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020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0207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3年第10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塘厦罗罐中米粉店使用的“木勺”
(一)东莞市塘厦罗罐中米粉店使用的“木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罗罐中米粉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罚〔2022〕*******B02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使用的木勺检验不合格应该是清洗消毒不到位、消毒时长不够导致的。
二、东莞市塘厦酒拾烤肉店使用的“蘸碟”和“小钢碗”
(一)东莞市塘厦酒拾烤肉店使用的“蘸碟”和“小钢碗”,经抽样检验,“蘸碟”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钢碗”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东莞市塘厦酒拾烤肉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当罚〔2022〕*******B01号。
(三)原因排查情况。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当事人使用的“蘸碟”和“小钢碗”
检验不合格应该是清洗消毒不到位、消毒时长不够导致的。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8日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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