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二中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反馈说明
关于对《二中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反馈说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 第590号)第十条之规定,肇源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月10日-2023年2月8日在征收范围内和肇源县人民政府网站对《二中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满后,共梳理出意见5条。2023年2月10日,县政府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在综合分析论证基础上,对征求到的意见及修改情况作出反馈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棚改征收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解决二中东侧区块广大居民历史遗留多年的回迁安置问题,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积极响应广大居民提出的棚改要求,经县政府研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对二中东侧区块实施棚户区改造,并启动房屋征收工作。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问题: 在县政府决定实施二中东侧区块棚户区改造之前,该区块仅剩极少数居民在此居住,其他居民已自行搬迁,并在外地长期居住,根据该区块实际情况,对临时安置补助费事项进行修改。 修改前:自该项目区块住户全部搬迁之日起,24个月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安置,自行过渡期内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自行过渡期满逾期不能回迁的,征收部门应在过渡期满15天前通知被征收人,并按照600元/月的标准,给被征收人发放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修改后:本区块内的未搬迁居民,可以选择临时安置房或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房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协调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户居民每月600元,补助发放期限为自房屋拆除之日起至回迁房交付之日止,以上临时安置补助方式,二者选其一。 三、征收补偿标准认定问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 第590号)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道路损坏问题: 为了解决部分巷道长久失修问题,计划在5月份对部分巷道损坏部分进行修缮。 目前,本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得到该区块绝大多数居民的支持,不再组织召开听证会,希望广大居民能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 肇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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