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财政局阳泉市农业农村局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阳泉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阳泉...
阳泉市财政局阳泉市农业农村局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阳泉银保监分局关于印发《阳泉...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财金[2019]125号),经市政府审定并同意,现将《阳泉市关于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阳泉市关于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财政局阳泉市农业农村局
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阳泉银保监分局
2020年3月13日
附件:
阳泉市关于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优化农业保险体系,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加快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优化农业保险运作机制,将加快农业保险发展作为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助力精准脱贫、深化农村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重要内容,切实加快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助力我市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组织推动和政策导向作用,结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和稳定的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市场运作。切实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充分调动保险机构的创造性、主动性、积极性,规范保险经营,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自主自愿。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保险机构等各方自主自愿参与农业保险。各县(区)可因地制宜探索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鼓励调动各方积极参与。
协同推进。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农业保险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减损等方面协调一致、密切配合,确保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建成保险品类较全、保障水平较高、农户满意度较高的农业保险体系,稳步推进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逐步提高,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全面落实,大力发展地方区域特色农业保险,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保障能力,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重点任务
(四)稳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在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内在吸引力的基础上,稳步扩大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实现农户愿保尽保。2020年,我市执行的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的险种扩大到10种,包括玉米、小麦、油葵、油菜、马铃薯、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生态公益林、商品林10个险种;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包括设施蔬菜1个险种。2020年将油葵油菜和商品林保险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2022年中央政策性小麦、玉米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其他保险品种覆盖率得到大幅提升。
(五)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成本变动,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2020年将中央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保额由1000元/头提高至1500元/头,育肥猪保险保额由500元/头提高至800元/头,奶牛保险保额由4000元/头提高至8000元/头,马铃薯保险保额由400元/亩提高至500元/亩。积极争取纳入中央大灾保险试点和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探索开展收入保险,不断提高保障水平,防范市场风险,保障农民收入稳定。
(六)大力支持自主开办地方区域特色农业保险。从2019年起,省财政厅对苹果、梨、红枣、核桃及每县一种特色农产品按县级财政保费40%进行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政府自主开办区域特色畜禽(肉牛、肉羊、肉蛋鸡)、中药材、小杂粮、鲜干果(苹果、梨、仁用杏、枣、核桃)等地方区域特色农产品保险。为推动我市农业保险“提标、扩面、增品”,促进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满足广大农户不断增长的差异化保险需求,提升特色产业发展抗风险保障水平,充分调动农户特色农产品种植积极性,助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鼓励各县(区)在辖域范围内选择一种产业发展基础较好,带动农民增收效果突出的特色农产品,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县级特色农业保险奖补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金〔2019〕107号)精神,开展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市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特色农业保险试点开展情况,结合我市特色产业发展现状及时组织研究市级特色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到2022年基本建成支持全市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政策体系。各县(区)每年要按照规定,及时将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补贴资金使用及投保理赔情况等联文上报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以及银保监分局。
(七)做好保险机构采购工作。各县(区)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财政和银保监部门配合下,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牵头组织做好县(区)辖域内具有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机构采购工作。承保机构的选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按照“确保规范实施、提升服务质效、实现充分竞争、利于风险分散”的要求,从保险服务能力、保险方案、承保理赔经验、保险创新等方面综合考虑,经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确保每个县(区)承保经办机构不少于两家,每个乡(镇)承保经办机构可选择一家。县级区域内的森林保险业务只能由一家保险机构承保,不得与其他保险机构共保。经办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经营资质、专业能力、机构网络、风险管控、信息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条件。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确定的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中央省级和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以及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投保理赔等业务。考虑到2020年初个别县(区)为应对NCP疫情影响而采取了暂时沿用以前年度承保机构的情况,要求各县(区)在2020年底前2021年保单续签前,顺利完成承保机构政府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及承保范围等相关情况联文上报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以及银保监分局。
(八)创新完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健全完善种类多样、层次分明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不同经营主体的现实需求,努力提升保险供给的靶向性和精准度。支持承保机构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保障水平更高的完全成本保险、价格保险、天气指数等新型险种,探索构建“基本保障十附加保障”多元化农业保险体系,为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档次、组合型、保障型产品,提高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防范和应对农业各种风险能力。
(九)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县(区)政府要健全完善农业保险运行机制,引导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与基层合作,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网络,强化对农户的保险政策宣传和保险意识培育工作。农业保险政策的制定要充分反映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诉求,切实维护投保主体利益,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充分尊重农户知情权。引导各农业保险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惠农意识,为农户提供防灾减损等保障服务。充分运用科技手段优化服务流程、优化承保理赔方式,实现规范有序承保、科学合理定损、快速精准赔付,不断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十)积极推动农业保险科技创新发展。支持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创新成果转化。探索利用土地确权数据成果,收集、整理、储存农业保险的投保、受灾、定损和理赔等保险大数据,逐步建立农业保险数据信息化平台,构建各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保险机构和农户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互联网+农业保险”,鼓励保险机构运用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和全球定位系统等多种科技手段进行精准承保、灾害预警、灾害应对、防疫卫生、查物定损等服务,及时化解农业保险矛盾纠纷。
(十一)严格依法规范运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坚守法律底线。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规范业务流程,合规开展业务。保险经办机构要在经营中突出社会效益,发挥好市场主体作用,强化承保展业、查勘定损、理赔服务、风险防控等工作,做到保期无缝衔接、查勘定损便捷迅速、理赔支付及时到位。按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原则,加大灾害预防前期投入,深入开展灾害预防研究,与农业、林业部门联合实施防灾减损,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资源损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农业保险保险单真实性以及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合规性负责。理赔资金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不得拒付、拖欠、截留、挪用。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保险机构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督促保险机构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探索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农业保险大灾分散机制。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市级层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办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气象局、银保监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统筹协调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研究农业保险发展战略、制定扶持政策和开展综合评价、监督管理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具体协调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并做好保险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能,分别参与制定、协调落实“农业保险”和“林业保险”两个方面的政策和管理办法。阳泉银保监分局负责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监管任务,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区)党委和政府也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实施。
(十三)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市县(区)财政要逐步增加投入,建立稳定的农业保险投入增长机制,将本级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全面落实保费补贴资金。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完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统筹大宗农产品保险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稳步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农业农村和林业等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注重引导和扶持农业保险发展。
(十四)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各县(区)农业、林业、财政等部门要积极督促指导和配合承保经办机构积极深入基层广泛宣传农业林业保险政策,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渠道,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宣传引导,增强广大农户和经营组织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鼓励农户参与农业保险,实现“自愿投保、愿保尽保”。将农业保险有关内容列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课程,做到“培训进村、宣传到户”。保险机构要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提高宣传效果,引导社会公众关注农业保险,积极支持参与农业保险工作。及时总结、交流、宣传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典型和好政策,促进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真正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这一政策惠及“三农”。
(十五)强化市场监管和责任落实。各县(区)财政、农业、林业、银保监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研究完善政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确保各级次财政补贴资金层层拨付到位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要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以及投保理赔工作全流程绩效评价,督促经办机构及时兑现理赔资金。加大对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阳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名单
2.阳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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