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祥谦镇2022年土地整治项目

闽侯县祥谦镇2022年土地整治项目

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闽侯县祥谦镇人民政府

1.1.2.3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5 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2.6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4 日期

1.1.4.3 工期:180_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工期不顺延)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及甲方共同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_从工程通过竣工(交工、完工)验收之日起计24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_按通用条款执行_

1.7 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闽侯县祥谦镇人民政府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以发包人实际提供为准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以发包人实际提供为准

2.8 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1)……

(2)……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监理单位除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主要工程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2)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开工令后的7天内,应在现场建立(或租用)办公室供其管理人员使用。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下达的开工日期及时派出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工地现场指挥协调施工,保证项目管理班子正常运转。上述人员无法按期到位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每人3000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3)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4)承包人应对其施工设备和参建人员人身安全等进行投保。

(5)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同时承包人需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印发的《福建省水利工程工地标准化建设指南(试行)》要求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该项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

(6)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7)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8)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9)承包人应对施工涉及的进场道路等及时进行维护、加固和安全防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安全鉴定单位的检查,并及时提交相关的自检报告。

(11)承包人应努力做到保证竣工资料编制与施工同步进行,保证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运输淤泥及土方过程中渣土点,散、落,导致影响周边环境卫生,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清理,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13)施工用电及用电立户、线路以及电费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运输道路无法承受运输车辆的承载力,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解决,不再追加任何费用。

(1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6)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员工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员工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人补发拖欠员工工资及发包人全部损失之后退场,并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

(17)在施工期间与周边群众产生的纠纷及预算外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18)承包人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

(19)在施工期间与周边群众产生的纠纷及预算外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20)闽人社〔2022〕1号文件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须在工程项目开工日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1)承包人必须按法律、法规和《福州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渣土企业签订运输合同。

(22)若发包人、监理人或相关行政部门抽查时,发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在岗人次一个月内累计达到10人次或者项目经理每月到岗少于20天、其他人员到岗少于22天,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概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3)更换项目部人员: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予承认,其签署的一切文件无效,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后果。

(24)发包人、监理人或相关行政部门检查时,若发现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不在岗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或经通知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达到现场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给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次¥2000元、其他每人次¥1000元的罚款,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

(25)本工程有发生的三通一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6)项目经理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技术负责人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2天,由发包人代表现场负责人负责记录在岗情况。若每月未按承诺到岗到位的,每人每缺席一天罚款1000元,以上罚款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

(3)分包金额限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特殊行业不得不分包的除外,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承包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离职(含辞职、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承包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准,中标人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不可进行二次变更(由于不称职被建设单位责令更换的除外),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否则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如更换人员,对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每人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造价员等五大员每人次支付违约金1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及违约金从应付施工费中扣除。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所有材料、工程设备、临时设施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所有材料、工程设备、临时设施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移交地点

计划移交日期

备注

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本招标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_按通用条款执行,由承包人负责维护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无(由施工单位负责,所有材料、工程设备、临时设施均由施工单位承担)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其中对前款所列工程涉及爆破、起重吊装、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工地

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争创水利部文明建设工地,编制相应的创建计划,做到文明施工,并按合同规定投入专门的创建经费,营造文明工地创建氛围,同时收集文字、声像档案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文明工地创建落到实处。施工线路沿途要文明施工,妥善安排搅拌场、碎石加工场、堆料场及相关物资储备场所,以免影响沿途居民的正常生活,配合业主做好安征迁工作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50mm 的雨日超过1天。

(2)风速大于20m/s 的8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

(4)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大于3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10mm及以上。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1)总工期不超过180日历天,工程量变化、设计变更工期不顺延,承包人若逾期未能按合同完成工程,按3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按天计算,时间自预定的完工日期起到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止,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不奖励。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按相关规定执行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TD/T1041-2013)及其相关规范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_/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_/___。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按通用条款执行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监理人指示执行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__/_%,关键项目:___/_,单价调整方式:__/__。

国有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四)因政策调整、规划变更、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实行分类审批。

一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8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符合《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规定(试行)》(闽发改投资〔2009〕1号)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导致累计增加的投资无法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的,建设单位在申请调整概算时应当附上有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审批或确认文件。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一次性调整概算。未通过概算调整的项目,超过原投资概算部分造价,财政部门不予确认。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因未能按规定提供有关审批、确认依据,导致概算无法调整的,其责任由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不予奖励_。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钢材、水泥、商品砼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增加:超出风险幅度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如下:

(1)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单月信息价-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2)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单月信息价-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参照并结合市场询价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施工期当月相关工程造价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1)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1.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2.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3.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4.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5.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1)若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财政部门的审核结论应该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2)承包人完成的清淤工程量按实际数量结算,最终由建设单位指定的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作为结算依据。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8%,分次支付给承包人。(若履约保证金采用非现金形式,不预付工程预付款。)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_0_%,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100%。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3)第三次预付款……。

……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5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全部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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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4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_按相关要求提供__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____ ___;政府验收包括:_______。

验收条件为:_______;验收程序为:_______。

18.2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_______________,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_需要_(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_____________________;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按通用条款执行

投保内容:_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_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由承包人办理。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第三者进行保险,其费用含在报价中(包括发包人与本工程有关的财产),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其它有关费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___。 (备注:承包人应对本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第三者进行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______________;

保险条件:______________。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___________;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____________。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补充条款:

25.1违约追究

承包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2)将所承揽的业务非法转包或分包的;

(3)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4)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完工报告并提交完整资料的;

(5)承包人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造成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

(6)承包人不履行投标承诺,项目管理配备班子、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没有足额到位的;

(7)承包人或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理理由拖建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9)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5.2建设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情况:

(1)承包人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层层分包施工任务的;

(2)承包人发生计划工期进度延误2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3)承包人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4)承包人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承包人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责成承包人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发包人重新招标确定承包人,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承包人中标价部分由原承包人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市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承包人进行处理。其中,发现承包人将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的,并经检察院或主管部门查实,除立即中止合同外,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25.3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5.3.1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5.5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5.6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30天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内(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招标人会同投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财政部门受理后,可征询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意见,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出具建议意见函,作为财政部门审核、调整的参考。

25.7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一)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2.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3.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预算编制原则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4.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5.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二)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

1.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2.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3.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4.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26.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闽侯县祥谦镇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产商一致,对 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3. 装修工程为2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 工程绿化种植养护期为1年,其中成活率养护期为6个月,日常养护6个月。

8.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

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争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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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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