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聊城市烈士保护和褒扬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关于《聊城市烈士保护和褒扬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反馈

2022年9月29日-2022年10月31日,《聊城市烈士保护和褒扬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广泛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立法建议和意见3条,建议内容及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网友建议:对《聊城市烈士保护和褒扬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条文内容划分章节,将烈士事迹和精神宣传教育、烈士遗属优待等条文进行区分。

采纳情况:未采纳。根据《聊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第七条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网友建议:建议《聊城市烈士保护和褒扬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每年在清明节、重要纪念日前后,组织学生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祭扫纪念活动”中的“应该”调整为“提倡”。

采纳情况:未采纳。根据《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和传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每年在清明节、重要纪念日前后,组织学生到英雄烈士纪念场所举行祭扫纪念活动。”

网友建议:建议《聊城市烈士保护和褒扬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营造充满关爱、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表述予以删除。

采纳情况:未采纳。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用好烈士褒扬红色资源 加强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50号。


标签: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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