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共计 1个包组,包号为001。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履约地点:法库县行政区域内。
001包组名称:法库县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公务用车保险
最高限制单价:100%
入围供应商数量:本次拟确定不超过5家入围供应商作为车辆保险备选服务商。
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不低于20%。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7家取排名前5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符合条件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20%淘汰率入围部分供应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单位对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车辆数量不低于300辆,其中包括小型轿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新能源汽车及特种专业车辆等车种)车辆保险服务供应商进行采购。
二、项目服务要求
1.供应商具有提供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保险服务能力,设立负责本项目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为投保人提供上门服务,并按照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
2.供应商提供的保险及服务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符合相关标准。
3.供应商具有先进完善的信息系统服务水平,满足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退保、保险变更维修费用等方面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供应商自行承担因建立信息传输网络而发生的己方网络建设费及维护费。
4.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内容:
(1)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征集文件、响应文件和框架协议的要求提供公务车保险服务。
(2)车辆包括:汽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等公务用车。
(3)如在保险期内国家有关部门对车辆保险相关规定作出修订或调整,供应商必须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不低于响应承诺的优惠系数继续提供价格优惠。
(4)供应商必须提供车辆保险上门服务,加强员工的培训,能详尽做好保险政策和投保流程的解释工作。
(5)供应商必须在保单有效期结束时的前1个月主动联系车属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做好车辆保单到期提醒服务和上门续保服务。提醒方式可以通过短信提醒或书面传真形式发送给车属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
(6)为方便车属单位对车辆保险结算的财务管理,供应商必须定期寄送理赔对账单给车属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并提供对账服务。
(7)供应商须配备专职业务人员负责有关公务用车投保的服务工作,建立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投保的档案资料库,设立专用电话。
(8)供应商须加强内部管理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教育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严禁任何形式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将报法库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9)车属单位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保险基本险种范围内选购险种,保险基本险种范围是:a.车辆损失险; b.第三者责任险; c.全车盗抢险; d.车上人员责任险; e.玻璃单独破碎险; f.不计免赔特约险; g.自燃损失险。注:其他商业险种,用车单位可自行与成交供应商协商投保,且按响应的报价优惠和服务承诺执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属于本次招标范围,用车单位可以自行选择具备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
(10)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a.不超过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市场同一型号新车购置价确定;b.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不能超过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市场同一型号新车购置价); c.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能超出a、b点规定的价格)。投保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投保。
(11)供应商须向车属单位详细说明涉及用车保险的所有情况,不能错误引导车属单位购买保险,为保证在发生车损保险事故时获得足额的赔偿,应优先推荐购买全额保险,尤其是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新车重置价购买。
5.理赔服务:供应商应建立法库县公务用车保险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1)接报案。① 设立24 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②被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供应商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① 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到达事故现场,县区内应在半小时内,县区外应在1小时内到达(符合快速理赔程序的,按照沈阳市规定执行)。② 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3)拖车服务。①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提供免费拖车服务,并且县区内拖车应在1小时之内、县区外拖车应在2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② 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同意由被保险人安排拖车并提供发票作为报销依据,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4)定责定损。① 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A.对于常见车型,在接到报案后: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元以上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B.对于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指定双方认可的具有省级资质的车辆损失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由成交供应商负担有关鉴定费用。②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③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5)车辆修理。①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可自行选择维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也可选择乙方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②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③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④受损车辆在乙方推荐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索赔材料递交。①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②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凭相关部门(如物业、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等)的事故证明,向成交供应商进行索赔。
(7)赔款时限。①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赔款金额支付时限¥5000元(含)以下1个工作日,¥5000元-¥*****元(含)2个工作日,¥*****元-¥******元(含)3个工作日,¥******元以上5个工作日。②如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③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
(8)特殊情况的处理。①关于异地出险 出险地理赔服务。保险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应直接派人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二次修理中的临时修理费用。②同一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则视同各方互为第三者。③第三方责任事故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无责,而第三方应负全部责任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的规定以及保险险种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同时从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追偿权。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6售后服务:
(1)供应商须建立良好的信息传输网络,满足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退保、保险变更及维修费用等方面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供应商自行承担因建立信息传输网络而发生的己方网络建设费及维护费。
(2)供应商应设立服务专门窗口,为投保人提供专人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一旦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投保人。①供应商指派至少1名项目经理,负责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的有关内容为投保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②供应商配备至少2名客户服务专员,分别作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3)供应商应建立回访制度并及时组织实施回访服务。①供应商为本项目成立专门服务窗口并设立专门服务电话,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的意见反馈。②在协议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供应商负责组织进行回访服务。
(4)组织提供培训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应免费为投保人提供至少1次保险专业培训。
注:本章所有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的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二、报价要求:
1.在国家最新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最优惠比率。
2.本项目按照比率报价,供应商按照2020年9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范围之内的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简称比率)作为响应报价。比率最高限价为100%。
注:比率是指新的价格在原有价格所占比例。例如:原价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具体以实际出单车辆价格为准,经由行政事业用车单位确认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自行支付保险费,成交供应商在收到相应保险费后2日内将保险单及保险费有效增值税发票(含税)送至各行政事业用车单位。按实际出单车辆价格100%支付
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计入用户评价内容并由法库县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和执行:
1.未按照响应承诺价格优惠折扣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2.夸大虚报或未执行调整价格造成保险价格提高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3.被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4.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时,未按照响应承诺执行优惠政策的,或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降低服务质量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5.服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6.未及时提供车辆保险相关资料和数据信息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7.拒绝接受法库县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有权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或法库县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拒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7)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征集规则。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征集人将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
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直接选定
七、第二阶段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注:本章所有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具有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险)业务资格。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