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阳泉市教育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山西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7〕3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7号),加快推进阳泉教育事业现代化发展,现就我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在省政府部署下,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教育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明晰、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管理机制,提升教育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适应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市政府在全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确认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的决定权,强化市级统筹,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市、县(区)两级政府支出责任,确保市、县(区)两级履行本区域教育领域的权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市、县(区)两级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明晰划分权责边界。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财力状况及属地原则,合理确定市、县(区)两级政府教育领域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分担方式,细化权责事项,做到明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推动公共服务均衡发展。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市级与县(区)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和省、市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化。

——坚持分类施策,积极稳妥推进改革。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兼顾当前与长远,合理统筹、分类协调推进改革。

二、主要内容

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3大类31项,按照教育经费现行基础标准,合理确定市级与县(区)应承担的支出责任和分担比例。

(一)义务教育。

主要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校舍安全保障、贫困地区学生营养餐补助、其他经常性事项、阶段性任务和专项工作事项及其他事项12项。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执行国家或省、市基础标准, 市级与县(区)按照分级负担比例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1.公用经费。市级与县(区)执行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国家基础标准,资金分担办法为:中央负担60%,地方负担40%,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区)按照5:2:3比例分担,其中市属学校由省市按照5:5比例分担。公办学校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县(区)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省政府核定全市享受生活补助的学生比例, 市级与县(区)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分档确定非寄宿生具体生活补助标准。资金分担办法为:中央负担50%,地方负担50%。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与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分担比例与公用经费一致。

3.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执行校舍单位面积补助国家基础标准,资金分担办法为:中央负担60%,省级负担40%。城市公办学校补助标准由市、县(区)根据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别负责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和中央统一安排部署,适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并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统筹安排资金,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

5.其他经常性事项。

(1)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市直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省级特设岗位计划教师工资性补助。省级执行中央特岗计划教师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3)义务教育阶段“营养早餐”工程。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提供营养早餐,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进行分担。

(4)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住宿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寄宿生住宿,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5:5比例负担。

(5)义务教育阶段免作业本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购买作业本,所需经费由市、县(区)按5:5比例负担。

6.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

(1)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补助。市县(区)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全省基本办学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中央、省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2)教师培训专项工作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7.其他事项。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中央、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地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 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8项事权。学生资助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执行国家或省基础标准, 市级与县(区)按照分级负担比例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1.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市级与县(区)执行全省基础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奖补资金外,不足部分由省市县(区)按照4:3 :3比例分担,其中市属幼儿园由省市按照4:6比例分担。

2.普通高中资助。

(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免学杂费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中央负担60%,差额部分由省级与市、县(区)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级分比例分担,其中市属学校省市财政分担比例为1:9, 县(区)学校省、县(区)财政分担比例为3:7。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市级与县(区)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和资助比例,所需资金中央负担60%,地方负担40%,我市负担部分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分级负担,其中市属学校由市级财政负担, 县(区)学校由当地财政负担。

3.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1)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并负担60%,除中央补助外,差额部分由省级与市县(区)财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级按比例分担,其中市属学校省市财政分担比例为1:9,县属学校省县(区)财政分担比例为3:7。

(2)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市级与县(区)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和资助比例,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60%,地方负担40%,地方负担部分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级与县(区)财政分别分担。

4.高等教育资助。

(1)高校专科国家助学金。执行国家基础标准,并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级按6:4比例分担。

(2)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执行省基础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

(3)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考入我省高校就读的本省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在校期间利息由省财政负担,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风险补偿金由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分担,我省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

(三)其他教育。

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其他教育等11项事权。其他教育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执行国家或省基础标准, 市级与县(区)按照支出责任承担所需资金,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区)统筹给予支持。

1.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支持地方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所需资金按照幼儿园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级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统筹给予支持。

2.学前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市级与县(区)执行全省基础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级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所需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省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区)统筹给予支持。

4.发展特殊教育。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级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区)统筹给予支持。

5.普通高中公用经费保障。全市执行全省确定的基础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级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区)统筹给予支持。公办学校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全省基础标准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6.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级与县(区)财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区)统筹给予支持。

7.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支持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所需资金按照学校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隶属关系由市级与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区)统筹给予支持。

8.支持职业技术及师范院校改革与发展。以推进特殊办学为目标,支持率先发展、综合改革等重点项目,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对所属院校执行只增不减和逐年提高的预算安排政策。

9.支持职业技术及师范院校基本建设。对获得省和市发展改革委立项支持的院校基本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高等院校新校区建设、旧校区改造等项目的资本性支出的缺口部分给予专项债券支持。政府债券额度按照市级财政在核定的本级年度政府债券额度内予以安排。

10.对财力困难院校临时专项支出。以帮助消除校园安全隐患为重点,兼顾今后校园市政公共环境改善和公共服务设施改造。市级财政对所属院校财力困难且项目支出负担较重的给予适当补助。

11.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贴。对经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用且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区)财政按4:2:4比例分担;对其余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贴,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区)财政按2:1:7比例分担。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或省、市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县(区)在确保国家和省、市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并上报省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上述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县(区)负担部分,由县(区)通过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

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各级支出责任。

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认真执行相关政策,按规定和标准足额安排预算,不留支出“硬缺口”,确保市县(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全市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绩效。

市财政要根据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足额安排并提前下达、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出, 县(区)财政要完整、规范、合理编制项目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全面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成果应用,着力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适时调整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兜牢保障底线,动态调整优化全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促进规范运行,不断提升全市教育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标签: 实施方案 改革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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