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州区2022年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颍州区2022年保留的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颍州区直单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目录(2022年本)
序号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开具单位核查方式备注
一、区教育局
1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举办者、校长无犯罪证明民办教育促进法派出所拟采取内部核查、行政协助等方式
二、区民政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场所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场所使用权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
3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住所使用权证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
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住所使用权证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申领死亡证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38条殡仪馆或者医院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以及事中事后抽查
2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死亡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殡仪部门、医院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以及事中事后抽查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评审类)遗失声明或被损坏、填错的证书《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7号)。市级以上报社或个人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以及事中事后抽查
四、区卫健委
1护士证书吊销处罚满2年后重新注册原执业单位中断护理执业活动未超过 3 年的证明;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部门间行政协助
2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村医身份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安徽省村医到龄退出生活补助发放实施细则》工作所在单位内部核查
3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医疗机构聘用证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工作所在单位内部核查
4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变更医疗机构聘用证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工作所在单位内部核查
5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医疗机构聘用证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工作所在单位内部核查
6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行为积分记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属地卫生行政部门部门间行政协助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发遗失声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省内公开发行的报纸部门间行政协助
8医师变更执业地点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工作所在单位内部核查
9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工作所在单位内部核查
10医师变更执业类别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工作所在单位内部核查
11医师执业注册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工作所在单位内部核查
12医师重新注册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工作所在单位内部核查
1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房产证明或房屋使用证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申请人自选现场检查
1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消防部门部门间行政协助
五、区应急局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房屋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后信息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现场核查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现场核查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房屋管理部门现场核查或实现信息共享后信息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
六、区市场监管局
1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刊登的遗失声明(在媒介上刊登的遗失声明,注明单位名称和许可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主要媒体部门间协助
2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变更注册地址的,应提交变更注册地址的情况说明,拟变更的注册场所等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所在地国土部门;租赁协议:申请人提供;注册场所位置图、布局图:申请人提供部门间协助
3拟变更或增加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变更仓库的情况说明:申请人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房屋所在地国土部门;租赁协议部门间协助
4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刊登遗失声明(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注明企业名称和许可证号,自刊登遗失声明之日起一个月后办理补证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主要媒体部门间协助
5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住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6公司变更登记(住所)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7分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8分公司变更登记(住所)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9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住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10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住所)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11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12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住所)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1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1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住所)驻在场所变更,提供驻在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1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16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住所)变更地址(营业场所),提供变更后地址(营业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1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1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住所)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1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2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住所)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2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住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2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住所)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住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2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住所)住所使用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间核查、信息共享
七、区医保局
1意外伤害医疗费支付异地意外伤害就医资料(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调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资料或个人承诺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公安部门部门之间的协助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公安部门部门自行核查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工作单位部门自行核查
八、区城管局
1招牌设置技术要求
服务审查
办公场所产权证明《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五条
申请单位(人)提供现场检查
九、区林业局
1省二级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受理转报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申请人提供行政机关拟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等具体方式
2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资料审查、转报申请人工繁育的各种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条申请人提供行政机关拟采取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等具体方式
十、区水利局
1取水许可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具有备案权限的发展改革部门线上核查、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检查等具体方式
十一、区税务局
1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医疗保健机构、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享信息平台查询
2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共享信息平台查询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事后核查,要求纳税人在承诺期内补充提供办学许可证
4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分支机构审计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2.《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具有资质的机构纳入日常监管,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核查
5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2.《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发布)第九条。具有资质的机构纳入日常监管,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核查
6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2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30日内调查核实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1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材料转报申请人资质证明《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11号)第八条县区农业农村局,县区人民政府内部核查
2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兽药GSP认证的证明材料《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畜牧局现场检查
3兽药经营许可兽药GSP认证的证明材料《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畜牧局现场检查
4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兽药GSP认证的证明材料《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畜牧局现场检查
5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6内陆渔业船员证书换发申请体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七条。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变更经营范围引种证明1.《畜牧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第三条;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第二十条。供种方企业信息共享核查、现场检查等
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引种证明1.《畜牧法》(201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第三条;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第二十条。供种方企业信息共享核查、现场检查等
9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医疗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10助理兽医师执业备案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聘用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11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注册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医疗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12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注册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聘用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13兽医执业注册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医疗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14兽医执业注册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聘用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15动物诊疗机构设立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七条医疗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16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十二条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17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补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18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的法定证明、凭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第十二条生产、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内部核查
19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第二十五条销售商或所有人所在组织出具证明内部核查
2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核发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生产企业或进口商出具内部核查
21乡村兽医登记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7号)在所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的乡镇畜牧兽医站内部核查
22专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体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七条医疗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23助理兽医师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备案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医疗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24助理兽医师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的重新备案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动物诊疗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25非渔业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渔业船员证书体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七条医疗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26普通船员证书申请体检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七条。医疗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27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长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人社局内部核查
28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长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人社局内部核查
29动物诊疗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七条医疗机构出具内部核查
十三、区交通运输分局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变更车辆技术技术等级评定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网络核验、现场检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保留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