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湘0923破1号荣达公司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招标公告
(2022)湘0923破1号荣达公司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招标公告
2022年11月29日,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9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湖南省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达公司”)重整一案;2022年12月29日,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923破1号决定书,指定湖南志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荣达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因破产工作需要,管理人经安化县人民法院许可,采用公开比选的方式选聘本案破产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荣达公司基本情况
湖南省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4月17日,住所地位于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法定代表人贺振兴,注册资本为58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凭本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服务、建筑材料(不含硅酮胶)销售。
二、审计机构的工作范围及选聘条件
(一)审计机构工作范围
1.对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荣达公司的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情况;
(2)荣达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3)荣达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4)荣达公司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5)荣达公司与建设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情况;
(6)荣达公司名下房地产项目的出售(包括买卖、以房抵债、实际交款数额等)、出租、抵押等处分情况;
(7)荣达公司负债情况,包括职工债权情况;
(8)荣达公司应收款(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款(资产)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资产)存在的依据,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管理人,供管理人清查追收;
(9)荣达公司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的情况,荣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况;
(10)荣达公司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等情况。
2.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全面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
4、对荣达公司破产程序期间的破产财产收入、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支出进行审计。
5.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管理工作中涉及荣达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协助完成财产调查报告等。
6.参加相关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7.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与破产审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审计机构选聘条件
1.资质要求(需提供相关证明)
(1)申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并入围《2022-2023年度益阳法院鉴定、审计、评估专业机构备选名录》。
(2)在本公告发布之前,申报机构在册有8名(含)以上注册会计师,拟委派参与本案的审计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近5年内从事过至少5件以上破产案件的审计工作。
(3)申报机构及参与本项目工作人员近5年内不存在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情形。
(4)申报机构及参与本项目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冲突情形。
2、承诺事项(需提供相关承诺函)
(1)可以同时投入至少2名工作人员全面配合管理人开展现场工作,现场工作的时间由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工作的完成情况决定;住所地不在益阳的,承诺在益阳设立常驻办公场所并派驻常驻工作人员。
(2)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并根据财务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具正式报告。
(3)前期不预先收取审计费用,先行出具相关审计报告、专项报告以及配合管理人完成破产审计的相关工作,所有差旅费、食宿费由审计机构自行承担。申报机构报名时还需提交为本案提供审计服务的报价方案,需明确收费标准和折扣幅度,同意与管理人协商确定最终收费金额或者收费办法,最终审计费用经法院审查确定后与管理人报酬同步支付。
(4)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需要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5)如不能按公告及约定要求完成工作内容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如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的或不能与管理人就审计收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可以直接更换审计机构,管理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三、评估机构的工作范围及选聘条件
(一)评估机构的工作范围
1.完成荣达公司整体资产的评估工作,并向管理人出具评估报告。
2.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3.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实地勘察、盘点、核实荣达公司资产。
4.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5.参加相关会议,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6.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与破产评估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
1.资质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
(1)申报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股权、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设施等资产综合评估的资质,并入围2022-2023年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或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社会机构名单。
(2)在本公告发布之前,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的评估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近5年内从事过至少5件以上破产案件的评估工作。
(3)申报机构及参与本项目工作人员近5年内不存在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情形。
(4)申报机构及参与本项目工作人员与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冲突情形。
2.承诺事项(需提供相关承诺函)
(1)可以同时投入至少2名工作人员开展现场评估工作,住所地不在益阳的,承诺在益阳设立常驻办公场所并派驻常驻工作人员。
(2)在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出具评估报告(初稿),并根据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具正式报告。
(3)前期不预先收取评估费用,先行出具相关评估报告以及配合管理人完成破产评估的相关工作,所有差旅费、食宿费由评估机构自行承担。申报机构报名时还需提交为本案提供评估服务的报价方案,需明确收费标准和折扣幅度,同意与管理人协商确定最终收费金额或者收费办法,最终评估费用经法院审查确定后与管理人报酬同步支付。
(4)在破产程序中因对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需要出具新的或补充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5)如不能按公告及约定要求完成工作内容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如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的或不能与管理人就评估收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可以直接更换评估机构,管理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17时止。
(二)申报材料提交:本次申报采用邮寄申报和现场申报的方式。申报机构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将申报材料(意向申请书、资质证书、业绩资料、报价方案、承诺函等)装订成册、密封并加盖机构公章,密封资料封面应备注申报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提交管理人(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PDF文件用光盘存储或U盘一份放至密封袋)。
五、选聘结果
(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在申报机构中择优选取一家机构后报人民法院备案。若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只有一家的,则直接选定后报人民法院备案。
(二)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报人民法院备案并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三)机构选定后,本次审计、评估的相关事宜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六、联系方式
报名及申报材料提交可咨询管理人,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151*****911,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雄森国际1栋1016。
湖南省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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