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最高限制单价:98%
入围供应商数量:本次拟确定不超过3家入围供应商作为车辆加油备选服务商。
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不低于20%。包组的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均满足的供应商总数≥4家取排名前3名的供应商为入围供应商。(符合条件供应商不满足上述要求按照20%淘汰率入围部分供应商)
项目服务要求
1、价格要求
(1)供应商所辖加油站的供货价格均执行该定点加油中标服务商在本次政府采购中的中标比率。
(2)如果供应商面向社会加油实施促销方案,应保证定点加油同时享受其促销方案的权利。当促销价格高于定点加油优惠价时,定点加油优惠单价可保持不变;当促销价低于定点加油优惠单价时,在促销期间,原报价作相应下降,保证定点加油优惠价不高于促销价。
(3)所有不同标号成品油均执行投标报价比率。
2、燃油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的油品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油品齐全,具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正规供货渠道等及质量保证措施,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投标文件中应提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最新出具的油质检验报告复印件。
3、站点要求
供应商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加油站点不低于1个,设备齐全,服务优良,具备使用加油卡等加油功能。能够实现联网统计、统一结算。每个充值网点须配备能够使用银联公务卡刷卡的POS机。供应商提供加油站明细表,列明所辖加油站名称、地址、提供的燃油种类。
4、定点加油卡办理
免费办理公务用车加油卡并说明办卡流程和使用加油卡加油流程,提供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咨询服务方案。加油卡非人为损坏时,免费提供维修或换卡服务。
遵守县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订的定点加油卡办理流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快捷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一车一卡加油服务,车卡绑定,能够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审计检查。
5、加油要求
(1)实行一车一卡制度,确保加油车辆与加油卡信息一致。
(2)供应商所辖加油站按实际加油量进行结算,严禁用加油卡购买或换取油票、现金、物品和非本车加油、车外加油,严禁使用加油卡进行便利店消费,确保加油卡除加油外,不得用于其他消费。
(3)采购人在加油、使用过程中发现燃油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知悉后,应不超过48小时响应,派人界定原因,确认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因油品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损伤,经4S店或一类以上维修企业出具证明,维修费用由供应商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6、其他要求:
(1)能够提供15天以上的加油监控,通过电话、网站或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即时查询和定期查询服务,能够并可免费提供纸质查询单据及合理明细。
(2)能够提供加油交易数据信息,按县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需求提供加油费用结算统计报表并实时准确上传加油数据,随时备查车辆加油情况。
(3)在油品供应紧张时,保证公务车辆定点加油。
(4)确定专人对公务用车加油进行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咨询投诉、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加油明细数据汇总上传等工作。
注:本章所有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商务要求 一、框架协议的期限:自签订框架协议之日起2年
二、报价要求:本项目按照比率报价,供应商按照当期国家发改委下发的价格标准为基础,所有不同标号成品油按照同一比率进行报价。比率最高限价为98%。遇国家价格调整,在价格调整基础上比率不变。(注:比率是指新的价格在原有价格所占比例。例如:原价格100元,给与政采价80元,那么比率即为80%)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日常加油由各公务用车权属单位自行按实际发生额据实结算
四、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成交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的,计入用户评价内容并由县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和执行:
1.未按照投标承诺价格优惠折扣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2.油品质量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3.夸大虚报或未执行调整价格造成定点加油价格提高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4.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被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一经查实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5.面向社会举办优惠活动时,未按照投标承诺执行优惠政策的,或因活动及价格优惠而降低服务质量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6.服务态度恶劣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7.未及时提供或上传加油相关资料和数据信息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8.拒绝接受县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给予一次警告并按要求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清退该入围供应商。
五、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清退规则。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主动放弃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征集人有权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1)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征集人或县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 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 拒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
(7) 框架协议征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补充征集规则。入围供应商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不得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活动;入围供应商退出或者取消入围资格后,剩余入围供应商数量不足原入围供应商数量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征集人将补充征集入围供应商。
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方式:直接选定
七、第二阶段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采(2017)603号】规定执行。
注:本章所有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同时具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批准从事业务范围包括成品油或批准从事业务范围包括汽油、柴油)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汽油、柴油),具备全年24小时为机动车加油服务能力(须提供24小时加油服务承诺书)。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