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省财政安排资金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从事同类农产品和相同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经济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在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联合起来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资金是指省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由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预算、拨付,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业委员会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的评审、立项工作由省农业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进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审核的原则,实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条件组织指导本地区合作经济组织申报。
第六条 申报建设项目的合作经济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成员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成员人数100个以上。
(二)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产权明晰,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
(三)专业服务网络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对具有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的优先考虑。
(四)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具有板块经济特色,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具有经济实体和种养基地或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对接的优先考虑。
(五)成员入股的,股权应相对平均,结构比较合理。
第七条 申报建设项目的程序是:
(一)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在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拟承担建设任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按照章程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如实填报《安徽省××年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申报书》经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签名后,报送当地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上报所在市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复审。
(三)市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在省里确定的申报数量限额内,对各个项目进行复核、筛选和排序,提出立项建议,连同《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及附件,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业委员会。
第八条 各地在申报示范建设项目时,应与《项目申报书》一起同时报送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作经济组织章程。
(二)合作经济组织注册登记证书。
(三)合作经济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四)合作经济组织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五)合作经济组织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或相应基地认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等;获得的省、市级示范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相关文件和地方政府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有关文件。
(六)合作经济组织有成员入股的,还应提供所有入股成员认购股金的原始清单。
第九条 省里组成专家评审组对各地申报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进行评审,出具项目评审意见,并据此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根据专家评审组意见,由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支持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实施期一年。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申报书》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定期地开展检查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馈项目进展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因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原定项目内容无法实施,需要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经合作经济组织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当地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资金重点用于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购置。如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二)合作经济组织教育与培训。如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合作理念和合作知识教育,开展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
(三)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
(四)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和商标注册,培育农产品品牌,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五)开拓农产品市场,开展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等。
第十六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根据不同的扶持内容确定相应的资金规模。
第十七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项目单位所在县、市财政。资金使用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十八条 承担建设项目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并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九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将项目资金纳入组织内部的财务核算,由监事会监督。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可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成员。
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建立收支明细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内容完成后,承担项目实施的合作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要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取得效益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合作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当地县市农业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二条 县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及时组成验收评估组对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项目产生的综合效益进行客观评价。验收评估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省里根据各地的检查验收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第二十三条 验收评估组应由专家技术人员、农业和财政部门主管项目建设人员以及监察机构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4人。
第二十四条 验收评估以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验收评估组通过查阅项目验收资料,座谈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评估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对申报内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对验收评估的结果负责,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里依据建设项目执行情况及验收评估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建设项目效益良好的地区适当加大下一年度项目扶持力度,并给予优先立项。
第二十七条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标签: 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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