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丈漈镇人民政府关于温州文成侨会度假酒店(原市总工会职工疗休养中心)坟墓迁移的通告
百丈漈镇人民政府关于温州文成侨会度假酒店(原市总工会职工疗休养中心)坟墓迁移的通告
为了确保文成县重点项目温州文成侨会度假酒店(原市总工会职工疗休养中心)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坟墓实施迁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迁移范围
温州文成侨会度假酒店(原市总工会职工疗休养中心)红线范围内所有坟墓(详见规划范围图)。涉及区域百丈漈镇篁庄村。
二、 迁移时限
2023年02月10日--2023年03月15日。
三、迁移登记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家属按坟墓所在村到以下地点办理坟墓迁移登记和补偿事宜。1、篁庄村到篁庄村民委员会办理登记。
金 明(篁庄村联系人),联系电话:139*****118
程皓(镇级联系人),联系电话:188*****351
四、迁移补偿标准
私坟迁移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①每穴补偿搬迁费400元。若由政府部门安排工匠统一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费。②乙方自行安置的,给予每穴补偿3500元。迁移坟墓所在的土地按周边土地类别进行征收补偿。③乙方选择甲方指定公墓或临时安置点进行安置的,给予每穴一比一安置,墓穴不再进行经济补偿,迁移坟墓所在的土地按周边土地类别进行补偿。补偿方案最终解释权归百丈漈镇人民政府所有。
五、迁移办法
1、家属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至生态公墓或临时安置点的,按标准领取补偿费。
2、未登记或无主坟墓,以及逾期未按规定迁移的,由政策实施单位或委托坟墓所在村村委会迁移安置。
六、其他事宜
1、妨碍坟墓迁移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在生态公墓以外的地方新建、扩建、翻新坟墓的,一律依法拆除、平毁。
3、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妨碍坟墓迁移工作,或者在生态公墓以外的地方新建、扩建、翻新坟墓的,同时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用地范围图
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为了确保文成县重点项目温州文成侨会度假酒店(原市总工会职工疗休养中心)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坟墓实施迁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迁移范围
温州文成侨会度假酒店(原市总工会职工疗休养中心)红线范围内所有坟墓(详见规划范围图)。涉及区域百丈漈镇篁庄村。
二、 迁移时限
2023年02月10日--2023年03月15日。
三、迁移登记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家属按坟墓所在村到以下地点办理坟墓迁移登记和补偿事宜。1、篁庄村到篁庄村民委员会办理登记。
金 明(篁庄村联系人),联系电话:139*****118
程皓(镇级联系人),联系电话:188*****351
四、迁移补偿标准
私坟迁移补偿标准参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为:①每穴补偿搬迁费400元。若由政府部门安排工匠统一搬迁的,不再支付搬迁费。②乙方自行安置的,给予每穴补偿3500元。迁移坟墓所在的土地按周边土地类别进行征收补偿。③乙方选择甲方指定公墓或临时安置点进行安置的,给予每穴一比一安置,墓穴不再进行经济补偿,迁移坟墓所在的土地按周边土地类别进行补偿。补偿方案最终解释权归百丈漈镇人民政府所有。
五、迁移办法
1、家属在规定期限内自行迁移至生态公墓或临时安置点的,按标准领取补偿费。
2、未登记或无主坟墓,以及逾期未按规定迁移的,由政策实施单位或委托坟墓所在村村委会迁移安置。
六、其他事宜
1、妨碍坟墓迁移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在生态公墓以外的地方新建、扩建、翻新坟墓的,一律依法拆除、平毁。
3、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妨碍坟墓迁移工作,或者在生态公墓以外的地方新建、扩建、翻新坟墓的,同时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用地范围图
文成县百丈漈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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