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量化交易系统配套硬件采购项目
盛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量化交易系统配套硬件采购项目
盛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量化交易
系统配套硬件采购项目询价书
各报价单位:
应业务发展需要,我行按需对量化交易系统配套硬件进行询价采购。报价单位需对我行量化交易系统配套硬件明细表上所列的设备需求进行采买配送及安装调试,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报价单位相关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有能力提供服务的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含),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行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合法合规经营,未因诚信问题而受到法律制裁;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无涉及商业贿赂、重大诉讼、重大违法记录、重大事故,无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予以处罚或者通报;近三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违法失信不良记录。
3.投标人需提供配送、安装调试服务,出具售后服务承诺。
4.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招标人高管人员及使用需求部门、采购部门关键岗位人员无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单位含税报价单价不得高于5万元人民币。
二、单位报价方式
1.单位应填写“询价响应申明书”(附件一)及“盛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量化交易系统配套硬件采购项目采购报价单”(附件二),加盖单位公章,将整个文件(涵盖询价书、附件一询价响应申明书、附件二盛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量化交易系统配套硬件采购项目报价单及服务合同)加盖骑缝章并密封后邮寄给盛京银行采购项目联系人。
2.统一报价截止时间为接到询价书5个工作日,即2023年2月24日17:30前,延后发送的单位不予采纳,并视为弃权处理。
3.报价文件中应一次报出一个不可更改的最终报价,报价文件提交后,不得对报价文件进行修改。
4.经我行询价小组审议后,在应价文件满足询价书要求的前提下,价低者为成交的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5.根据我行财务制度相关要求,无特殊情况下,与我行签订相关项目合同时,需提供在盛京银行开立的对公户。
三、其他与本次询价有关的规定
此次询价,若询价响应供应商报价符合我行预期,双方将建立合作关系,若采购服务过程中出现大的变更,我行有权与选定供应商提出协商议价。
项目联系人:邸先生;联系电话:150*****588
咨询时间:9:00-11:00,14:00-17: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
日期:2023年2月17日
附件一
询价响应申明书
致:(询价响应供应商单位名称)
根据贵行为项目的询价邀请,现授权我公司(姓名),现职务代表我公司全权参加项目的询价活动,代理人签署上述项目相关的文件(含其修订、补充)及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司均予以承认,对我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授权期限90天。
请单位联系人提供后缀为企业邮箱域名的邮箱,如为个人而非企业邮箱域名的邮箱需要注明被授权的个人邮箱。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
特此申明。
被授权人姓名:年龄:性别: 职务: 。
身份证复印件黏贴处(正反面) |
供应商(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盛京银行资金运营中心量化交易系统配套硬件采购项目】报价单 | |||||||||||
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 ||||||||||
序号 | 名称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技术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含税 单价 (元) | 含税 总价 (元) | ||
1 | 量化交易机 | 笔记本型电脑 | 知名品牌 | 不限 | 电池:支持不连接电源连续工作4小时或以上; CPU:至强W-*****M或以上; 内存:64G或以上; 硬盘:固态512G或以上; 其他配置在保障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一切从简。 | 台 | 1 | ||||
2 | 量化研究机 | 笔记本型电脑 | 知名品牌 | 不限 | 电池:支持不连接电源连续工作4小时或以上; CPU:至强W-*****M或以上; 内存:64G或以上; 硬盘:固态512G或以上; 其他配置在保障稳定运行的前提下一切从简。 | 台 | 2 | ||||
总价合计(元) | |||||||||||
税率 | |||||||||||
以上报价开具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票 □增值税普票 □其他 | |||||||||||
供应商:(盖章) | |||||||||||
供应商联系人及电话: | |||||||||||
盛京银行 采购合同
(适用于货物采购)
甲 方:
乙 方: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说明:合同中下划线空白部分可按具体情况进行填写,若无填写内容则标注“/”。
目 录
第一条 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 - 2 -
第二条 货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3 -
第三条 货物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 3 -
第四条 货物的交货时间.................................... - 4 -
第五条 验收............................................. - 4 -
第六条 货物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 5 -
第七条 货物的质量保修期.................................. - 6 -
第八条 转让、分包、贴牌生产的禁止.......................... - 7 -
第九条 知识产权.......................................... - 8 -
第十条 品牌保护及保密条款................................. - 8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 9 -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 11 -
采购合同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1.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品牌:
(1)本合同供货范围为项目 (货物)。
(2)货物为由公司生产的牌(货物)具体规格及型号见本合同附件1。
(3)本合同货物的安装(请选择)
□乙方负责安装 □第三方负责安装,乙方负责安装指导
□不涉及安装问题
2.货物的质量、技术标准:
(1)货物的质量满足国家相关行业的质量标准,并具有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合格报告。
(2)需安装的货物,安装的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并达到优良等级标准。
3.如因甲方业务需求发生变化对设备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进行变更的,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并对本合同项下设备及总金额进行相应变更,乙方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但甲方应在交付日前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本合同所指设备包括硬件设备及设备内置的相关软件”。
第二条 货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1.货物的数量:实际需要的货物品种、规格、数量由乙方按合同附件所列货物清单供货。
2.计量单位:按本合同附件的计量单位为准。
3.计量方法:按验收合格的数量乘以相应货物包干单价据实结算。
第三条 货物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1.货物的交货单位(或交人):。
2.交货方法:乙方送货。
3.运输方式:乙方自行选择运输方式,确保货物按期送达。
4.到货地点:乙方负责将货物送至甲方订货清单指定地点。
5.货物不需乙方安装的,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货物需乙方安装的,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待乙方安装完毕且甲方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
6.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采用新的坚固的材料并达到防潮、防水、防震、防锈、防腐的要求,以确保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和远距离运输,最终完好无损的送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7.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上标明:收货单位、发货单位、设备名称、箱号/件号等内容。乙方还应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清楚的标出“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装卸搬运时应注意的通用标志。
8.在合同设备的包装中应附有以下材料:详细的装箱单、设备质量合格证、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材料、需要组装的部件及设备的系统装配图、设备出厂所需的所有资料。
9.凡由于合同设备的包装不当或采取的防护措施不充分以致运输过程中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均应负责补足、更换,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四条 货物的交货时间1.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到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甲方确定安装日期,并提前3日通知乙方,在指定时间开始安装。
2.设备安装前,甲乙双方应共同对设备的包装、外观、规格、数量/质量进行检验。如在开箱检验中发现所交付的合同设备有短缺、损坏、不合格产品或其他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情形,乙方应于3日内予以更换,并承担一切费用。待设备更换后,甲乙双方应重新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设备到货验收单。
3.乙方应派遣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按甲方指定的日期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在安装过程中,甲方技术人员配合乙方人员进行设备安装调试。
4.设备安装调试完毕10日后,甲方负责组织验收并提前3日通知乙方进行协助。设备验收时,甲、乙双方代表均应到场,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验收通过后,甲、乙双方签署设备验收报告。
5.合同设备更换两次后,仍不能达到设备的各项指标,无法通过验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验收1.甲方接收货物的验收系对货物外观的初步验收,甲方的验收不免除乙方货物质量责任。
2.收货验收过程中乙方货物存在问题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整改完毕(更换或补充),甲方应在乙方整改完毕后重新验收,货到日期为重新验收合格之日。重新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出具收货单,收货单以甲方授权代表签字为准。
3.验收时乙方须随货物提交的附件包括:国家认可机构检验的质量合格报告、合格证书、保修书、安装说明书等;货物属进口的,还须提供原产地证明、报关和报检合格的资料等。否则,视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六条 货物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1.本合同货物总价元(大写:),本合同的价格(单价及总价)已含乙方因履行合同而应承担的全部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他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
合同附件1中货物的包干单价包括货物的材料费、制作费、运输费、交货地卸车费、安装指导费、相关税费及利润、各类风险、等全部费用。由乙方负责安装的货物包干单价还包括安装费、施工水电费、垃圾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等安装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货物的价格不因市场物价上涨、原材料或人工费上涨、政府调整物价及其它因素而作调整。
2.货款的支付方式:
货物到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6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货金额90 %的货款,剩余10%款项作为质保金,于质量保修期满经甲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无息付清。
乙方在向甲方领取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经甲方确认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应由乙方开具或由税务部门代开)。如乙方未及时提交上述发票或提交的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不支付款项。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国家发布新政策调整税率的,在新政策生效日前已经付款的合同金额,应当按照政策调整前税率开具发票,如无法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发票的,受票方有权在后期应付合同款项中扣除税率调整前后的差额金额或由开票方向受票方补齐差额金额。国家新政策生效之日后的应付合同款项未开具发票且无法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应当按照新政策确定的税率开具发票及计算剩余应付款项金额;如本合同涉及含税价的,则税率调整后的含税单价(或剩余总价)=税率调整前合同含税单价(或剩余总价)÷(1+调整前税率)×(1+调整后税率)。
4.甲方、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账户信息:
纳税人名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2*****117******P】
地址及电话:【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09号 024-********】
开户行:【盛京银行营业部】
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及电话:【 】
开户行:【盛京银行XX分行XX支行】
帐号:【 】
第七条 货物的质量保修期1.乙方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为 年,均自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之日起算。产品需要乙方提供培训服务的,乙方须免费为甲方提供培训,甲方无须另行支付培训费用。
2.如乙方所承诺的质量保修期,低于合同签定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则乙方的保证责任按照国家强制性法规中所规定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执行。
3.质量保修期内,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维修、更换,否则视为授权甲方另行安排维修、更换。由甲方另行安排维修、更换的,所发生费用及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前述情况下所发生的维修工作量及费用以甲方与负责维修方共同确认的工作量及费用为准。维修费用由甲方从质保金中抵扣,质保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差额部分。
4.对质量缺陷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均可委托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如经鉴定属于乙方责任,则所有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乙方须对延迟修复质量缺陷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5.因合同解除而导致乙方中途停止供货的,对其解除前所供的货物,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中质量保修责任条款之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八条 转让、分包、贴牌生产的禁止1.乙方货物的质量保修为原厂保修,保修期为 年,均自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之日起算。乙方不得将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乙方不得在未得到甲方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3.甲方任何有关分包的同意,不免除乙方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乙方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人、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4.在甲方同意分包的前提下,乙方应保证其选择的分包商具备法律规定的承包相应工程的资质,如乙方选择的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撤消乙方的分包决定。如因分包商不具备资质从而使甲方因此蒙受损失,乙方应负全额赔偿责任。
5.乙方不得有将货物委托第三人生产后贴用合同所指定品牌的行为。
第九条 知识产权1.如因甲方购买乙方货物,造成对任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或其它受保护之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支付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费用。
2.按有关规定乙方货物需办理生产许可或需取得有关部门审批认可的,乙方须按规定办理,否则由此引发的各种纠纷、责任(含安全及质量事故责任)、相关费用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十条品牌保护及保密条款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盛京银行”字样以及名称、商标、商号、标识、标志对其公司的项目、产品进行宣传。且乙方不得有诋毁甲方的品牌形象、声誉等行为。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签订、履行本协议所知晓的与甲方或本项目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及与甲方合作事宜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合作单位、媒体等)披露、泄露。不得将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宜、合作关系用于其对外宣传和广告用途。
3.上述1、2款及本款的约定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如导致甲方品牌形象受损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1.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自甲方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后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
2.货物包装不合格,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合格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3.甲方对货物进行验收,同一批次不合格率达到5%的,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整改,并按该批次货物总价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按期供货或按期安装,每延误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批货物总价1%的违约金,延误累计超过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外还应按本合同货物总价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取消原订货物或调减订货数量,若甲方取消或调减的原订货物是市场通用的产品时,无论乙方是否已经生产,乙方均必须满足甲方的退订要求;若甲方取消或调减的原订货物是市场不通用的非标产品时,在乙方没有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的退订要求。
6.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的行为,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外,还应按本合同货物总价3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货物由乙方负责安装的,乙方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承担安装过程中的风险责任。乙方安装工作不得损坏甲方原有的装修、设备设施、管线等,否则应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8.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提出解除合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货物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向甲方供货或有其他违反本合同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货物总价3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乙方提交虚假发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提交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若乙方提交虚假发票,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时限内更换发票。甲方尚未支付款项的,甲方停止支付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乙方违约金直至乙方发票符合约定;甲方已支付款项的,甲方有权从次笔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项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扣除乙方违约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后甲方按约定付款;对已完成结算并支付款项完毕,乙方拒不提供合法有效发票并按虚假发票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的,甲方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或不可抗力系一方违约造成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其它约定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的10天内付清,否则以应付金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365向守约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乙方依本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在货款中抵扣。
2.甲方委派为甲方授权代表,联系电话为:。授权代表代表甲方在收货单上签字,并办理验收等事宜。
3.乙方委派 (身份证号: )为乙方授权代表,负责乙方合同履行的工作。联系电话为:。
4.如授权代表有变动时,甲乙双方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5.乙方的通讯地址为:,邮政编码为:,电子邮件地址为:,甲方依本地址向乙方发送有关信函文件,因乙方所留地址有误或变更地址未通知甲方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所发送的信函文件等视为已送达乙方。并且上述地址在发生诉讼纠纷时,作为法院诉讼送达的有效地址。
6.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本合同包含的附件:
附件:货物清单;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标签: 量化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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