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变动的公告
沧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变动的公告
?沧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时限变动的公告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审批时限变动情况 |
1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2、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压缩时限(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 |
2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 | 压缩时限(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 |
3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四条 | 压缩时限(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 |
4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市农业农村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压缩时限(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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