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通国际铁路港有限公司汉寿南装卸业务外包招商招标公告
长沙湘通国际铁路港有限公司汉寿南装卸业务外包招商招标公告
长沙湘通国际铁路港有限公司汉寿南装卸业务外包招商 | ||||||||||||||||||||||||||||||||||||||||||||||||||||||||||||||||||||||||||||||||||||||||||||||||||||||||||||||||||||||||||||||||||||||||||||||||||||||||||||||||||||||||||||||||||||||||||||||||||||||||||
发布时间:2023-02-15 | ||||||||||||||||||||||||||||||||||||||||||||||||||||||||||||||||||||||||||||||||||||||||||||||||||||||||||||||||||||||||||||||||||||||||||||||||||||||||||||||||||||||||||||||||||||||||||||||||||||||||||
第一章 招商公告 湘通铁路港〔2023〕商字第6号 一、招商人:长沙湘通国际铁路港有限公司 二、招商项目名称:长沙湘通国际铁路港有限公司汉寿南物流园(货场)装卸业务外包。 三、招商项目基本情况:按照装卸业务外包方式,由合格的竞商人承揽招商人本次招商项目的铁路运输货物(集装箱)的装卸作业,包含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所运输货物(集装箱)的装卸及搬运作业,并依据装卸工作量,按中商价格向招商人结算装卸作业费。本次招商项目合同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招商项目共1个包件,如下(附件1):
四、竞商人资格要求 1.竞商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有货物装卸,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法人单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 2.竞商人自带的装卸机械及工索具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特种设备须经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合格。 3.具有与所竞商包件装卸业务相适应且经培训合格的管理及装卸作业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还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4.承诺依法合规用工,并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责任。 5.建立并具有与铁路装卸作业要求相符合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服务质量、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等制度办法; 6.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 7.承诺遵守铁路的规章制度,服从铁路运输生产集中统一指挥、组织和管理。 8.竞商人必须资信良好,无装卸业务及其他方面的经营违约记录或不良诚信记录。 9.与招商人此前没有任何事宜的纠纷,在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没有竞商违规行为和合同履约违约行为。 五、竞商报名及招商文件的获取 1.报名时间: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3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2.报名方式:竞商人通过电子邮箱或者现场报名(报名邮箱地址:*******@qq.com,现场报名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宁路388号长沙湘通国际铁路港有限公司综合商务楼3楼安全技术部办公室),邮件名称须与参加竞商使用的公司全称一致,竞商人发出邮件后,须致电0731-8267-93-41向招商联系人确认是否收到报名资料。招商人对竞商人进行报名资格初审(报名资格初审不作为招商评审的依据),初审通过则发邮件告知竞商人,邮件发送成功即视为竞商人已签收。收到“初审合格”邮件的竞商人为报名资格初审合格者,可购买招商文件。 3.报名资格初审合格的竞商人,请于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3月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星期六、日除外)通过银行转账购买招商文件。招商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招商人银行账号信息见第二章第七点。 4.竞商人报名时须在电子邮箱中上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企业资料(包括招商人要求提供的各项资料)。竞商人通过转账购买《招商文件》时,需提交银行电子支付单、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原件扫描件至招商联系人邮箱*******@qq.com,由招商联系人审验。竞商人发出邮件后,须致电0731-8267-93-41向招商联系人确认是否收到。招商联系人审验后,将《招商文件》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竞商人。 5.竞商人如报名竞商二个及以上本招商项目的包件时,须对应包件逐个报名、提供真实有效的装卸人员名册(含要求配备的门吊、叉车、装载机等机械操作人员),同一装卸人员名册竞商报名不同的本招商项目包件时,将视为其全部的报名资格不合格。 6.购买招商文件:报名资格初审合格并网上报名成功的竞商人,于2023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到招商人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宁路388号长沙湘通国际铁路港有限公司综合商务楼3楼安全技术部办公室购买招商文件。 7.竞商人购买《招商文件》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个人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装卸人员名册(附身份证号码)、作业人员资质原件、自带装卸设备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等交招商联系人审验,审验后退还(报名审验不作为竞商人资格评审的依据);同时提交上述资料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交招商联系人。 六、竞商文件的递交 竞商人的竞商文件(含竞商报价)的递交按照招商文件第二章《竞商人须知》中第七条竞商文件的递交及要求执行,在召开本次招商评审会时,现场递交给招商人。 七、竞商保证金的缴纳 参与的竞商单位须缴纳竞商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要求见招商文件。未按期缴纳竞商保证金的竞商人视为不合格竞商人,不能参加招商评审会。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先生、洪先生、刘先生;联系电话:0731-8267-93-41; 地 址:长沙市开福区华宁路388号。 第二章 竞商人须知 一、招商人:长沙湘通国际铁路港有限公司 二、招商项目名称:长沙湘通国际铁路港有限公司汉寿南物流园(货场)装卸业务外包。 三、招商项目基本情况:按照装卸业务外包方式,由合格的竞商人承揽招商人本次招商项目的铁路运输货物(集装箱)的装卸作业,包含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所运输货物(集装箱)的装卸及搬运作业,并依据装卸工作量,按中商价格向招商人结算装卸作业费。本次招商项目合同至2023年12月31日,本次招商项目分1个包件。如下(附件1):
四、竞商人资格要求 1.竞商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有货物装卸,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法人单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 2.竞商人自带的装卸机械及工索具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特种设备须经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合格。 3.具有与所竞商包件装卸业务相适应且经培训合格的管理及装卸作业人员,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还须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4.承诺依法合规用工,并承担相应的劳动法律责任。 5.建立并具有与铁路装卸作业要求相符合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服务质量、教育培训及监督检查等制度办法; 6.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 7.承诺遵守铁路的规章制度,服从铁路运输生产集中统一指挥、组织和管理。 8.竞商人必须资信良好,无装卸业务及其他方面的经营违约记录或不良诚信记录。 9.与招商人此前没有任何事宜的纠纷,在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没有竞商违规行为和合同履约违约行为。 五、招商项目说明及相关要求 1.招商项目说明 ①按照招商人铁路运输货物(集装箱)的装卸车计划和装卸作业安排,中商人按二班或三班倒制组织开展铁路运输货物(集装箱)的装卸作业,包含火车、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所运输货物(集装箱)的装卸及搬运作业,以及完成车门关闭与加固、车辆及货位清扫、清底(道)、堆高、转堆等附属作业。中商人完成装卸作业后,招商人依据中商人完成的装卸工作量,按中商价格向中商人结算装卸作业费。 ②合同期间,装卸工作量不固定,招商人和中商单位也不约定装卸工作量。 ③未经招商人同意,中商单位(承揽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装卸业务转包、分包或委托给第三方。 ④未经招商人同意,中商单位(承揽方)不得擅自从事货场内非铁路运输的货物(集装箱)的装卸搬运作业。 2.相关规范及要求 ①货场和装卸作业管理。本招商项目由招商人按铁路货场进行管理,装卸收费须按照铁路运杂费收费标准由招商人收取,且收入归招商人所有。中商人依据所完成的装卸工作量,除按中商价格由招商人向中商人结算装卸作业费外,中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铁路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同时,结合货场内装卸业务开展的场地条件,执行由招商人合理规划的装卸区、存放区、汽车装卸等的货场运用管理和装卸作业规定,相关具体的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中商单位违反货场运用管理和装卸作业规定,招商人有权根据甲方《铁路安全风险过程控制管理办法》和问题性质的严重程度,对中商单位进行相应的违约金考核。 ②安全生产管理。中商单位应具有铁路装卸作业相关要求相符合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操作、作业标准、服务质量、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不安全行为考核等的制度、办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有效,并按照铁路装卸作业等相关规章、规定、技术标准和作业要求,服从并遵守铁路运输统一指挥、组织和管理,服从并接受招商人的安全监督检查,落实装卸作业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及作业防护。对于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作业规定及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按照铁路安全风险过程控制管理办法,接受招商人给予相应的违约考核。发生交通安全、人身伤亡、机械设备、铁路运输货物(集装箱)安全事故等,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和所有的经济赔偿。 ③货场设备设施管理。中商单位作为所承揽的装卸业务(作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合同期间,应严格执行本招商项目货场内相关设备设施管理、安全技术操作、作业标准等规章、规范和要求,接受招商人的监督检查,招商人有权制止、纠正中商单位违规操作、违章作业、防护不到位及危及安全的行为,并对中商单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防护失控、带病作业及设备技术状况不良等相应安全问题进行处置和违约考核。发生设施、设备责任事故,中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所有的经济赔偿。 ④装卸机械的操作使用。中商单位使用招商人所拥有的设置在本招商项目货场内的门吊、正面吊、装载机、扒料机、汽车吊等装卸机械及其机(索)具时,在签订的装卸业务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保管及维护保养等条款,招商人拥有装卸机械及其机(索)具的所有权,中商单位仅具有使用权,并仅在货场内操作、承揽适用的机械作业货物,并按中商单价清算。操作使用的门吊、叉车等特种设备,由招商人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正常投入使用。 ⑤自带机械及工索具。经招商人同意由中商单位自带机械及工索具进站作业的,在签订的装卸业务合同中,明确相应的自带机械类型及进站作业范围、进站作业条件、安全生产管理、装载机电子称等条款,并对中商单位自带机械作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防护失控、带病作业、设备技术状况不良等相应安全问题进行处置和违约考核。 六、装卸作业结算费用的确定及竞商保证金金额 1.本次招商项目设立竞商底价: 根据市场情况及上级相关政策文件,招商人公布当前招商底价为:汉寿南人力、叉车、装载机(扒料机)和门吊装卸业务按下表公布价格执行;因市场变化或上级政策调整等原因,招商人可按品类或外包项目等对招商底价进行调整(包括由此导致的中商价格调整)。因该原因导致中商人无法履约的,中商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2.竞商人对本次招商项目所竞商包件的装卸作业结算费用按整体打包进行报价(含税费),即标明占招商人设立的招商底价的相同百分比例(允许百分比中小数点后2位),以相同的百分比例作为唯一的竞商报价。竞商报价百分比例平于或低于底价100%的为有效报价。未按相同的百分比例进行报价或竞商报价百分比例高于底价100%的,将视为无效竞商,招商人将拒绝接受其竞商。 3.以中商人竞商报价(最终)作为本次招商项目所竞商包件装卸作业费结算价格。 4.除本招商文件的《招商公告》中《公开招商项目包件基本情况》的相关要求中有明确缴纳竞商保证金金额的外,其他竞商保证金统一缴纳为*****元(大写贰万元)。 七、竞商文件的递交及要求 1.竞商人的竞商文件(含竞商报价)在召开本次招商评审会时,现场递交给招商人,招商评审会由招商人组织,时间、地点提前2天另行通知竞商人,并按规定预留给竞商人编制竞商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 2.竞商人在提交纸质竞商文件的同时,附电子文本一份(用U盘存储装入信封,竞商结束后退还)。 3.竞商文件(含竞商报价)需按本招商文件第三章《竞商文件编制》的规定提交相应的份数,并进行密封,在密封处加盖骑缝公章,招商人不受理未密封完好的竞商文件。 八、竞商保证金的交纳及要求 1.竞商人须至少在本次招商评审会的前一天将竞商保证金汇入招商人指定账户(以银行加盖印章的汇款底单汇出日期为准),并在汇款用途注明“湘通铁路港〔2023〕商字第6号竞商保证金”字样。竞商保证金必须从竞商人银行账户直接汇入招商人指定账户方为有效(由第三方账户向招商人交纳将被视为不合格竞商人)。 收款单位全称:长沙湘通国际铁路港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铁银支行; 竞商人在递交竞商文件时,应向招商人出具转账汇款凭证复印件,招商人核对无误后,受理竞商人的竞商文件。 2.竞商人交纳的竞商保证金,除本招商文件明确不予退还的情形外,招商人于中商通知书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商的竞商人一次性退还竞商保证金(不计息),中商人的竞商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的15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竞商人竞商或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竞商人在递交竞商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其竞商文件。 ②竞商人串通竞商、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③竞商人以他人名义、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方式竞商、中商的。 ④中商人未在招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及未按招商文件规定的合同内容签订合同。 ⑤唯一竞商人经招商评审小组资格审查合格且竞商报价有效,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商; ⑥竞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本招商文件的规定参加招商评审会竞商(参加招商评审会议的竞商人代表以签到证明其出席)。 九、招商文件的澄清、补充和修改 1.竞商人对本招商文件的条款及内容未提出异议时,均被视为同意。如竞商人对招商文件有疑点、异议,可要求招商人予以澄清,在竞商截止日期前,用书面传真形式通知招商人,招商人认为有必要进行答复时,以书面形式传真做出答疑,同时将答疑内容书面通知所有竞商人,作为招商文件的补充部分。如超出竞商截止日期,招商人不予解答。 2.竞商截止时间前,招商人有权以补充文件的方式对招商文件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者修改,补充或者修改后,招商书面形式或传真方式通知所有竞商人。招商文件的补充或者修改作为招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竞商人均有约束力。 十、参加招商评审会要求 1.竞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按本招商文件的规定准时参加招商评审会(见附件2《招商会议通知书》,具体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缺席、迟到、中途退场的,视为自动放弃竞商,招商人不退还竞商保证金。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招商评审会议的,竞商人须提前2天通知招商人。 2.竞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竞商人资质材料等原件供招商评审小组审查,未能提供的,资格审查将被评审小组评审为不合格。 3.竞商人须自觉遵守招商评审会纪律,服从招商人的安排,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行录音、录像。 十一、招商评审方式 1.本次招商评审按照本招商文件载明的资格性、符合性评审标准和要求,经资格、符合性评审合格的竞商人方可进入竞商报价评审。资格、符合性评审合格的竞商人提交的竞商报价高于本次招商项目(包件)底价的视为不响应报价,如均高于底价的,则终止本次招商项目(包件),由招商人另行组织重新招商或同意后重新进行竞商报价。 2.资格、符合性及竞商报价合格的竞商人只有1家的,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通过商务洽谈确定中商候选人,由评审小组与合格的竞商人围绕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服务和质量保证等商务条款和中商价格与竞商人进行商务洽谈,并以不超过竞商人所提报的竞商报价的最终洽谈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商候选人和中商价格,向中商人发出《商务洽谈结果通知书》(附件3-1)。 3.资格、符合性及竞商报价合格的竞商人仅有2家的,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取三轮竞价法确定中商候选人,由评审小组负责与合格竞商人围绕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标准、服务和质量保证等商务条款和竞商价格与竞商人进行竞争性谈判,并采取三轮竞价法竞价(详见第四章《招商评审》中的三轮竞价法),以最终竞商价格最低的为主要因素确定中商候选人和中商价格,向中商人发出《竞争性谈判结果通知书》(附件3-2)。 4.资格、符合性及竞商报价合格的竞商人有3家及以上的,采取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四章《招商评审》中的综合评分法)确定中商候选人和中商价格。 5.对于竞商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招商可以接受价格的,招商人有权中止本招商项目(包件),对由此而造成对竞商人的影响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对此不做任何解释。 6.招商评审后,招商人需对中商候选人进行资信审查,资信审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公示(见附件4《中商候选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发出《中商通知书》(附件5),确定中商人。资信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中商候选人资格,并将资信审查情况告知该中商候选人, 7.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竞商人的财务状况、诉讼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等,同时可通过信用中国网查询企业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或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有无经营异常等情况。 十二、中商候选人公示及合同签订 1.中商候选人在广铁招商网上进行公示(广铁招商网网址:http://www.gzrailwaybiz.com.cn),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以第一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招商人向中商人发出《中商通知书》,《中商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附件。对未确定中商人的不作任何解释。第一中商候选人放弃中商,或存在本招商文件载明的情形被取消中商资格,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商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的,招商人可以按照评审小组确定的中商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其他中商候选人递补为中商人,中商价格以该中商候选人竞商报价为准),也可以重新组织公开招商。 2.中商人应根据本招商文件规定的合同内容及评审结果确认书,在本招商文件规定时间内与招商人签订装卸业务合同。 3.如中商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视为中商人放弃权利,中商人的竞商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4.签订合同时,竞商人承诺并同意以招商人最终书面合同文本为准,与合同条款不冲突的招商文件、竞商文件、补充、修改或澄清以及评审过程中形成的共同承认的书面文件,均为履行合同的依据。招商人不得与中商人再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5.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国家及铁路有关部门对中商人相关安全、质量、服务等检查不合格或其它原因被取消资格,或国家调整或修改强制许可范畴,而中商人未能取得相应资质、许可的,包括合同签订后,因中商人原因影响本招商项目(包件)的合同执行的,招商人有权终止合同,其责任及损失由中商人承担。 6.经查实存在下列行为影响中商结果的,确定中商无效。 ①存在泄露保密的与招商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串通损害招商项目或其他竞商人利益的。 ②竞商人以他人名义竞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确定中商结果的。 ③竞商人存在其他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 十三、其它 1.竞商人应遵守本招商文件的要求,并详细阅读本招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未按招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竞商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竞商资料被拒收。 2.招商人可以根据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公司的规定延长招商截止日期,在此情况下招商截止期之后日程均相应顺延。 3.竞商人承担自身发生的所有与竞商有关的一切费用。 4.所有招商文件中未明确的待商定条款及约定,均以招商人的要求为准。 4.严格遵守招商人及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经营的相关管理规定。 5.招商人不承担本招商项目要求的竞商人所拥有的相关认证、知识产权等的泄露、丢失等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 6.招商人在确定中商人之前有权中止本招商项目(包件),对由此而造成对竞商人的影响不负任何责任,同时对此不做任何解释。 十四、本次公开招商活动是企业的自主招商行为,不同于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投标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竞商文件装订顺序 1.封面(见附件1) 2.目录 3.竞商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②法人授权委托书。 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须提供相应原件供招商评审小组审验。 4.竞商人资质材料 ①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已经实现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须提供相应原件供招商评审小组审验。 5.竞商人业绩材料 ①如提供最近所竞商包件同类货物有效装卸业务(服务)合同的复印件1份(包括可另提供同类有效装卸业务(服务)合同签订时间最早的合同复印件1份,作为综合评分依据支持)。 ②如提供最近所竞商包件同类货物有效装卸业务(服务)合同的用户评价报告1份。 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须提供相应原件供招商评审小组审验。 6.竞商人业务(服务)方案 竞商人根据本招商项目(包件)要求,对竞商包件提出的具体的符合铁路货场实际的装卸业务(服务)方案原件,须加盖公章(具体要求参考本招商文件中招商人的相关要求)。 对竞商包件未提出具体的符合铁路货场实际的装卸业务(服务)方案的,将视为对本招商文件项目(包件)的不响应,资格评审为不合格。 7.佐证竞商人具有良好履约能力的其他材料 ①证明竞商人规模(注册资金以营业执照载明金额为准)。 ②证明竞商人履约能力(实施团队成员的用工合同、缴纳3个月及以上的社保记录或团体(个人)意外险记录或工资流水证明、任职证明等复印件)。 未提供用工合同、未提供3个月及以上缴纳的社保记录或团体(个人)意外险记录或工资流水证明,以及将母子公司或股份公司性质的履约保障能力等同于本竞商人的履约保障能力的,资格评审为不合格。 ③相应的装卸作业(含机械作业)人员名册(附身份证号码)以及国家或行业签发的持有门吊、正面吊、叉车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依据《铁路特有工种技能培训规范》要求取得相应的非特种设备操作技能证明等的扫描件。 未按竞商包件要求提供的至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含证件过期)或未依据《铁路特有工种技能培训规范》要求取得相应的非特种设备操作技能证明等的复印件的,资格评审为不合格。 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须提供相应原件供招商评审小组审验。 8.竞商承诺函。 对于不同意招商文件条款的,应逐条予以说明。 9.竞商保证金交纳及退付单、退款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 账号:×××××××× 10.其它竞商人需提供资料 ①建立的相应的安全、生产、质量、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并符合铁路装卸作业的实际。未建立具体的并符合铁路货场装卸作业实际的管理制度,将视为对本招商文件项目(包件)的不响应,资格评审为不合格。 ②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竞商人的财务状况、诉讼情况和企业经营情况等,以及是否被列入失信名单,或有无经营异常情况。 ③提供真实的成本测算,以支持竞商报价。成本测算不得编于竞商文件中,而是单独编制,并与竞商人《竞商报价》一起密封递交。未提供真实的成本测算并以支持竞商报价的,将视为对本招商文件项目(包件)的不响应,资格评审为不合格。 11.竞商人《竞商报价》1份。 二、竞商文件的内容及要求 1.竞商人应仔细阅读本招商文件,在完全了解本招商业务的情况后,按本章规定的装订顺序、内容及要求,编制完整的竞商文件。竞商文件内容不全或没有对招商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的,资格审查时将被评审为不合格。 2.竞商人对招商文件的条款及内容未提出异议,均被视为同意。若有异议,应逐条予以说明。 3.竞商文件应以中文书写,应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竞商文件需书面整洁、按序编排(封面、目录、页码),文字表达准确。 4.竞商文件的签署及份数 ①竞商人应提交装订成册的竞商文件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②竞商人应在竞商文件指定的位置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竞商文件不应有涂改、增删和潦草之处。如果必须修改,竞商人为法人企业的,应在修改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但竞商报价不能修改。 ④竞商人应将竞商文件资料装入密封袋或包装中密封,密封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并在密封处加盖竞商单位骑缝公章,注明“请勿在评审会召开前启封”字样。 ⑤竞商人《竞商报价》另外单独密封,在信封上标明“供竞商使用”字样,再装入竞商文件(正本)的密封袋或包装中。 ⑥密封袋或包装未按要求密封或加标记,招商人对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竞商文件,招商方将予以拒绝,并退回竞商人。
一、招商评审会及评审小组 1.本次招商评审会由招商人组织,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本次招商评审小组由招商人负责组建,按照招商人招商评委抽取要求,抽取熟悉业务、技术的评委组成,评审小组评委为5人或7人,由评审小组负责本次招商评审工作。 二、参加招商评审会要求 1.竞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按本招商文件的规定准时参加招商评审会,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缺席、迟到、中途退场的,视为自动放弃竞商,招商人不退竞商保证金。 2.竞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竞商人资质材料等原件供招商评审小组审验。未能提供的,资格审查将被评审小组评审为不合格。 三、招商评审会会议程序 1.竞商人、评审小组成员均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并签到。主持人对竞商人进行点名,宣布评审纪律和程序,介绍招商评审会基本情况,并对重要事项进行强调。 2.监评组织竞商人、评委逐一检查确认《竞商文件》密封情况,未按要求密封的《竞商文件》无效,资格审查将被评审小组评审为不合格。工作人员将有效的竞商文件当场开封。 3.评审小组根据本招商文件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对竞商人进行资格评审,填写《竞商人资格评审表》(见附件6)。对竞商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询问竞商人(在评审小组进行资格评审期间,应要求竞商人代表暂时回避)。 4.组织竞商人、评委对资质、符合性合格的竞商人的竞商报价单进行密封检查、开封,评审小组按照招商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对竞商人的竞商报价进行审核,宣布竞商报价审查合格竞商人名单及其竞商报价排序。 5.评审小组根据本招商文件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竞商人进行评审,并根据竞商报价百分比例排序,确定向招商人推荐的中商候选人,中商候选人不超过3人。 6.宣布招商评审会结束。 7.其他未尽事宜由招商评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四、评审标准 1.竞商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资格审查不合格: ①竞商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②竞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商文件规定参加招商评审会竞商的;法定代表人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未能出示有效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的; ③竞商人竞商文件未加盖竞商人公章。 ④竞商人名称与竞商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中名称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⑤竞商承诺函不响应招商文件的,对于不同意招商文件条款的,没有逐条予以说明的。 ⑥本招商文件第二章《竞商人须知》第四条竞商人资格要求中规定的任何一条不完全符合的。 ⑦未按招商文件要求提交竞商保证金的。 ⑧竞商文件不符合或不响应招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对竞商包件未提出具体的符合铁路货场实际的装卸业务(服务)方案,佐证履约能力的团队成员无用工合同、无3个月及以上缴纳的社保记录或团体(个人)意外险记录或工资流水证明,未按竞商包件要求提供的至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含证件过期)的,或将母子公司或股份公司性质的履约保障能力等同于本竞商人的履约保障能力,以及未建立具体的并符合铁路货场装卸业务实际的管理制度的。 ⑨竞商文件关键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 ⑩竞商报价不符合招商文件要求,包括不能提供真实的成本测算以支持竞商报价的;竞商文件中有两个或多个竞商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 3.竞商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拒收该竞商人的竞商文件并取消该竞商人的竞商资格: ①竞商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均未参加招商会议。 ②法定代表人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或授权代表未能出示有效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的。 ③资信审查不符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不良、违规(约)被诉讼、被列入失信名单、企业经营异常等经营违约记录或不良诚信记录。 ④扰乱招商会议秩序,经劝阻仍无理取闹的。 ⑤不服从招商会议程序安排的。 ⑥有串通竞商、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⑦竞商人名称与资格审查或资质证明上名称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⑧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三轮竞价法 即对资格、符合性评审合格的竞商人,进入竞价评审,资格、符合性评审不合格的竞商人不得进入竞价评审。 第一轮竞商报价:按竞商人的最初竞商报价高低排序;如竞商人均没有第二轮竞价意愿,则以竞商报价最低的竞商人为第一中商候选人,其竞商报价为中商价格。如有竞商人提出继续竞价意愿或竞商人的第一轮竞商报价相同,则进入第二轮经商报价。 第二轮竞商报价:第二轮竞商报价以第一轮最低竞商报价为最高限价进行报价,竞商人提报第二轮竞商报价。《竞商报价》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和盖章后才有效。 宣布竞商人的第二轮竞商报价和本轮最低竞商报价。如有竞商人本轮竞商报价高于第一轮最低竞商报价或报价无效,则以本轮有效竞商报价的竞商人为第一中商候选人,其竞商报价为中商价格。如竞商人第二轮竞商报价后均没有继续竞价意愿,则以本轮最低报价的竞商人为第一中商候选人,其竞商报价为中商价格。如有竞商人提出继续竞价意愿或竞商人提报的第二轮竞商报价相同,则进入第三轮竞商报价。 第三轮竞价:第三轮竞商报价以第二轮最低报价为最高限价进行报价,竞商人提报第三轮竞商报价。《竞商报价》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才有效。 宣布竞商人的第三轮竞商报价。本轮最低报价的竞商人为本次招商的第一中商候选人,其竞商报价为中商价。若第三轮竞商人的竞商报价相同,可通过追加竞价轮次确定报价最低者为第一中商候选人,评审小组根据最终报价排序推荐中商候选人名单。 在第二轮、第三轮及后续轮次报价环节,竞商人如放弃继续报价,不得口头提出,须在《竞商报价》上填写“放弃”并签名和加盖公章。 4.综合评分法 即对资格、符合性及竞商报价评审合格的竞商人,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计算竞商人最终得分并确定中商候选人顺序,其内容分别为竞商报价、企业履约能力、同类货物装卸经历、装卸业务(服务)方案等(具体见附表9)。计分时对评委的评分进行算术平均后为该竞商人最终得分。分数计算过程中保留2位小数。如出现两个及以上相同分数时,按竞商人竞商包件同类货物装卸经历排序,当装卸经历相同时,按竞商人配备的装卸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总人数排序。 综合评分法评审后,评审小组按合格竞商人综合得分排序,从高到低,向招商人推荐第一、第二、第三中商候选人(不超过三个),其竞商报价分别为中商价格。 5.中商候选人确认。中商候选人在《评审结果确定书》(附件7)和《推荐中商候选人名单》(附件8)中签名进行确认。 五、其它 1.坚持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招商工作,依据招商文件的标准、办法,由评审小组只对确定为响应招商文件要求的所有合格竞商文件进行相同程序和标准的评估、比较。响应的依据为竞商文件本身的内容以及现场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而不寻求其他证据。 2.本《招商文件》未尽事宜,由招商人负责解释。 3.竞商过程中如竞商人对评审过程存在异议,可当场提出质疑,由评审小组组长负责解释。
铁路货物装卸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CSTLG-2023- 甲 方(铁路方): 长沙湘通国际铁路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曾武卫 住 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宁路388号 乙 方(外包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签订地点:长沙湘通国际铁路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装卸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装卸业务外包项目 甲方将 汉寿南物流园装卸 业务外包给乙方。 第二条 装卸业务外包的具体内容 1.普通整车货物、集装箱、集装箱装(掏)箱。 2.批量快运货物(含新管内和新直通)、零散快运货物(一站整零、快运班列等)。 3.行包、其他辅助性作业。 第三条 装卸业务外包的工作标准、要求和验收标准及方法 工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铁集团装卸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作要求:乙方根据上述工作标准完成承揽的相关工作内容。 验收标准及方法: 甲方按铁路装卸有关规章、标准对乙方装卸业务工作量和质量进行验收确认。 第四条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从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履行地点: 汉寿南物流园 。 第五条 业务外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装卸作业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完成约定装卸作业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发《装卸作业单》,作为核定月度装卸工作量的依据,按实际装卸作业量、装卸业务结算单价结算费用。 根据市场情况及上级相关政策文件,招商人公布当前招商底价为:汉寿南人力、叉车、装载机(扒料机)和门吊装卸业务按下表公布价格执行;因市场变化或上级政策调整等原因,招商人可按品类或外包项目等对招商底价进行调整(包括由此导致的中商价格调整)。因该原因导致中商人无法履约的,中商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装卸费用清算价目表
备注:1.以上清算费率仅指一装或一卸作业清算标准;2.自带机械作业指中商单位提供装卸机械设备,并负责使用;3.人机配合作业指装卸作业机械设备由招商人提供,中商单位仅提供配合人员;4、集装箱装卸费的清算按综合作业即按装卸火车的箱数统计并清算。5.按照《货规》“其他货物由于性质特殊,经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并经承运人同意,也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规定,对于部分特定品名货物,在本公开招商项目包件基本情况的相关要求中按特定货物竞商进行明确,并按实际核收的装卸费(含一口价)为底价。6.协议期限内,如铁路装卸清算单价调整或改变装卸作业方式等原因,招商人可按品类或装卸方式进行调整单价,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确定结算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因该原因导致中商单位无法履约的,中商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甲方安排乙方参与铁路应急抢险、救灾以及非乙方业务范围内的任务,应给乙方补偿,补助费用与每月清算给乙方的装卸业务作业费一并支付,补助标准在本合同中未明确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二)作业量及结算费用统计。甲乙双方分别选派专人负责每日对装卸作业量情况建立台帐进行汇总统计,于次月 5 日内双方核对无误后,由甲方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实际支付金额以增减工作量金额、扣除违约金、核减考核金及根据国家政策变化(税收、社保等)调整相关费用后的金额为准,增减工作量金额以增减服务的服务时间、含税单价、配备人数进行核算。如遇特殊情况,外包人员如发现及防止安全突出隐患和安全隐患的,按照奖励文件给予奖励并由甲方额外据实支付。 (三)履约保证金 鉴于甲方须支付乙方装卸业务结算费用实际,经双方同意,乙方可不交纳履约保证金。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安全管理方面的过失,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损失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装卸业务结算费用中扣除乙方违约金、赔偿费用等。如乙方装卸业务结算费用中不足以支付乙方违约金、赔偿费用等的,在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补足差额。 (四)支付方式 1.以月度为费用的结算周期,乙方应根据甲方核定的装卸作业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6 %),如乙方提供发票未达到6%增值税率,由甲方在乙方不含税金额中扣除增值税金额差后向乙方办理结算。发票于次月 15 日前交甲方。甲方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于次月 25 日前通过 银行转账 方式将费用支付给乙方,双方各自承担相关税费。费用应于次月结清,乙方超过3个月未向甲方结算又没提出延期结算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的,视为乙方未发生装卸作业,无结算费用,放弃结算。 2.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及乙方应付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等,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装卸业务结算费用中扣除。如乙方装卸业务结算费用中不足以支付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补足差额,乙方拒绝补足的,甲方有权从下月应支付给乙方的装卸作业费中扣除或终止本合同,或提起法律诉讼,并由乙方负责全部的赔偿。 (五)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长沙湘通国际铁路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LR1P6N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铁银支行 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宁路388号 电 话:1850-84-*****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六)发票约定 1.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并承诺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开具的发票不合法、不合规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应付款项直至开具合法、合规发票之日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果乙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价款中扣除相应的抵扣税款。 2.发票开具后,乙方应在7日内及时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3.在发票交付甲方之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情形,乙方应按规定协助甲方办理增值税抵扣事项。 4.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的,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处理,乙方需协助甲方重新开具合法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指导乙方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质量、教育培训等制度,检查乙方制定和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甲方有权按月对乙方的安全业绩、服务质量、作业效率、标准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办法另行约定。 (二)甲方有权审查乙方装卸业务的经营资格,有权检查其设备安全技术状况,有权要求乙方配备相应数量的作业人员并更换不能胜任装卸工作的作业人员,有权督促乙方改善必要的装卸作业设施及装卸人员生活条件。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安排装卸作业人员参与抢险、救灾、应急装卸车等临时、特殊任务以及此类任务的应急演练。 (四)甲方负责核定乙方装卸业务工作量和费用,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进行结算。 (五)甲方向乙方提供铁路装卸作业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章、文电及铁路装卸岗位作业指导书、技能要求等资料。受乙方委托,可以协助乙方对其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承揽装卸业务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并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乙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装卸安全、技术、业务等管理制度,完善各类装卸台账、报表,接受甲方对安全基础管理和作业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指导。 (三)乙方应当保证装卸作业效率和质量,遵守各项铁路装卸作业安全、劳动安全、行车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及甲方上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局集团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和要求;接受铁路运输装卸作业的集中调配,满足甲方装卸作业组织和安全生产需要。 (四)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完成装卸业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装卸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第三方。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收费或向货主索要其他费用。 (五)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和路风事件的,应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接受甲方或相关第三方的调查处理。 (六)乙方应服从甲方对装卸作业方式的调整,接受甲方抢险、救灾、救援、应急装卸车等临时、特殊任务的安排以及此类任务的应急演练。 (七)乙方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装卸作业岗位标准有关规定,人员数量满足装卸任务要求。乙方负责组织本企业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并确保作业人员经考核后符合铁路装卸岗位要求。属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还应按照法律法规取得相关从业资格并持证上岗。 (八)乙方使用的装卸机械及工索具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特种设备须经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合格。接受甲方对其装卸机械技术状况及运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并将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 (九)甲方提供(含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装卸机械及工索具,甲方负责设备管理工作,设备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维修保养时,甲方应做好监管。乙方使用(含租用)甲方的装卸机械、工索具及生产生活设施,乙方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可拒绝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十)乙方应当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用工(劳动合同书、作业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交甲方备案;作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在3日内将新进人员资料报甲方),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为装卸人员办理养老、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有关费用。改善必要的装卸作业设施及装卸人员生活条件。 (十一)乙方应当全面负责本企业装卸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工作,并承担装卸人员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病、伤、残、亡情形时的医疗、生活补助、抚恤及善后等相关费用和责任。 (十二)乙方装卸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乙方应当将从业人员登记造册,报所在地铁路公安机关(派出所)备案,并督促作业人员遵守货场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 (十四)乙方如使用农民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应当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2.应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按照约定或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3.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4.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送交发包方备查。 (十五)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 乙方向 公司投保。 □不投保 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处理 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及作业标准。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聘任符合岗位安全要求的员工、组织安全培训、准备安全设备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检查。 发生各类事故时,乙方应全力施救、维护现场秩序,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查、鉴定。 (三)乙方人员在作业中因乙方责任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由乙方向安全和劳动等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承担事故责任并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及供养亲属进行经济补偿及善后各项处理工作。 (四)在作业中发生铁路交通、特种设备、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或造成货物、场地、车辆、设备损坏,属乙方责任的,其经济损失赔偿和相关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装卸费用,超过3个月,按应支付费用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在铁路货物装卸生产作业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铁路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司法机关等裁决应由甲方赔偿的费用等。并按甲方所承担的上述费用的100 %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人员违反铁路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发生超、偏载等装卸车质量问题;发生延误装车时间,影响正常运输秩序等其它问题,按照甲方相关考核办法的规定,甲方凭《违约处理通知书》(见附件3)以违约金的形式从乙方履约保证金或甲方应付的装卸业务费用中扣除。 (五)因铁路政策调整或甲方运输生产布局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作业站、线的关、停或业务量减少)等变化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六)乙方员工追索劳动权益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对已发生的装卸业务费用进行结算后,方可解除。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1.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卸业务后,甲方不能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 2.甲方涉及重大的诉讼、争议、纠纷或拖欠债务等,乙方有充分理由认为甲方前述行为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依据本合同(附件)升级对乙方进行违约经济考核,直至立即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装卸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2.乙方或其从业人员在铁路货场自行收费或向货主索要其他好处费用的。 3.乙方不能组织开展正常的装卸作业,影响甲方运输生产组织的;甲方要求乙方完成临时、特殊任务,如抢险、救灾、应急装卸车时,乙方拒不服从调配或消极应对的。 4.乙方连续发生多起责任D类及以上铁路交通安全事故,一般及以上路风事件、服务质量问题,包括造成车辆损坏或货损等安全问题,不积极配合整改和善后处理的。 5.严重违反铁路装卸管理要求,不服从铁路运输生产统一指挥,造成较大影响的。 6.涉及重大的诉讼、争议、纠纷或拖欠债务等,甲方有理由认为乙方前述行为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乙方未按时足额向其作业人员发放劳动报酬或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 8.团伙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的。 9.其他严重违反本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华宁路388号 邮政编码:****** 收件人:洪涛 手机号码:1850-84-*****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常德市汉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兴大道619号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2〕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5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 1 份。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与补充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或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三)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四)本合同所列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五)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六)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七)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其他约定:见附件1、2、3、4、5、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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