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日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虹口区教育局下属部分学校场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质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有固定的售后服务点; (2)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供应商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 (3)具备《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其以上资质;(4)具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5)具有ISO9001认证证书;(6)具有近一年内本市教育系统下类似项目实施经验和业绩,并具备相关证明文件;(7)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在本市市内有固定的售后服务点;(8)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类似项目服务经验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虹口区教育局下属部分学校场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HKJYJCGZB2015-009)
3、预算编号:10-15-99042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
本项目主要为虹口区教育局下属部分学校采购场地运维服务保养服务。(供应商须对上述所有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漏报及少报,具体技术要求及配置需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5、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1年度内。
6、交付地点:虹口区教育局指定地点。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15-07-13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08-02,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的扫描件;(2)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3)在本市具备固定售后服务机构的证明文件原件的扫描件;(4)《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其以上资质原件的扫描件;(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的扫描件;(6)ISO9001认证证书原件的扫描件;(7)最近一年内本市教育系统下类似项目实施业绩及合同原件;(8)供应商无行贿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的原件的扫描件;供应商可于2015年7月17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00,携带上述资质原件至上海市徐汇区银都路298号九润商务大厦315室(上海日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验证。★ 网上报名成功且进行现场验证,证照核实通过的供应商可获得领取招标文件资格,逾期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文件售价500元/份,一经售出恕不退还。注:上述内容原件经核对后即刻发还,另供应商需提交以上证照复印件一套(加盖企业公章)。
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15-08-06 1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15-08-06 10: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徐汇区银都路298号九润商务大厦315室
2、开标地点:徐汇区银都路298号九润商务大厦315室。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届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与投标文件一致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供招标单位确认唱标资格。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须持网上投标回执(加盖公章)、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一并出席开标仪式。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七、其他事项
(1)现场踏勘: 本项目不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如投标单位需要了解现场可自行前往。(2)澄清答疑: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2015年7月20上午10点整前通过书面传真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代理机构将统一发布招标文件澄清纪要。(3)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八、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