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前言
本抽查实施细则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起草,按照GB/T*****-2020《复合肥料》、GB/T*****-2020《掺混肥料(BB肥)》、GB/T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制定。
---本抽查实施细则起草单位:四平市产品质量检验院;
---本抽查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张帮伟、许慧敏;
---本抽查实施细则审核人:高璐;
---本抽查实施细则核准人:马立平;
---本抽查实施细则经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批准盖章后生效。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区域流通领域内组织的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内容包括抽查产品种类、抽样地点、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种类
2.1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
2.2产品应以袋装的包装形式。
3抽样地点
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且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4.1复合肥料
GB/T*****-2020复合肥料
GB/T8571-2008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
GB/T8572-2010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GB/T8574-2010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2010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4.2掺混肥料(BB肥)
GB/T*****-2020掺混肥料(BB肥)
GB/T8572-2010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
GB/T8574-2010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2010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GB/T*****-2020复合肥料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优先按以下原则抽取: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
5.2抽样基数
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1000吨。
5.3抽样方法及数量
5.3.1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每批产品总袋数不超过512袋时,按表1确定抽样袋数;每批产品总袋数大于512袋时,按公式3×(N为每批产品总袋数)计算结果确定最少抽样袋数,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表1最少抽样袋数的确定
每批产品总袋数 | 最少抽样袋数 | 每批产品总袋数 | 最少抽样袋数 |
1~10 | 全部 | 182~216 | 18 |
11~49 | 11 | 217~254 | 19 |
50~64 | 12 | 255~296 | 20 |
65~81 | 13 | 297~343 | 21 |
82~101 | 14 | 344~394 | 22 |
102~125 | 15 | 395~450 | 23 |
126~151 | 16 | 451~512 | 24 |
152~181 | 17 |
5.3.2复合肥料包装规格不大于50kg时,按表1或公式3×(N为每批产品总袋数)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取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抽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包装规格大于50kg时,按表1或公式3×(N为每批产品总袋数)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取样器分别从包装袋上开口中心位置垂直向下、向左、向右三个方向插入至袋的3/4处取样,每袋取出不少于300g样品,每批产品抽样的合并样品量不少于2kg。
5.3.3掺混肥料(BB肥)按表1或公式3×(N为每批产品总袋数)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取样前上下起颠倒4~5次,用取样探子取样,取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旋至外管凹槽的右边,使槽子关闭,用取样探子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再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样品袋中。用采样探子,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每袋取出四管(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4kg。
5.3.4严格按照GB/T6679有关抽样规定进行样品采取。
5.4抽样应注意问题
5.4.1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5.4.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进行记录(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底部等标识内容)。
5.5样品处置
5.5.1复合肥料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具有磨口塞的玻璃瓶或塑料瓶中,密封并加贴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封条,标注标签,一瓶作为检验样品,一瓶作为备用样品。
5.5.2掺混肥料(BB肥)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使用格槽式缩分器进行缩分(按标准GB/T*****-2020《掺混肥料(BB肥)》要求进行缩分),缩分至不少于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500mL塑料瓶中,密封并加贴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封条,标注标签,一瓶作为检验样品,一瓶作为备用样品。
5.6抽样单
5.6.1抽样单填写应字迹工整清晰,信息填写完整,需更正和补充的,应当由被抽样单位在更正和补充处签名、盖章等方式予以确认。
5.6.2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抽样单中“规格型号”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在抽样单“备注”栏中应填写“依据JDCC001-2023《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抽样、检验。”
6检验要求
6.1复合肥料、掺混肥料(BB肥)检验项目见表2、表3。
表2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总氮 | GB/T*****-2020 | GB/T8572-2010 |
2 | 有效五氧化二磷 | GB/T*****-2020附录A | |
3 | 氧化钾 | GB/T8574-2010 | |
4 | 总养分 (N+P2O5+K2O) | GB/T8572-2010 GB/T*****-2020附录A GB/T8574-2010 | |
5 | 氯离子 | GB/T*****-2010 |
表3掺混肥料(BB肥)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总氮 | GB/T*****-2020 | GB/T8572-2010 |
2 | 有效五氧化二磷 | GB/T*****-2020附录A | |
3 | 氧化钾 | GB/T8574-2010 | |
4 | 总养分 (N+P2O5+K2O) | GB/T8572-2010 GB/T*****-2020附录A GB/T8574-2010 | |
5 | 氯离子 | GB/T*****-2010 |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7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T*****-2020《复合肥料》//GB/T*****-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依据JDCC001-2023《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一项(或××几项)不符合GB/T*****-2020《复合肥料》GB/T*****-2020《掺混肥料(BB肥)》标准,依据JDCC001-2023《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8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或者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8.2对不合格项目核查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3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本细则对留存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附则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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