日(节假日休息),每日上午 8:30 至11:30 、下午 15:00 至 17:00 (北京时间),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及本公告第三条要求的相关资料到耒阳市城北中路157号(湖南恒之源工程有限公司)购买采购文件。
2、本采购公告期为 2023 年 2月 7日起至 2023年 2 月 14日。
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采购文件。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小组应当拒收。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联系方式:
采 购 人:耒阳市城农投乡村事业振兴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耒阳市蔡子池办事处西湖居委会西湖南路1幢1层101、1幢2层201号
联 系 人:徐先生
联系电话:153*****002
代理机构:湖南恒之源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1栋14层1407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131*****876
附件1: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邀请通知》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附件2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
致: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月 日
标签: 易地扶贫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湖南恒之源工程有限公司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